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稅捐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25號
TCBA,111,訴,125,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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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課稅等詞,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得不 計入遺產總額者,係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經繳納」遺 產稅為要件,文義甚明。若因當初繼承時未達課徵標準而 免繳遺產稅,既非已納遺產稅者,顯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不生一再課徵 之問題,是原告上開主張,核不足採。
  ⒎至於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1應核發被繼承人蔡耀炳104年 11月26日所繼承附表38筆土地收回權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 書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第1項)人民因中 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 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 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 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第2項)人民因中 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 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 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 政處分之訴訟。」可知,須人民已向主管機關依法提出申 請,就其依法申請之案件,行政機關為否准之行政處分或 怠為行政處分,人民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始得依 上述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原告雖主張其於訴願時提及 被告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核發不計入遺產 總額證明書云云;惟查,依原告110年11月1日訴願書僅請 求「註銷蔡耀炳遺產稅42,371,592元及處罰41,296,127元 及退還溢繳稅款及撤回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 之行政行為。」(訴願卷2第11頁),並無「被告1應核發被 繼承人蔡耀炳104年11月26日所繼承附表38筆土地收回權 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請求,亦未見原告於起訴前曾 向被告1申請上開內容之發文,被告1自無從針對原告上開 申請作成任何行政處分,不生被告1怠為處分之情事,故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法第5條所定 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其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 駁回。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係被繼承人死亡時所 遺留之財產,如有符合該法條第1至13款項目者,不計入 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同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依第16條 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 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故須被繼承人之遺產 經核定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者,稽徵機關始有核發不 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情事。是如前所述,本件既無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適用之情形,是本件並無核發不計 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問題。




 ㈢系爭執行程序並無得撤回之情形:
  ⒈應適用之法令:(詳附錄)
   ⑴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
   ⑵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
   ⑶分期繳納實施要點第2點。
   ⑷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76條、第77條、第80條。 ⑸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點第5款、第6款。  ⒉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 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 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 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 下簡稱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 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一)義務人依 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二 )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 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條、分期繳納實施要點第2點所明定。上開施行細則係 依行政執行法第43條授權所訂定,又分期繳納實施要點則 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執行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 定而訂定,其內容並未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或增加人民法律 所無之義務等事項,而為細節性或技術性之規定,未逾越 母法之限度及目的,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自得予以適 用。由上開規定可知,執行機關於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時,因將影響移送機關對公法債權之收取權益,自須徵得 移送機關之同意始得核准分期繳納。查,原告於110年6月 17日具狀向被告2就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惟被告2依移送 機關即東山稽徵所110年7月14日中區國稅東山服務字第11 00553277號書函略以:「說明:二、……本案(移送案號471 109000750號及471109000751號)截至110年7月12日止尚滯 欠遺產稅額90,229,055元,如依前述要點按月分期繳納至 執行期間屆滿,仍無法足額清償該筆稅款。三、再查蔡君 年事已高,最近3年度所得資料僅有些微股利所得及其他 所得,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亦僅有存款131,894元,尚難 認定蔡君有每月分期缴納100萬元之能力,建請貴分署得 命蔡君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 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並就本案可供執行之所 得及財產繼續執行」等語,被告2遂以110年7月19日中執 乙108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25209號函:「主旨:請臺端 先行於110年7月31日至本分署繳納新台幣100萬元,並至



