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306號
TCBA,109,訴,306,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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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成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第6條 規定:「(第1項)遴委會應本公正、獨立自主之精神 執行遴選任務,就候選人中推選1人至3人,依姓名筆劃 順序排列,併同其個人詳細資料及書面意見,送請校長 圈選擇聘之。(第2項)遴委會僅推選1人而未能為校長 接受時,由校長交由該院另組遴委會進行遴選或依本辦 法第9條規定辦理。」第9條規定:「當各學院遴選院長 人選發生困難時,校長為免院務脫節,可逕聘適當人選 擔任之。」第14條規定:「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乙證6)。
④又查「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2 條規定:「各學院應依本辦法自行訂定院長遴選、續聘 、及解聘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管理學院依該授權訂定之「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 院長遴選及解聘要點」第9點第2項規定:「……如遴委會 僅推薦1名繼任院長人選而未能為校長接受時,由校長 交由本院另組遴委會進行遴選。」(乙證7)。 ⑤有關原告主張校長故意不依程序重啟遴選,逕行指派被 告謝焸君教授為管理學院院長一職,並與之訂立行政契 約,顯然違反相關法令,自屬違法云云:
A.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產生方式,應遵循被告中 興大學制定之「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 聘辦法」及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訂定之「國立中興 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及解聘要點」等有關規定,然 就法規位階而言,亦應遵循下位階規定不得牴觸上位 階規定之原則,即院務會議所訂定之「國立中興大學 管理學院院長遴選及解聘要點」不得牴觸校務會議所 制定之「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B.又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6條 規定:「(第l項)遴委會應本公正、獨立自主之精 神執行遴選任務,就候選人中推選1人至3人,依姓名 筆劃順序排列,併同其個人詳細資料及書面意見,送 請校長圈選擇聘之。(第2項)遴委會僅推選1人而未 能為校長接受時,由校長交由該院另組遴委會進行遴 選或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第9條規定:「當各 學院遴選院長人選發生困難時,校長為免院務脫節, 可逕聘適當人選擔任之。」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遴 委會於109年5月12日(召集人簽名日期)推薦人選1 人即原告簽請校長圈選時,校長得本於行政裁量決定



接受與否,如校長未接受時,得由校長交由該院另組 遴委會進行遴選或依該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換言之 ,校長得交由該院另組遴委會進行遴選,或於學院遴 選院長人選發生困難時,逕聘適當人選擔任之,二者 擇一辦理。
C.更進一步言,上開辦法第6條雖賦予校長二擇一權限 ,然校長仍於109年7月14日裁示「請管理學院評估依 院長遴選辦法,重啟遴選作業並於109年8月1日前產 生新任院長之可行性,再據以辦理後續程序。」(乙 證8),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2次以便簽及書函請管理 學院於109年7月24日前提供可行性評估,然原告均以 「自遴選會成立之時,遴選會為一獨立負任遴選工作 ,管院無權給予干預,請人事室自行與遴選會連繫相 關事務。」或「……依據『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 遴選及解聘要點』第3點規定:『……遴委會……,負責辦 理院長之遴選事宜。』、第7點規定:『遴委會校長 核聘繼任院長後,即自動解散。』、第9點:『遴委會 應本公正、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遴選任務……』,爰管 院無權,也不該干預遴選事務。所請無法照辦,……。 」均未提出可行性評估(乙證9及乙證10),校長為 免院務脫節,方依「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 及解聘辦法」第9條規定於109年7月28日批示聘謝焸 君教授為管理學院擔任院長(乙證11)於法有據,並 無違法,且原告與被告中興大學間因管理學院第4任 院長遴選事件,向申評會提出申訴,先位請求為「請 依109年5月12日管理學院院長遴選委員會召集人陳文 淵簽呈,派任詹永寬教授為本校第4屆管理學院院長 」;備位請求為「請依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 選及解聘要點回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程序,以符法制 」,亦經110年1月4日校申評會決定「申訴駁回」( 同乙證2)。
