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213號
TCBA,101,訴,213,2013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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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有關本件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1.系爭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按100年8月9日被告都市計畫 委員會第761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變更和美都市計畫(修 正博物館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案」於都市計畫書所載 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經費來源(開發方式):⑴文建會 補助款。⑵視縣政府財源狀況編列預算辦理。⑶依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鼓勵民間投資開發。
2.於徵收土地計畫書內第4項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敘明「(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二)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三 )都市計畫法第48條。……」並於第14項興辦事業概略及 其計畫進度項下敘載「(一)計畫目的:為促進本縣和美 地方繁榮,帶動文化產業發展,讓產業與地方特色傳統文 化相結合,由地方的文化帶動地方產業的發展,將我國之 文化創意產業落實至基層鄉鎮,共同發展地方文化及觀光 事業,並透過振興工業喚起地方居民的文化意識,『產業 文化化、文化產業化』,由地方文化產業發展,由點而面 ,擴大全國產業發展新型態,融合發展出全國產業的文化 特色,進而達到『產業文化化』的目標和理想。『和美織 仔』是和美鎮在戰後物資奇缺的年代,所創造出來的經濟 奇蹟;不過,隨著國內投資環境的改變、產業結構的轉型 及國際貿易的改變等因素,和美紡織業受到相當大的衝擊 ,本府有鑑於此,擬成立和美紡織博物館,讓產業與地方 特色傳統文化相結合,以重建『和美織仔』的榮耀與驕傲 。……對於徵收之土地,擬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條第1項第1款開發方式,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按 參加人所敘並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申請徵收,屬 被告99年10月28日「研商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 性及土地使用計畫配合問題」會議會商結論所稱之「特定 興辦事業」,依被告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 號函所規定,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向被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 會報告,經於被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70次審議該府 之徵收案件,並由參加人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向被告土地徵 收審議委員會進行報告。
3.按其報告內容略以:
⑴公益性說明如下:本用地已於94年時都市計畫變更為博 物館用地,目前尚未依都市計畫開闢。博物館開闢後除 可提供地區民眾一開放文化產業活動使用空間,並可有 效振興和美鎮地方特色產業、促進傳統紡織產業升級之 需求。各評估因素分述如下:




①社會因素評估:
影響人口結構:本區現況並無現住人口,未來將提 供產業交流平台以促進產業技術提升,及透過紡織 文化創意產業的推動,估計增加500個關聯就業機 會及居住人口,對於地區人口結構有正面影響。 周圍社會現況:本區開發後,將更凝聚紡織產業的 向心力,群聚現象將更明顯,強化上、中、下游產 業的垂直與平行結構,並帶動周邊地區的商業、服 務業需求,開發效益對社會現況應有正面影響。本 區緊鄰和美都市更新地區,配合都市更新之土地開 發利用,公共設施與景觀之改善,可提升都市環境 品質,塑造城鄉新風貌,促進和美都市整體發展, 且提供商業及關聯產業之發展機會,擴大本區開發 效益,對周邊地區社會現況有正面影響。
社會關係:住宅聚落:本區內無住宅聚落。歷史古 蹟:本區內無古蹟與歷史建築。
弱勢住民、族群之生活型態及居民健康風險:本區 目前無居住人口,故區內之生活型態並無顯著影響 。
②經濟因素評估:
稅收:本區開發後,因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將帶動 關聯產業、商業、服務業及不動產的發展,政府每 年將增加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營利事業 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收,對中央 和縣府的財政有所挹注。
糧食安全:本區為博物館用地,已無農業使用,近 來才種植黑板樹數株,非屬農業生產使用。本區僅 東南二側臨農業區,且基地將朝向綠建築及生態方 式設計,並依都市計畫書規定退縮建築、劃設隔離 綠帶及進行都市設計與審議,對周邊地區糧食生產 安全並無影響。
增加就業機會:未來本區完成開發後,伴隨關聯性 產業之成長,將為和美地區至少增加500個關聯就 業機會,對促進地區經濟成長,具有正面效應。 周邊生產環境:本區未來將以綠建築及生態方式設 計,並退縮建築及劃設隔離綠帶,且日後需通過景 觀、區內外交通系統、建築設計等之都市設計審議 ,對周邊生產環境影響甚微。
周邊土地利用完整性:本區係以計畫道路及分區界 線劃設,土地方整,並依規定退縮建築及劃設隔離



綠帶,未影響周邊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③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城鄉自然風貌:本區位於和美都市計畫之邊陲地區 ,透過主要進出動線之規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都市設計、建築景觀設計,及博物館建築景觀設計 結合紡織主題意象設計,將型塑園區景觀風格與地 方特色地標,創造博物館觀光效益。
生活條件或模式:本區現況呈低度利用之閒置狀況 ,藉由本博物館之興建營運,提供為和美紡織產業 技術交流的平台、提升技術和促進產業聚集,並成 為一合宜的文化產業展演、教育空間,對和美地區 環境將有正面影響。
生態環境:本案基地現況較道路高度為低,透過挖 填方之平衡整地,儘量以零廢棄土方辦理開發建築 ,對生態影響衝擊低。
環境效益:本區位於都市計畫邊陲地區,屬社教性 質之低度使用,以外環道路與市區隔離,配合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隔離綠帶等機制,將減 輕開發對都市環境負面影響,並成為基地兩側工業 區、農業區不相容使用之緩衝空間。
④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博物館產業為本縣重要施政計 畫,屬文化產業的一環,文化產業為近二十年來都 市永續發展重要的策略之一。本區之開發可讓民眾 深刻瞭解及體驗紡織產業,形塑地方文化產業的特 色,並做為紡織產業交流平台,預期開發完成後, 將擴大商業及關聯產業波及效應,發展成為臺灣地 區紡織及相關文化創意產業重要的動能。
