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6年度,1268號
TPEV,96,北小,1268,200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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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9429 │、1995CC、藍色、90年9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元 │臺北縣新店市永│響一萬元 │
│ │0000000000│月29日凌晨5時,臺北市 │ │0000000000│ │未匯款 │興路口尋獲,損│ │
│ │0000000000│羅斯福辛亥路口2,損失 │ │ │ │ │失安全氣囊、CD│ │
│ │0000000000│金額十三萬餘元 │ │ │ │ │音響主機、冷氣│ │
│ │ │ │ │ │ │ │風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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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王禎祥 │國瑞廠2000年、1497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合作金庫新店分行│恐嚇八萬元│尚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
│ │3A-5529 │銀色、90年9月5日凌晨,│林炳南行竊│乙○○提款│90.9.5 │得逞四萬五│ │千元 │
│ │0000000000│臺北縣土城市○○路明德│ │0000000000│帳號 │千元 │ │ │
│ │0000000000│路口,損失金額四十萬餘│ │ │0000000000000000│ │ │ │
│ │ │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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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林國立 │日廠牌、西非若、1998年│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未匯款 │90年7月11日在 │安全氣囊、音│
│ │Q2-6047 │、1995CC、白色、90年7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 │臺北縣新莊市中│響一萬元 │
│ │0000000000│月10日23時,臺北敦化南│ │0000000000│ │ │原東路61號前尋│ │
│ │ │路口1段172號前,損失金│ │ │ │ │獲,損失安全氣│ │
│ │ │額十萬餘元 │ │ │ │ │囊、音響主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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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高永棻 │日廠牌、西非若、1998年│鄭文通把風│丙○○恐嚇│臺灣區中小企業銀│恐嚇十二萬│90年8月9日在台│安全氣囊、音│
│ │V5-3516 │、2988CC、綠色、90年7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行 │元 │北縣五股鄉五權│響一萬元 │
│ │00-0000000│月8日11時,臺北吉林路 │ │0000000000│90.8.8 │得逞八萬元│路尋獲,損失安│ │
│ │ │四平街口段,損失金額二│ │ │帳號 │ │全氣囊、音響主│ │
│ │ │十五萬餘元 │ │ │0000000000000000│ │機、儀表板、備│ │
│ │ │ │ │ │0 │ │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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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李英章 │日廠牌、西非若、1998年│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恐嚇十五萬│90年9月30日臺 │安全氣囊、音│
│ │DF-8860 │、2988CC、黑色、90年9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元 │北縣警察局土城│響一萬元 │
│ │0000000000│月28日7時,臺北大安路 │ │0000000000│ │未匯款 │分局頂埔派出所│ │
│ │ │一段116巷10號前,損失 │ │ │ │ │尋獲,損失安全│ │
│ │ │金額二十六萬餘元 │ │ │ │ │氣囊四座(含電│ │
│ │ │ │ │ │ │ │腦)、CD音響、│ │
│ │ │ │ │ │ │ │備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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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練錫松 │日廠牌、西非若、1998年│鄭文通把風│丙○○恐嚇│臺灣土地銀行板橋│恐嚇八萬元│90年7月5日在臺│安全氣囊、音│
│ │DC-3967 │、1995CC、綠色、90年7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分行蔡文昌帳戶 │得逞四萬二│北縣新莊市思源│響一萬元 │
│ │0000000000│月4日7時,臺北中華路口│ │0000000000│90.7.4 │千元 │路42號前尋獲,│ │
│ │0000000000│二段369號前,損失金額 │ │ │帳號 │ │損失不詳 │ │
│ │ │四萬餘元 │ │ │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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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黨啟俊 │日廠牌、西非若、1997年│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未匯款 │90年9月8日在臺│安全氣囊、音│




│ │K5-9263 │、2988CC、黑色、90年9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 │北縣新莊市貴子│響一萬元 │
│ │0000000000│月4日8時,臺北縣新店市│ │0000000000│ │ │路185號前尋獲 │ │
│ │ │中正路二段290號前,損 │ │ │ │ │,損失安全氣囊│ │
│ │ │失金額二十萬餘元 │ │ │ │ │、CD音響全組等│ │
│ │ │ │ │ │ │ │零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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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陳俊仁 │日廠牌、西非若、1998年│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9.19 │恐嚇十二萬│90年9月19日在 │安全氣囊、音│