D.至原告主張公文展期藉故拖延簽核等等,有關公文展 期規定被告中興大學均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文書 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國立中興大學公文時效管理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文書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原告其他 與本案無關之起訴理由,無礙本件判決之結論,爰不 逐一論述。
⑵國立大學校長擇聘院長屬大學自治權限範圍,且無逾越大 學法之規定與授權:
①參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有關高



雄師範大學文學院院長遴選案例,判決理由亦指明:「 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 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 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 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 術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有司法院釋字第38 0號解釋在案。其解釋理由書更闡明大學內部組織、教 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 來之不當干涉等語,準此,大學各學院院長之聘任係為 大學自治權限,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受其學術自由之 保障,要不待言。而在大學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院長,依學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 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是各大學自得本於自治權限, 衡量各校人事行政及管理情形,就院長之聘任方式、程 序等事項,於組織規程中自行擬定,並依大學法第36條 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②又國立大學校長之人事權係於法律規定範圍內應享有自 治空間,院長遴選作業藉由大學自治機制透過校務會議 通過之組織規程及辦法將最後人事權交給校長,亦核屬 大學自治一環。被告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相關辦法及要點 ,過程中各學院教師經由投票充分展現自治,而院長遴 選委員會職責係在擇優推薦,並賦予校長有人事任命之 行政裁量空間,與大學自治精神無違。至遴選或擇聘何 人應屬校長裁量權限,並非候選人一經選舉程序後,其 得到最高票者即為院長之當選人,從而,原告應無權限 主張校長應聘任其為管理學院院長,此屬大學之自治權 限範圍,並無逾越大學法之規定與授權。
③承上,被告中興大學校長依「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 續聘、及解聘辦法」第9條聘任謝焸君教授擔任管理學 院第4任院長,於法並無不合,原告無由主張被告中興 大學與被告謝焸君間約聘關係不存在。
⑶本校處理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人選過程於法有據並無違誤: 被告中興大學各學院院長遴選係由各學院依「國立中興大 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及各該學院院長遴選要 點規定籌組院長委會辦理遴選事宜,以下謹就管理學院 院長委會於109年5月12日將第4任院長候選人簽請校長 圈選後,被告中興大學依「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 、及解聘辦法」規定,辦理過程說明如下:
①管理學院院長委會109年5月12日簽請校長圈選人選



期間被告中興大學接獲檢舉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委會 委員紀信義蔡孟勳院長候選人間未遵循利益迴避( 乙證14),經被告中興大學審慎查證結果,被告中興大 學校長於109年7月6日批示:「1.經舉報:本案遴選委 員紀信義教授與院長候選人詹永寬教授具有長官與部屬 關係,而遴選委員蔡孟勳教授與院長候選人詹永寬教授 長期以來共同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及共同發表學術論文 ,具有密切之合作關係,查證屬實;此次院長遴選過程 未遵循利益迴避規範,明確違反『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 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4條之規定。2.請人事室依『國 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乙證15)。
②人事室就「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規定研擬意見,於109年7月14日再獲批示:「請管理 學院評估依院長遴選辦法,重啟遴選作業並於109年8月 1日前產生新任院長之可行性,再據以辦理後續程序。 」(同乙證8),同日旋即以便簽致管理學院請其於109 年7月24日(星期五)下班前提供可行性評估,俾憑辦 理後續事宜。109年7月15日管理學院隨即回復:「自遴 選會成立之時,遴選會為一獨立負任遴選工作,管院無 權給予干預,請人事室自行與遴選會連繫相關事務。」 (同乙證9)。
③又為釐清管理學院教職員對於院長遴選之疑義,109年7 月14日被告中興大學校長亦於管理學院533教室召開院 長遴選疑義說明會,就整個辦理過程進行說明(乙證16 )。
④茲以管理學院未就重啟遴選作業一事進行評估,爰人事 室再以109年7月20日書函請管理學院秉權責就重啟遴選 可行性評估審慎研議,並提供具體建議。惟管理學院10 9年7月24日便簽回復::「……依據『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 院院長遴選及解聘要點』第3點規定:『……遴委會……,負 責辦理院長之遴選事宜。』、第7點規定:『遴委會於校 長核聘繼任院長後,即自動解散。』、第9點:『遴委會 應本公正、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遴選任務……』,爰管院 無權,也不該干預遴選事務。所請無法照辦,……。」( 乙證10)。
