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9年度,411號
TCBA,99,訴,411,201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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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及相關擋土排水設施之8隻鋼軌樁,經被告多次函請應依 約辦理仍拒不履行,是否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契約之情事乙 節。按系爭工程契約之履約標的係「奧萬大聯外道路2K+50 0莫拉克颱風災害復建工程」(同卷78頁反面契約書第2條), 原告之契約義務,為合於該工程契約設計之施工及保固責任 ,至廠商應維持交通管制、派遣安全警戒人員,及相關擋土 排水設施之8隻鋼軌樁等,僅為該工程之附隨義務。以本件 兩造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言,施工之地點既有契約圖說內容與 現場地貌不符,有無法依原設計方案施工,且系爭工程之完 成有影響安全之情形,則原告未積極履約而致該契約經被告 終止,自不能認全部可歸責於原告,尚與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第1項第12款之要件不符。
、綜上所述,原處分以原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具有政 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情形,乃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其認事用法,有上開之違誤,異議處理結果、審議判斷予 以維持,亦有未合。原告訴請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 結果及原處分關於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 定之情形,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至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均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無 庸逐一論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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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勇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山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