│ │CX-7138 │、1995CC、綠色、90年9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不詳 │元 │新莊市五股工業│響一萬元 │
│ │0000000000│月17日凌晨5時,台北縣 │ │0000000000│ │得逞三萬元│區尋獲,損失安│ │
│ │ │新莊市大漢橋上,損失金│ │ │ │ │全氣囊、音響、│ │
│ │ │額十萬餘元 │ │ │ │ │備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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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馮義傑 │三陽廠、1994年、1997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9.22 │恐嚇八萬元│90年9月22日在 │張建華不予收│
│ │IW-5616 │、綠色、90年9月22日1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不詳 │得逞四萬五│臺北市○○路與│購 │
│ │0000000000│許,臺北縣新店市○○路│ │0000000000│ │千元 │中華路口尋獲,│ │
│ │ │35號前,損失金額二十一│ │ │ │ │損失安全氣囊、│ │
│ │ │萬餘元 │ │ │ │ │音響、行車電腦│ │
│ │ │ │ │ │ │ │、方向盤、儀表│ │
│ │ │ │ │ │ │ │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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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韓文君 │三陽廠、2000年、1997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9.30 │恐嚇十萬元│90年9月30日在 │汽車音響、座│
│ │8G-2205 │、銀色、90年8月31日7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不詳 │得逞二萬六│臺北縣泰山鄉楓│椅七千元 │
│ │0000000000│許,臺北市○○○路六段│ │0000000000│ │千元 │江路尋獲,損失│ │
│ │ │前,損失金額三十萬餘元│ │ │ │ │音響,座椅四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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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林會濱 │三陽廠、1999年、1590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7.25 │恐嚇七萬元│90年8月1日在臺│汽車音響、座│
│ │DV-8223 │、紅色、90年7月25日9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不詳 │得逞一萬元│北縣五股鄉成泰│椅七千元 │
│ │0000000000│許,臺北縣板橋市○○路│ │0000000000│ │ │路293號前尋獲 │ │
│ │ │二段148號前,損失金額 │ │ │ │ │,損失方向盤、│ │
│ │ │十八萬餘元 │ │ │ │ │CD 音響、跑車 │ │
│ │ │ │ │ │ │ │座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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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何承偉 │三陽廠、1999年、1997CC│鄭文通把風│丙○○、王│未匯款 │恐嚇八萬元│90年6月29日在 │汽車音響、座│
│ │DZ-2226 │、白色、90年6月24日1時│林炳南行竊│鈴議共同恐│ │未匯款 │臺北縣三重市中│椅一萬元 │
│ │0000000000│許,臺北市○○街66之4 │ │嚇,乙○○│ │ │興北街與興德路│ │
│ │0000000000│號前,損失金額十八萬餘│ │提款 │ │ │口尋獲,損失音│ │
│ │ │元 │ │0000000000│ │ │響、座椅、行動│ │
│ │ │ │ │ │ │ │電話、手錶、其│ │
│ │ │ │ │ │ │ │他零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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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倪伯三 │三菱廠、199年、1997CC │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10.4 │得逞五萬元│90年10月4日在 │張建華不予收│
│ │CL-3933 │、灰色、90年1月4日1時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 │ │臺北縣新店市溪│購 │
│ │0000000000│許,臺北市○○○路○段│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園路尋獲,損失│ │
│ │ │121號前,損失金額三十 │ │ │8255 │ │車內裝飾被拔光│ │
│ │ │萬餘元 │ │ │ │ │、車內現金一千│ │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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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王復耶 │朋馳廠、1997年、3199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5.3 │恐嚇二十萬│刑事局偵四隊尋│張建華不予收│
│ │L4-6099 │、黑色、90年5月2日23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不詳 │元 │獲,損失車內汽│購 │
│ │0000000000│,臺北市○○路197號前 │ │000000000 │ │得逞七萬元│車電腦、音響零│ │
│ │ │,損失金額約四十七萬元│ │ │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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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蔡宏佩 │三陽廠、1999年、1590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8.10 │恐嚇七萬元│90年8月10在臺 │汽車音響、座│
│ │DQ-1773 │、黑色、90年8月10日零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不詳 │得逞一萬元│北縣新店市北宜│椅七千元 │
│ │0000000000│時,臺北市敦化北市民大│ │0000000000│ │ │公路尋獲、損失│ │