遲於110年8月20日前提供資料敘明如何完全履行,俾憑後 續處理。」等情。嗣被告2以原告逾期未提供為由,於111 年3月1日以中執乙109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31068號通知 原告略以:「……本分署無法核准臺端分期繳納之申請,仍 將依法繼續執行……」等語,此有本院調閱法務部行政執行 署臺中分署109年度遺稅執特專字第31068號執行案件卷宗 (下稱第31068號執行案件卷)足參(第31068號執行案件卷 第119、124、230頁)。是原告申請分期繳納既未經移送機 關同意,亦未經被告2核准,被告2就系爭不動產續行執行 程序,並以系爭通知請移送機關及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拍 賣最低價額表示意見,於法即無不合。原告主張已依分期 繳納執行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自110年7月31日起,每月 分期繳納100萬元,經被告2依法核准在案,至今均如期繳 納,請儘速撤銷系爭通知云云,尚難採據。
  ⒊按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後, 執行機關先執行查封,再進行換價程序,在實施拍賣前應 委請鑑定人就不動產估定價格,以為核定底價之參考,強 制執行法第76、77、80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不動產價 值之鑑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囑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 師為之;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就鑑 定價格表示意見,俾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之參考,辦理 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2點第5款、第6款亦有明文 。而強制執行涉及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利害關係人 間之權益,已涉及基本權之衝突,其執行界限須以比例原 則內涵為範界依據,而在個案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審查時 ,須考慮當事人、拍定人、利害關係人間所追求之利益與 所受附屬損害之差距及應顧及誠信原則等因素,具體審酌 其間之利益與損害是否明顯失衡,以平衡當事人間之利益 及公益。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 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 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即闡明此旨。
  ⒋又債務人之全部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自得任意對 之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813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債務人尚無選擇執行標的之權。是以繼承人未依 法完納遺產稅,經稅捐機關將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 強制執行時,無論是否為限定繼承,其應受執行之標的物 ,均不限於被繼承人所遺留之遺產,尚可及於繼承人的固 有財產,蓋此時無論遺產或固有財產均屬於繼承人總體財 產之一部分,就遺產稅而言,自可以對繼承人之所有財產



,包括其從繼承或分配之遺產所取得之孳息(或收取孳息 之權利)為執行(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54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1以原告名下所有系爭執行土地係 繼承本件被繼承人蔡耀炳所遺財產,且已於105年3月1日 完成繼承登記,得為執行標的,並為確保稅收,優先執行 已辦理查封登記之系爭執行土地,此有東山稽徵所110年4 月23日中區國稅東山服務字第1100552088號書函、110年9 月17日中區國稅東山服務字第1100554635號書函可稽(第3 1068號執行案件卷第42至60頁、第128頁)。是被告2為達 成系爭遺產稅之課徵,執行系爭執行土地,係就原屬於本 件被繼承人蔡耀柄之遺產優先實施執行程序,再就系爭執 行土地辦理查封登記、現場指界、鑑價及以系爭通知請被 告1及原告就系爭執行土地之拍賣最低價額表示意見等執 行程序,係已相互權衡輕重後,確認執行程序所造成之損 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之情形,無違行政 程序法第4條、第7條、第8條等規定。
  ⒌按「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 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就2本件行 政執行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原告聲明異議而停 止執行,至是否有同項但書停止執行之必要,應屬被告之 裁量權限。原告雖主張其已就系爭遺產稅提起行政救濟云 云,惟如前所述,原告未對108年5月10日復查決定提起訴 願而確定在案,復未提出其他依法律規定應停止執行或有 停止執行必要之相關事證,故被告2認本件無其他法定應 停止執行之情事,而續行本件執行程序,經核即無不合。 是原告訴請撤銷聲明異議決定及系爭通知,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無可採,本件被告1所為原處分 ,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 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又原告訴請撤銷10 8年5月10日復查決定,未經訴願;請求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 證明書部分,既未經依法申請,亦未經訴願前置程序,其提 起此部分之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均屬起訴不備其他要 件,且不能補正,難認為合法。另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原 告請求撤銷聲明異議決定及被告2之系爭通知,亦無理由, 均應駁回。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 ,一併說明。  




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爰併予判決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楊 蕙 芬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毓 臻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稅捐稽徵法】(109年5月13日修正公布)第21條第1項第3款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第22條第2款
前條第1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28條第2項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第35條第1項第1款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第38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條第1項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第4條第1項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第16條第10款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十、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第23條第1項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第41條第2項
依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訴願法】
第14條第1項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行政訴訟法】
第4條第1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5條
(第1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2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民法】
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1148條第1項前段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法】
第9條第3項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2點第1項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強制執行法】
第1條第2項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76條
(第1項)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揭示。二、封閉。三、追繳契據。
(第2項)
前項方法,於必要時得併用之。
(第3項)
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1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
          
第77條
(第1項)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下列事項: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 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 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五、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第2項)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48條第2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第80條
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估定價格,經核定後,為拍賣最低價額。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2點第5款、第6款
關於第80條部分:……(五)核定拍賣最低價額應儘量與市價相當