⑤依據2次管理學院回應意見,均未積極作為提出具體評估 意見,且時序已至7月下旬,原任院長任期即將於7月31 日屆滿,繼任人選仍無法產生,為利109學年度(109年 8月1日)起管理學院可維持院務順利運作,經依「國立



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6條第2項及 第9條之規定,於109年7月28日再經批示:「聘請謝焸 君教授擔任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乙證11);人事室 隨即以109年7月29日便簽通知管理學院依被告中興大學 主管及經管人員交代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卸、新任 院長移交事宜(乙證17)。
⑥原告後於109年8月6日以被告中興大學109年7月29日便簽 向教育部提起申訴,案經教育部以109年8月12日臺教法 ㈢字第1090115490號書函轉被告中興大學之校申評會處 理(乙證18),該申訴案業於110年1月4日經校申評會 決定「申訴駁回」(乙證2)。原告不服,復於110年2 月1日向中央申評會提起再申訴,經教育部以110年2月4 日臺教法㈢字第1100018757號書函轉被告中興大學檢證 並提出答辯說明(乙證19),有關其再申訴案亦經110 年4月19日中央申評會第14屆第53次會議決議「再申訴 駁回」(同乙證13)。
⑷管理學院於院長遴選過程發生疏失未即時補正,同時亦拒 絕評估重啟遴選可行性,被告中興大學校長始逕聘適當人 選擔任院長,其聘任依法有據:
①管理學院院長遴選作業由該院院長遴選委員會主辦: A.依「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 3條及第6條第1項規定,各學院於原任院長任期屆滿4 個月前成立遴選委員會,該遴選委員會院長候選人 中推選1人至3人送請校長圈選擇聘。又依管理學院院 長遴選及解聘要點第7點第4項規定:「遴委會校長 核聘繼任院長後,即自動解散。」
B.基此,管理學院於109年2月26日召開108學年度第2學 期第1次院務會議辦理遴選委員會籌組事宜,並於109 年3月24日召開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遴選委員會第1次 會議,推選陳文淵委員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遴選 委員會相關行政作業,由管理學院秘書徐鳳珠擔任執 行秘書協助辦理。
②遴選委員會召集人陳文淵於遴選會議中未確認遴選委員 與候選人之間有無解除職務事由,同時遴選委員會執行 秘書徐鳳珠亦未將109年7月6日批示結果轉知遴選委員 會召集人:
A.109年4月28日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遴選委員會第2次會 議,審查登記院長候選人資格,召集人兼會議主席文淵並未就遴選委員與院長候選人間有無解除職務情 形進行確認,會議決議:經遴選委員會全體出席委員



審查,一致認為周世玉教授、詹永寬教授均符合候選 人資格。此疏失之一。
B.遴選委員會召集人陳文淵於109年5月12日簽推薦院長 候選人詹永寬校長擇聘,案經109年7月6日批示, 「經舉報:本案遴選委員紀信義教授與院長候選人詹 永寬教授具有長官與部屬關係,而遴選委員蔡孟勳教 授與院長候選人詹永寬教授長期以來共同執行科技部 研究計畫及共同發表學術論文,具有密切之合作關係 ,查證屬實;此次院長遴選過程未遵循利益迴避規範 ,明確違反『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 辦法』第4條之規定……。」(乙證15)。
C.「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4 條第2項規定:「遴委會委員……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經檢舉者,經遴委會決議後,解除 其職務。」按「管理學院院長遴選及解聘要點」第7 點第4項規定,遴選委員會校長核聘繼任院長後, 自動解散,是以當時遴選委員會尚未解散,遴選委員 會執行秘書徐鳳珠並未將109年7月6日批示結果轉知 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召開會議處理,補正遴選程序,致 事件繼續擴大。此疏失之二。
③時任管理學院院長詹永寬同時為院長候選人,未恪守迴 避原則,專斷拒絕評估重啟遴選可行性:
A.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準此,原告時 任管理學院院長之行政職務於院長遴選事件中,同時 兼具院長候選人身分亦即當事人,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條規定自行迴避。
B.依「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 6條第2項規定:「遴委會僅推選1人而未能為校長接 受時,由校長交由該院另組遴委會進行遴選或依本辦 法第9條規定辦理。」第9條規定:「當各學院遴選院 長人選發生困難時,校長為免院務脫節,可逕聘適當 人選擔任之。」遴選委員會於109年5月12日推薦人選 1人(即原告)簽請校長圈選時,校長得本於行政裁 量決定接受與否,如校長未接受時,校長得交由該院 另組遴委會進行遴選,或依第9條規定學院遴選院長 人選發生困難時,逕聘適當人選擔任之,二者擇一辦 理。




C.然被告中興大學校長仍於109年7月14日裁示「請管理 學院評估依院長遴選辦法,重啟遴選作業並於109年8 月1日前產生新任院長之可行性,再據以辦理後續程 序。」(乙證8),人事室2次以便簽及書函請管理學 院於109年7月24日前提供可行性評估,管理學院秘書 徐鳳珠於收受上開評估通知,即交由身為案件當事人 之院長詹永寬回復,未提醒其應注意迴避規範,又時 任管理學院院長詹永寬亦未自覺兼具當事人身分,應 自行迴避,逕自專斷拒絕評估重啟遴選可行性(乙證 9、10),況以院長遴選係屬重大院務事宜,時任院 長亦未召開院務會議討論或送請遴選委員會召開會議 評估重啟遴選之可行性。此疏失之三。