│ │ │道口,損失金額二十六萬│ │0000000000│ │ │座椅二張、方向│ │
│ │ │餘元 │ │ │ │ │盤、音響、儀表│ │
│ │ │ │ │ │ │ │板、備胎、排氣│ │
│ │ │ │ │ │ │ │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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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張怡如 │三陽廠、2000年、1590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恐嚇七萬元│90年8月8日在臺│汽車音響、座│
│ │3G-6589 │、白色、90年7月31日1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未匯款 │北縣五股鄉成泰│椅七千元 │
│ │0000000000│,臺北縣中和市○○路52│ │0000000000│ │ │路二段欣雅泳池│ │
│ │ │號前,損失金額十萬餘元│ │ │ │ │前尋獲,損失座│ │
│ │ │ │ │ │ │ │椅四張、方向盤│ │
│ │ │ │ │ │ │ │、音響等零件、│ │
│ │ │ │ │ │ │ │人參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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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林傑明 │三菱廠、1998年、11490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未匯款 │90年8月3日在臺│未交付 │
│ │ZZ-587 │c、白色、遊覽車、90年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 │九縣九公里處尋│ │
│ │0000000000│8月3日4時,臺北市辛亥 │ │0000000000│ │ │獲,損失電腦伴│ │
│ │0000000000│路溫州街口,損失金額六│ │ │ │ │唱機、錄影機、│ │
│ │0000000000│萬元 │ │ │ │ │車用無線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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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林志明 │朋馳廠1992年、3199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臺新銀行三重分行│恐嚇二十萬│90年7月30日在 │張建華不予收│
│ │AK-3299 │、黑色、90年7月30日9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90.7.30 │元 │新莊市○○路中│購 │
│ │0000000000│許,臺北市○○○路116 │ │0000000000│帳號 │得逞六萬五│山路口尋獲,損│ │
│ │ │巷28號前,損失金額三十│ │ │000-000000000000│千元 │失汽車電腦、音│ │
│ │ │六萬餘元 │ │ │00 │ │響、冷氣設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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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劉學斌 │日產廠QX4休旅車、1997 │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8.9 │恐嚇十五萬│90年8月9日在臺│安全氣囊、音│
│ │P7-9899 │年、3275CC、白色、90年│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 │元 │北縣三峽鎮竹崙│響一萬元 │
│ │0000000000│8月9日十時,台北中和市│ │0000000000│0000000000 │得逞五萬元│里附近尋獲,損│ │
│ │0000000000│安樂路67號前,損失金額│ │ │ │ │失車門鎖遭強力│ │
│ │ │二十萬餘元 │ │ │ │ │破壞、安全氣囊│ │
│ │ │ │ │ │ │ │二個、音響、方│ │
│ │ │ │ │ │ │ │向盤遭鋸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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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嚴一萍 │三陽廠、2001年、1590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恐嚇八萬元│90年8月13日在 │汽車音響、座│
│ │3C-0152 │、黑色、90年7月26日8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未匯款 │臺北縣中和市建│椅七千元 │
│ │0000000000│,臺北市○○○路六段27│ │0000000000│ │ │三與建二路口尋│ │
│ │ │6巷內,損失金額十萬餘 │ │ │ │ │獲,損失車門鎖│ │
│ │ │元 │ │ │ │ │遭強力破壞、座│ │
│ │ │ │ │ │ │ │椅四張、汽車音│ │
│ │ │ │ │ │ │ │響一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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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六│李偉耕 │三陽廠、2000年、1590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合作金庫 │恐嚇十萬元│90年8月10日在 │汽車音響、座│
│ │2A-1153 │黑色、90年7月10日7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90.8.10 │得逞四萬元│臺北縣新莊新樹│椅七千元 │
│ │0000000000│臺北縣永和市○○路2號 │ │0000000000│帳號 │ │路699巷內尋獲 │ │
│ │ │前,損失金額十九萬餘元│ │ │0000000000000000│ │,損失車門遭破│ │
│ │ │ │ │ │ │ │壞、座椅四張、│ │
│ │ │ │ │ │ │ │儀表板、方向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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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陳政耀 │三陽廠、2000年、1590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恐嚇六萬元│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
│ │7K-4697 │、黑色、90年5月2日2時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未匯款 │ │千元 │
