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159條第2項第2款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環境教育法】
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23條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 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 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 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 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環 境講習。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訂 定之。
第2條第1款
本辦法所稱之受處分人,指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 經依本法第23條規定,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接受環境講習 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 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
第4條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處分機關令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指派 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
一、經處停工、停業處分。
第6條
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應提供所指派環境講習對象之姓名及聯 絡事項相關資料,經令限期提供仍拒不提供者,處分機關得逕 令該受處分人之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第8條第1項
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附件1】
(項次)一
(違反法條)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
(裁罰依據)第23條、第24條
(違反行為)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 處分機關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者。(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額之比例(A)) 裁處金額逾新臺幣1萬元:「35%<A≦70%」「停工、停業」(環境講習(時數))8。
==========強制換頁==========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證號 證據名稱 所附卷宗 頁次 甲證1 被告110年9月14日府授環空字第1100327318號書函附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 本院卷 31-34 甲證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2月18日環署訴字第1100071116號訴願決定書 本院卷 35-41 甲證3 系爭機械設備之買賣合約書 本院卷 43-45 甲證4 一路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運送證明 本院卷 47-49 甲證5 賣方將系爭機械設備載運至原告工廠放置之照片6張 本院卷 51-61 甲證6 汙水處理設備之照片 本院卷 321 甲證7 溫度計照片 本院卷 323 乙證1 被告108年11月4日府授環空字第1080386700號函 本院卷 157-160 乙證2 被告109年6月18日府授環空字第1090206175號函 本院卷 161-162 乙證3 被告110年3月3日府授環空字第1100067524號函 本院卷 163-165 乙證4 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110年8月26日稽查照片 本院卷 167-169 乙證5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本院卷 17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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