D.是以,校長無法獲得管理學院評估能否重啟遴選之充 分資訊,僅得依法按「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 、及解聘辦法」第9條之規定,為使管理學院院務得 以保持正常運作,逕聘謝焸君教授為第4任管理學院 院長,實為合理合法之決定。
3.教師法明定教師參與行政工作乃義務,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教 育部亦肯認參與學校行政工作非屬教師權益得提起申訴之情 形,已就原告再申訴案決定「再申訴駁回」,同時本行政訴 訟案原告既無確認利益亦無權益受損情事,為免訴訟資源繼 續被浪費,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⑴中央申評會既以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肯認大學教師擔 任學校系、所主管工作之職務應屬教師之義務,尚非屬教 師權益事項,自無申訴、再申訴救濟程序之適用,原告向 鈞院提起之行政訴訟乃係基於院長遴選事件衍生之訴亦應 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⑵本行政訴訟案原告既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無 權益受損之情事,應予駁回,以節省訴訟資源。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爭點:
㈠本件原告有無確認利益?
㈡被告中興大學聘任被告謝焸君擔任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是否 適法?被告中興大學與被告謝焸君間管理學院院長約聘關係 是否存在?
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
前揭爭訟概要之事實,除前列之爭點事項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分別有如附表所示各項資料可查(甲證3、4、7 、9、12、13、14、16;乙證2、8、9、10、11、13、14、15



、17、18、19、21。本件判決相關證據之編號詳附表)。 ㈡本件原告有無確認利益?
1.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之規定,原告提起確認訴訟,應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否則,即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其起訴為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 判字第764號判決及107年度裁字第1759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因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不明確,致使其合法權益有受 侵害之危險,固得提起確認訴訟救濟。但所謂「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公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正當的法律利益或公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未訴 請法院確認判決,將受到不利益之效果。準此以論,如原告 所主張之危害,無從由對被告之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即不能 謂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 字第943號判決、109年度判字第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2.按「原告對於本件系爭文學院院長選舉過程有爭議,並予以 聲明主張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與被告張玉玲間聘任之公法 法律關係不成立,雖該項選舉已辦理完畢,然審判結果對其 是否為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文學院第7任院長之唯一合法 遴薦人選,而得由校長聘為文學院院長仍具實益,尚難認為 無權利保護必要,核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院自 當受理為實質審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 16號判決意旨參照),亦為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 號判決所肯認。是本件原告依「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 聘、及解聘辦法」參與系爭遴選,並合法取得院長唯一候選 人資格,僅尚待被告中興大學校長之核聘,因原告涉及與遴 選委員利益牽扯之問題尚待釐清,而被告中興大學校長逕行 聘認謝焸君擔任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其選任程序是否合法 ,尚待審查,其審查結果對原告是否為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 院第4任院長之唯一合法遴薦人選,而得由被告中興大學校 長聘為管理學院院長仍具實益,尚難認為無權利保護必要, 核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故本件原告具有確認利益 。
㈢被告中興大學聘任被告謝焸君擔任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是否 適法?被告中興大學與被告謝焸君間管理學院院長約聘關係 是否存在?