│ │0000000000│,臺北縣新店市○○路 │ │0000000000│ │ │ │ │
│ │ │183 巷口,損失金額五十│ │ │ │ │ │ │
│ │ │六萬餘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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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八│王晉名 │三陽廠、1999年、1997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5.23 │恐嚇八萬元│90年5月23日在 │汽車音響、安│
│ │DS-8598 │、銀色、90年5月23日8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不詳 │得逞二萬五│臺北縣中和市建│全氣囊一萬元│
│ │0000000000│,臺北市○○○路○段70│ │0000000000│ │千元 │一中山路口尋獲│ │
│ │ │號前,損失金額二十三萬│ │ │ │ │,損失安全氣囊│ │
│ │ │餘元 │ │ │ │ │、電腦四組、音│ │
│ │ │ │ │ │ │ │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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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九│鄭宗興 │朋馳廠、1993年、3199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恐嚇二十萬│90年9月12日在 │整輛車二萬五│
│ │YQ-8899 │、黑色、90年8月22日23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元 │臺南市安平區永│千元 │
│ │0000000000│時,在臺北市○○路20號│ │0000000000│ │未匯款 │華街、四平路口│ │
│ │ │前 │ │ │ │ │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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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趙愛鈴 │日廠牌、西非若、1997年│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10.7 │恐嚇十萬元│90年10月7日在 │汽車音響、安│
│ │K6-1025 │、1995CC、綠色、90年10│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 │得逞三萬五│臺北縣五股鄉成│全氣囊一萬元│
│ │0000000000│月7日7時,台北縣永和市│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千元 │泰路三段318號 │ │
│ │ │福和路296號前,損失金 │ │ │00 │ │尋獲,損失安全│ │
│ │ │額二十萬餘元 │ │ │ │ │氣囊、行車電腦│ │
│ │ │ │ │ │ │ │二台、音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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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葉倪達(被│三陽廠、1999年、1590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恐嚇五萬元│未尋獲 │整輛車一萬五│
│ │竊時車主為│紅色、90年7月7日21時,│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未匯款 │ │千元 │
│ │許銘倫) │、臺北市○○路○段憲兵│ │0000000000│ │ │ │ │
│ │DY-4693 │隊旁停車格,損失金額二│ │ │ │ │ │ │
│ │0000000000│十三萬餘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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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劉中琇 │三陽廠、2001年、1590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恐嚇八萬元│90年8月20日在 │汽車音響、座│
│ │9N-3993 │、白色、90年8月16日凌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未匯款 │臺北縣新莊市復│椅七千元 │
│ │000000000 │晨3時,臺北市○○○路 │ │0000000000│ │ │興路三段65號尋│ │
│ │ │一段 │ │ │ │ │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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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梁長弘 │三陽廠、1999年、1997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未匯款 │未匯款 │90年6月27日在 │汽車音響、安│
│ │X2-1177 │、白色、90年6月27日凌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 │ │新店市○○路一│全氣囊一萬元│
│ │0000000000│晨0時,臺北市○○○路 │ │0000000000│ │ │段60號前尋獲,│ │
│ │0000000000│一號前,損失金額不詳 │ │ │ │ │損失安全氣囊、│ │
│ │ │ │ │ │ │ │音響等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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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四│翁俊楠 │三陽廠、2000年、1997CC│鄭文通把風│丙○○恐嚇│90.6.16 │恐嚇三萬元│90年6月21日在 │汽車音響、安│
│ │DZ-1736 │、白色、90年6月16日23 │林炳南行竊│乙○○提款│帳號不詳 │得逞三萬元│臺北縣土城市中│全氣囊一萬元│
│ │0000000000│時,臺北縣新店市○○路│ │0000000000│ │ │央路四段410巷 │ │
│ │ │3號前,損失金額十七萬 │ │ │ │ │口尋獲,損失安│ │
│ │ │元 │ │ │ │ │全氣囊、音響主│ │
│ │ │ │ │ │ │ │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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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恐嚇者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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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電話號碼 │被害者(附表一之編號)│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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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000000000 │2、3、4、16、32 │ │