,且於核定前應使債權人、債務人就鑑定價格表示意見,俾作為核定拍賣最低價額之參考。(六)不動產價值之鑑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應囑託不動產估價師或建築師為之。
==========強制換頁==========附表一、系爭38筆土地明細表
序號 重測前山坡地地號 重測後山坡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持分 1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2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6,338 1/2 2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4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10,208 1/2 3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72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3,428 1/2 4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73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3,127 1/2 5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74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3,862 1/2 6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75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10,119 1/2 7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42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3,899 1/2 8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43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2,263 1/2 9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68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4,693 1/2 10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69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3,280 1/2 11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70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7,958 1/2 12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72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10,495 1/2 13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73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2,217 1/2 14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74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1,772 1/2 15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75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11,657 1/2 16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76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1,698 1/2 17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77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2,247 1/2 18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78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3,480 1/2 19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79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1,458 1/2 20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80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1,058 1/2 21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81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5,843 1/2 22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82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6,235 1/2 23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83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8,725 1/2 24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84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7,316 1/2 25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185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5,380 1/2 26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203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5,204 1/2 27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205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1,987 1/2 28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249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7,022 1/2 29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255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836 1/2 30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1-260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1,465 1/2 31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4-16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1,450 38823/222174 32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4-1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69,720 36765/111087 33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4-6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215 5750/49474 34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4-8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31 5750/49474 35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4-10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21,028 3265/111087 36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4-11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0號 3,636 38690/111087 37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4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2,590 9630/49474 38 台中市○○區○○段0000號 1,271.25 9630/49474 39 台中市○○區○○段0000號 19,663.88 9630/49474 40 台中市大雅區上橫山段204-19地號山坡地 台中市○○區○○段00號 5,540 1043/3400 ==========強制換頁==========附表二、證據編號對照表
證號 證據名稱 所附卷宗 頁次 甲證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年5月10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1080005704號復查決定書及本稅、罰鍰稅單 本院卷 35-51 甲證2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53 號判決 本院卷 53-66 甲證3 原處分 本院卷 67-71 甲證4 訴願決定 本院卷 73-87 甲證5 被告2之111年4月21日中執乙109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31068號通知 本院卷 89-91 甲證6 聲明異議決定 本院卷 93-97 乙證1-1 104年10月14日被繼承人蔡耀炳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處分書(第1次核定) 原處分卷1 18-21 乙證1-2 105年2月22日被繼承人蔡耀炳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第2次核定) 原處分卷1 27-29 乙證1-3 臺中地院104年11月26日調解筆錄 原處分卷1 30-39 乙證1-4 106年3月2日被繼承人蔡耀炳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處分書(第3次核定) 原處分卷1 49-52 乙證1-5 106年10月30日被繼承人蔡耀炳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處分書(第4次核定) 原處分卷1 61-64 乙證1-7 蔡耀東108年7月24日及9月10日遺產稅實物抵繳申請書 原處分卷1 84-85 乙證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3月3日中區國稅東山營所字第1090550913號函否准抵繳 原處分卷1 88-89 乙證1-9 被繼承人蔡耀炳遺產稅徵銷檔畫面 原處分卷1 90-91 乙證1-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9年6月11日中區國稅東山服務字第1090552385號函移送執行 原處分卷1 92-93 乙證1-11 蔡耀東109年10月12日申請書 原處分卷1 94-102 乙證1-1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6月1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100005013號函 原處分卷1 103-104 乙證1-13 蔡耀東110年6月8日訴願書 原處分卷1 105-111 乙證1-1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8月26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100007995號函 原處分卷1 112 乙證1-15 財政部110年9月30日台財法字第11013931580號訴願決定書 原處分卷1 113-118 乙證1-18 蔡耀東110年11月1日提起訴願 原處分卷1 136-146 乙證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10年7月14日中區國稅東山服務字第1100553277書號函 執行案件卷 119-120 乙證2-2 法務部行政執行臺中分署110年7月19日中執乙108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25209號函 執行案件卷 124-125 乙證2-3 法務部行政執行臺中分署111年3月1日中執乙109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31068號通知 執行案件卷 230-231 乙證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0年6月1日中區國稅二字第1100005013號函 執行案件卷 361 乙證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10年4月23日中區國稅東山服務字第1100552088號書函 執行案件卷 42 乙證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 執行案件卷 44 乙證2-7 臺中市○○區○○段38、39、104、105、116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執行案件卷 55-60 乙證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10年9月17日中區國稅東山服務字第1100554635號函 執行案件卷 128 乙證2-9 原告尚欠金額查詢表 本院卷 131 乙證2-10 蔡耀炳逾核課期遺產稅申報書 本院卷 175-180 乙證2-11 蔡耀東遺產稅補正申報書 本院卷 18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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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