⒈所應適用法律:
⑴大學法第13條規定:「(第1項)大學各學院置院長1人, 綜理院務;……。(第2項)院長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 程主任等學術主管,採任期制,其產生方式如下:一、院 長,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出,報請校



長聘請兼任之。……。(第4項)院長系主任所長、學 位學程主任與副主管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於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第36條規定:「各 大學應依本法規定,擬訂組織規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
⑵「國立中興大學組織規程」第28條規定:「(第1項)本大 學各學院置院長1人,綜理院務,任期3年;連任以1次為 限。(第2項)院長之遴選及續聘,應經各學院組成之院 長遴選委員會就教授中遴選1人至3人,報請校長擇聘兼任 之。(第3項)院長任期中有特殊情形,校長得於其任期 屆滿前,解除其職務。(第4項)前2項院長遴選、續聘及 解聘程序,依本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辦理。…… 。」
⑶「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2條規定 :「各學院應依本辦法自行訂定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 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第3 條第1項規定:「各學院於原任院長任期屆滿4個月前或因 故出缺後1個月內,由原任院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簽請校長 成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第6條規定 :「(第1項)遴委會應本公正、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遴 選任務,就候選人中推選1人至3人,依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併同其個人詳細資料及書面意見,送請校長圈選擇聘之 。(第2項)遴委會僅推選1人而未能為校長接受時,由校 長交由該院另組遴委會進行遴選或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 理。」、第9條規定:「當各學院遴選院長人選發生困難 時,校長為免院務脫節,可逕聘適當人選擔任之。」、第 14條規定:「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⑷「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及解聘要點」第9點第2 項規定:「……如遴委會僅推薦1名繼任院長人選而未能為 校長接受時,由校長交由本院另組遴委會進行遴選。」 ⒉被告中興大學屬國立大學,依目前實務見解認國立大學之教 師聘用關係並非私權契約,而屬行政契約。至大學各學院院 長屬學校之學術主管,其產生方式,依上揭大學法第13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係依各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教授中選 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是其聘任關係,亦屬公法上之契約 關係,為行政契約而非私權契約。又「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 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 ,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 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



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 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此亦經司法院釋字第380號 解釋在案。其解釋理由書更闡明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 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 等語,準此,大學各學院院長之聘任係為大學自治權限,應 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受其學術自由之保障,要不待言。而在 大學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針對院長之選任,需「報 請校長聘請兼任之」,此乃為一原則性規定,惟校長究應從 教授選出之多少名遴薦人選中擇一而聘任之,大學法中並無 明文規定,尚非不能委由各大學於其組織規程中加予明文之 規定,是各大學自得本於自治權限,衡量各校人事行政及管 理情況,就院長之聘任方式、程序等事項,於其組織規程中 自行擬定,並依大學法第36條規定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被告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相關辦法及要點,過程中各學院教師 經由投票充分展現自治,而院長遴選委員會職責係在擇優推 薦,並賦予校長有人事任命之行政裁量空間,與大學自治精 神無違。至遴選或擇聘何人應屬校長裁量權限,並非候選人 一經選舉程序後,其得到最高票者即為院長之當選人。 ⒊本件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委會於109年5月12日將第4 任院長候選人簽請校長圈選後,被告中興大學依「國立中興 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規定,辦理過程為: ①管理學院院長委會109年5月12日簽請校長圈選人選,期 間因被告中興大學接獲檢舉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委會委 員紀信義蔡孟勳院長候選人間未遵循利益迴避(見乙 證14),經被告中興大學查證結果,校長於109年7月6日 批示:「1.經舉報:本案遴選委員紀信義教授與院長候選 人詹永寬教授具有長官與部屬關係,而遴選委員蔡孟勳教 授與院長候選人詹永寬教授長期以來共同執行科技部研究 計畫及共同發表學術論文,具有密切之合作關係,查證屬 實;此次院長遴選過程未遵循利益迴避規範,明確違反『 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4條之規定。 2.請人事室依『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 法』相關規定辦理。」(見乙證15)。