├──┼────────┼───────────┼────────┤
│二 │0000000000 │63、82 │ │




├──┼────────┼───────────┼────────┤
│三 │0000000000 │5、6、10、36 │ │
├──┼────────┼───────────┼────────┤
│四 │0000000000 │7、8、20 │ │
├──┼────────┼───────────┼────────┤
│五 │0000000000 │9、11、19、35 │ │
├──┼────────┼───────────┼────────┤
│六 │0000000000 │12、15、17、18、21、37│ │
│ │ │、38、39、40、41、43、│ │
│ │ │47、49、51、55、58、81│ │
├──┼────────┼───────────┼────────┤
│七 │0000000000 │13、14、61、79 │ │
├──┼────────┼───────────┼────────┤
│八 │0000000000 │22、24、25、70、71、73│ │
│ │ │、75、76、77 │ │
├──┼────────┼───────────┼────────┤
│九 │0000000000 │23、33、70、72、74 │ │
├──┼────────┼───────────┼────────┤
│十 │0000000000 │26、27、28、29、30、31│ │
│ │ │、42、45、53、54、57、│ │
│ │ │62、64、65、78 │ │
├──┼────────┼───────────┼────────┤
│十一│0000000000 │34、48 │ │
├──┼────────┼───────────┼────────┤
│十二│0000000000 │44、46、50、52、56、60│ │
│ │ │、66、67、68、69、80、│ │
│ │ │83、84 │ │
├──┼────────┼───────────┼────────┤
│十三│0000000000 │59 │ │
└──┴────────┴───────────┴────────┘
┌─────────────────────────────────────────┐
│附件 │
├──┬────────────┬───┬───┬─────┬───────────┤
│編號│品名 │數量 │單位 │ 所有人 │備註 │
├──┼────────────┼───┼───┼─────┼───────────┤
│一 │無線電手機 │1 │具 │鄭文通 │ │
├──┼────────────┼───┼───┼─────┼───────────┤
│二 │無線電手機 │1 │具 │鄭文通 │ │
├──┼────────────┼───┼───┼─────┼───────────┤
│三 │一字起子 │1 │支 │鄭文通 │ │




├──┼────────────┼───┼───┼─────┼───────────┤
│四 │行竊板手 │1 │支 │鄭文通 │ │
├──┼────────────┼───┼───┼─────┼───────────┤
│五 │一字型行竊工具 │1 │支 │鄭文通 │ │
├──┼────────────┼───┼───┼─────┼───────────┤
│六 │大支一字型起子 │1 │支 │鄭文通 │ │
├──┼────────────┼───┼───┼─────┼───────────┤
│七 │萬能板手 │1 │支 │鄭文通 │ │
├──┼────────────┼───┼───┼─────┼───────────┤
│八 │手電筒 │1 │支 │鄭文通 │ │
├──┼────────────┼───┼───┼─────┼───────────┤
│九 │鋸子 │1 │支 │鄭文通 │ │
├──┼────────────┼───┼───┼─────┼───────────┤
│十 │斜口鉗 │4 │支 │鄭文通 │ │
├──┼────────────┼───┼───┼─────┼───────────┤
│十一│板手 │8 │支 │鄭文通 │ │
├──┼────────────┼───┼───┼─────┼───────────┤
│十二│剪刀 │1 │支 │鄭文通 │ │
├──┼────────────┼───┼───┼─────┼───────────┤
│十三│套筒板手 │1 │支 │鄭文通 │ │
├──┼────────────┼───┼───┼─────┼───────────┤
│十四│銼刀 │12 │支 │鄭文通 │ │
├──┼────────────┼───┼───┼─────┼───────────┤
│十五│鋸片 │10 │支 │鄭文通 │ │
├──┼────────────┼───┼───┼─────┼───────────┤
│十六│行竊工具 │1 │支 │鄭文通 │ │
├──┼────────────┼───┼───┼─────┼───────────┤
│十七│行竊工具 │1 │支 │鄭文通 │ │
├──┼────────────┼───┼───┼─────┼───────────┤
│十八│塑膠棒 │1 │支 │鄭文通 │ │
├──┼────────────┼───┼───┼─────┼───────────┤
│二九│無線電車裝台 │1 │台 │鄭文通 │ │
├──┼────────────┼───┼───┼─────┼───────────┤
│二十│鴨舌帽 │1 │頂 │鄭文通 │ │
├──┼────────────┼───┼───┼─────┼───────────┤
│二一│鴨舌帽 │1 │頂 │鄭文通 │ │
├──┼────────────┼───┼───┼─────┼───────────┤
│二二│九A—二五六九號車牌 │2 │面 │紀明利 │ │
├──┼────────────┼───┼───┼─────┼───────────┤
│二三│白手套 │14 │只 │鄭文通 │ │




├──┼────────────┼───┼───┼─────┼───────────┤
│二四│現金新臺幣 │60500 │元 │乙○○ │欲交付鄭文通之贓款 │
│ │ │ │ │丙○○ │ │
├──┼────────────┼───┼───┼─────┼───────────┤
│二五│摩扥羅拉V3688手機 │1 │支 │乙○○ │0000000000 │
├──┼────────────┼───┼───┼─────┼───────────┤
│二六│摩扥羅拉V3688X手機 │1 │支 │乙○○ │0000000000 │
├──┼────────────┼───┼───┼─────┼───────────┤
│二七│摩扥羅拉CD928手機 │1 │支 │乙○○ │0000000000 │
├──┼────────────┼───┼───┼─────┼───────────┤
│二八│摩扥羅拉V3688X │1 │支 │丙○○ │0000000000 │
├──┼────────────┼───┼───┼─────┼───────────┤
│二九│現金新臺幣 │18000 │元 │鄭文通 │犯罪所得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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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