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106號
TCBA,100,訴,106,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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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林業試驗所於98年11月30日亦以農林試育字第098000761 7號函表示:「木麻黃等防風林之種植不僅可抑制風砂,減少 船隻航道被飛砂淤塞的可能,為港埠作業環境改善之必要措 施。亦即,港區種植防風林為公務機關應積極的作為。」, 而主張系爭土地上之防風林係為公共利益所栽種,非僅供管 制區內特定人所用,依法不應課徵地價稅等云。惟原告在系 爭土地上種植防風林,目的係減少航道為飛砂淤塞,用於改 善港埠作業環境,此為原告經營港埠事業所必須,縱使對於 系爭土地附近臨海地理環境亦有改善作用,而涉及公共利益 ,然並非原告將該等土地交由地方行政機關使用,其本質上 仍屬原告管理之事業用地;另被告主稱應課徵地價稅之管制 區外綠地、植草地、植樹草地及其他空置未使用之部分,該 等土地並未如上開應免徵地價稅之部分,業經地方政府開闢 為公園或綠地而供公眾使用(原告對此等事實亦不爭執),均 屬原告閒置未用之事業用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仍不得免 徵地價稅。至原告所引被告89年度所管國有土地地價稅作成 之96年9月4日中縣稅法字第0966878142號復查決定書亦認: 「...系爭土地部分使用情形為道路、港灣技術研究所、 港警所、『防風林』、公園、防波堤、水域、宿舍...等 777筆,為供公共或申請人行政機關公務使用,應有國有財產 法第4條第2項、第8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免徵之適用。」,亦主張系爭土地之防風林部分應有免 徵地價稅之適用,惟此案例關於防風林部分,核與上開規定 不合,原告尚不得以此案例為該部分土地免徵地價稅之依據 。
、綜上所述,系爭土地93-97年度被告課徵地價稅部分,其中 附表一之93年度地價稅補課徵明細表序號5之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及附表二所示之各筆土地之免稅面 積,所計算出之免稅金額,均應免徵地價稅,而被告對該等 部分土地仍核定課徵地價稅,自有違誤,此部分原告之訴為 有理由,訴願決定對此部分予以維持,亦有未合,應由本院 將該部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均予撤銷;其餘附表一所示之各 筆土地及面積,被告於核課期間內予以補徵地價稅,自屬有 據,復查決定所為維持原核課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 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該部分復查決定,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論 述,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予敘明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 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代理人之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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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右列情形│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   之一者,得不│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   委任律師為訴│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   訟代理人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 利代理人者。 │
├─────────┼────────────────┤
│(二)非律師具有右│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 列情形之一,│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 經最高行政法│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院認為適當者│ 。 │
│ ,亦得為上訴│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審訴訟代理人│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
├─────────┴────────────────┤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
│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




│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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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