②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就「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 及解聘辦法」規定研擬意見,校長於109年7月14日再批示 :「請管理學院評估依院長遴選辦法,重啟遴選作業並於 109年8月1日前產生新任院長之可行性,再據以辦理後續 程序。」(見乙證8),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同日即以便 簽致管理學院請其於109年7月24日(星期五)下班前提供 可行性評估,俾憑辦理後續事宜。109年7月15日管理學院



隨即回復:「自遴選會成立之時,遴選會為一獨立負任遴 選工作,管院無權給予干預,請人事室自行與遴選會連繫 相關事務。」(見乙證9)。
③為釐清管理學院教職員對於院長遴選之疑義,109年7月14 日被告中興大學校長亦於管理學院533教室召開院長遴選 疑義說明會,就整個辦理過程進行說明(見乙證16)。 ④因管理學院未就重啟遴選作業一事進行評估,被告中興大 學人事室再以109年7月20日書函請管理學院秉權責就重啟 遴選可行性評估審慎研議,並提供具體建議。惟管理學院 109年7月24日便簽回復::「……依據『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 院院長遴選及解聘要點』第3點規定:『……遴委會……,負責 辦理院長之遴選事宜。』、第7點規定:『遴委會校長核 聘繼任院長後,即自動解散。』、第9點:『遴委會應本公 正、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遴選任務……』,爰管院無權,也 不該干預遴選事務。所請無法照辦,……。」(見乙證10) 。
⑤依2次管理學院回應意見,均未積極作為提出具體評估意見 ,且時序已至7月下旬,原任院長任期即將於7月31日屆滿 ,繼任人選仍無法產生,為利109學年度(109年8月1日) 起管理學院可維持院務順利運作,經依「國立中興大學院 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9條之規定 ,校長於109年7月28日再批示:「聘請謝焸君教授擔任管 理學院第4任院長」(見乙證11);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 隨即以109年7月29日便簽通知管理學院依被告中興大學主 管及經管人員交代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卸、新任院長 移交事宜(見乙證17)。
⑥上開辦理過程,業經被告中興大學及被告中興大學校長到 庭陳述甚詳,並經證人陳文淵紀信義蔡孟勳徐鳳珠 結證屬實(見本院卷二第53頁至第75頁準備程序筆錄), 復有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簽(校長109年7月14日批示評估 重啟遴選可行性)、109年7月14日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便 簽及管理學院109年7月15日回復函、被告中興大學109年7 月20日興仁字第1090600760號書函及109年7月23日管理學 院評估意見便簽、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簽(校長109年7月2 8日聘任謝焸君教授擔任院長)、檢舉資料、109年7月6日 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結果批示簽及被告查證資 料、109年7月14日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疑義說 明會光碟片、109年7月29日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便簽、10 9年2月26日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 次院務會議紀錄等件資料附卷可參。是被告中興大學於處



理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人選過程於法有據,而被告中興大 學之管理學院於院長遴選過程拒絕評估重啟遴選可行性, 被告中興大學校長為免院務脫節,依「國立中興大學院長 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第9條規定於109年7月28日批 示逕聘被告謝焸君教授為管理學院擔任院長
⒋由上開辦理過程,本件遴選委員會原來選出原告為管理學院 推薦人選,惟因原告與遴選委員會委員間涉及利益未迴避事 宜,被告中興大學校長於核聘階段,認為原告不適宜擔任管 理學院院長,原核示交由管理學院評估重啟遴選程序可行性 ,惟遭管理學院拒絕,已該當「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 聘、及解聘辦法」第9條規定「當各學院遴選院長人選發生 困難時」之要件,故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簽請校長依該條規 定,逕行由校長聘任謝焸君為第4任管理學院院長,於法尚 無違誤。被告中興大學與被告謝焸君間管理學院院長約聘關 係係屬存在,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中興大學與被告謝焸君間之 管理學院院長約聘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 要,併此敘明。
六、結論:被告中興大學與被告謝焸君間管理學院院長約聘關係 係屬存在。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中興大學與被告謝焸君間之管 理學院院長約聘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甲證1 管理學院第四任院長遴選作業管理學院工作日誌影本 本院卷一 39 甲證2 「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第四任院長候選人」教師行使同意權投票、監票、開票紀錄影本 本院卷一 41 甲證3 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遴選委員會第3次會議紀錄影本 本院卷一 43-45 甲證4 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第4任院長遴選委員會簽請同意聘任公文影本 本院卷一 47 甲證5 國立中興大學公文管理系統公文明細表影本 本院卷一 49 甲證6 國立中興大學公文管理系統公文展期申請狀態影本 本院卷一 51 甲證7 被告中興大學校長接獲舉報之說明文件影本 本院卷一 53 甲證8 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同乙證6) 本院卷一 55-56 甲證9 109年7月14日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便簽及管理學院109年7月15日回復影本(同乙證9) 本院卷一 57 甲證10 被告中興大學109年7月20日興人字第1090600760號書函影本(同乙證10) 本院卷一 59 甲證11 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及解聘要點(同乙證7) 本院卷一 61-62 甲證12 109年7月21日管理學院便簽影本 本院卷一 63 甲證13 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簽(校長109年7月28日聘任謝焸君教授擔任院長)(同乙證11) 本院卷一 65-71 甲證14 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109年7月29日便簽影本 本院卷一 73 甲證15 國立中興大學組織規程(同乙證5) 本院卷一 75-87 甲證16 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簽影本(校長109年7月14日批示評估重啟遴選可行性)(同乙證8) 本院卷一 89-93 甲證17 被告中興大學公文系統簽影本 本院卷一 95 甲證18 文號1090600722公文檔案作業查詢影本 本院卷一 97 甲證19 文號1090600794公文檔案作業查詢影本 本院卷一 99 甲證20 被告中興大學109年9月14日興人字第1090600972號函及申訴答辯狀影本 本院卷一 101-105 乙證1 教師法第44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6條 本院卷一 135-137 乙證2 110年1月4日被告中興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影本 本院卷一 141-160 乙證3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12號判決 本院卷一 161-170 乙證4 大學法第13條、第36條 本院卷一 171 乙證5 國立中興大學組織規程(同甲證15) 本院卷一 173-187 乙證6 國立中興大學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同甲證8) 本院卷一 189-190 乙證7 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及解聘要點(同甲證11) 本院卷一 191-193 乙證8 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簽影本(校長109年7月14日批示評估重啟遴選可行性)(同甲證16) 本院卷一 195-197 乙證9 109年7月14日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便簽及管理學院109年7月15日回復影本(同甲證9) 本院卷一 199 乙證10 被告中興大學109年7月20日興人字第1090600760號書函及109年7月23日管理學院評估意見便簽等影本(同甲證10) 本院卷一 201-202 乙證11 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簽(校長109年7月28日聘任謝焸君教授擔任院長)(同甲證13) 本院卷一 203-206 乙證1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 本院卷一 207-219 乙證13 教育部110年4月26日臺教法 (三)字第1100017848號函及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影本 本院卷一 307-310 乙證14 接獲檢舉資料影本 本院卷一 311 乙證15 109年7月6日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結果批示簽及被告查證資料影本 本院卷一 313-330 乙證16 109年7月14日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長遴選疑義說明會光碟片 本院卷一 證物袋 乙證17 109年7月29日被告中興大學人事室便簽影本 本院卷一 331 乙證18 教育部109年8月12日臺教法 (三)字第1090115490號函影本 本院卷一 333-338 乙證19 教育部110年2月4日臺教法(三)字第1100018757號函影本 本院卷一 339-344 乙證20 國立中興大學各學院院務會議實施要點、國立中興大學管理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辦法 本院卷一 345-347 乙證21 109年2月26日被告中興大學管理學院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紀錄影本 本院卷一 34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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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