永續指標: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本區除以綠建築 為建築基調,並配合環境綠化、開放空間的集中留 設,可有效節省空調、燈光等電力需求,達到節能 減碳的永續概念。
⑵必要性說明如下:
①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本區 興建為紡織博物館,做為紡織產業之展示、技術交流 、研發、教育及文化展演空間。因和美鎮尚無其他大 面積之閒置公有土地,且考量交通的動線及衝擊,故 於辦理「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時 選擇都市計畫外圍已無需求之市場用地之私有土地變 更為博物館用地,案經被告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於94年發布實施。本區計有和美鎮和東段1380地號 等9筆私有土地,面積約0.9685公頃。
②預計徵收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及有無可替 代地區:本計畫最小需求面積約0.9685公頃,區內全 部計9筆私有土地,其用地需求、區位、面積等業經 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94年發布實施。紡 織博物館設在紡織故鄉和美鎮有其正當性,該鎮尚無 其他大面積且區位適當之閒置土地可以替代。
③是否有其他土地取得方式:
聯合開發:本區係由政府取得土地後再興建及營運 或採以促參方式辦理,不適合聯合開發相關規範以 合作開發建築物為主要的內涵。
捐贈:私人捐贈土地做為本區之開發,需地主有意 願,惟本區地主並無提出捐贈土地。
公私有土地交換:本區於協議價購程序規定之陳述 意見期限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均未提出以公私有 土地交換之意見,及和美都市計畫區亦無適當之公 有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無以地易地之議題。
④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和美鹿港紡織業在日據時期為 全臺最重要紡織聚落,產量高居全臺第一。目前全臺 紡織業雖外移,惟和美仍有高達65家紡織業者,部分 並轉型朝向高價值、多元性產品。在和美設立紡織博 物館,可見證臺灣紡織業的發展、並進行研究、技術 的交流和提升,以及教育的推廣,亦可豐富地方文化 與產業特色發展。和美地區長期缺乏一適當之文化展 演及開放利用空間,藉由本工程之興建將可落實經建 會推動「一鄉一特色」之政策願景,且可提高地區文 化活動參與之便利性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故有其必 要性。
4.案經被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70次會議決議通過,以 被告100年11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00223986號函核准徵收 。按本件參加人為辦理「和美紡織博物館」用地取得,其 需用地業經都市計畫編為博物館用地,使用限制為博物館 相關設施。經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取得不成, 自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及有關規定,申請徵收取得所需土地 ,其徵收係依法律規定,並踐行相關法定程序並無違反公 益性及必要性。
㈥本件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為:⑴土地徵 收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⑵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 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⑶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參照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1月13日工程技字第09300016260號函 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5條及第16條有關土地取 得之規定,係公共建設所需用地土地取得多元方式之一,非 為限制性之規定;主辦機關若依其他相關法令取得土地,其 土地之取得、使用、收益及處分,仍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 。」該紡織博物館範圍用地既屬都市計畫指定之博物館用地 (公共設施用地),參加人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申請徵收,被告據以核准,於法 並無不合。又按「徵收之土地,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以信託 、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委託經營、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 、或出租提供民間機構投資建設。」為核准徵收時土地徵收 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是參加人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 ,以徵收方式取得所需用地,而其開發方式並於徵收土地計 畫書內敘明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開 發方式。故本案工程用地於徵收後,自得提供民間機構投資 建設,而參加人對所徵收土地之開發,即應由其本於需用土 地人之權責,依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事項及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㈦綜上論結,原告所提之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參加人主張:
㈠本件博物館用地都市計畫變更說明如下:
1.和美鎮公所辦理公告徵求意見,公告期間自88年3月4日起 至88年4月2日止計30天。
2.參加人於89年3月10日公告自89年3月21日起至89年4月19 日止計30天辦理公開展覽,及於89年4月7日假和美鎮公所 舉辦公開說明會。
3.參加人於91年12月9日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49次會議, 會議決議:照鎮都委會決議通過,原計畫批發市場用地以 附帶條件三變更為住宅區。
4.後被告以92年11月3日營授辦審字第0923590295號函送被 告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會議紀錄:「據鄉公所列席 人員說明,為振興地方產業,將於本地點籌設臺灣紡織博 物館,故建議縣政府擬具具體可行之整體開發方案及財務 計畫提下次會繼續討論,否則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5.經和美鎮公所於93年1月29日依據被告都委會專案小組會 議補送紡織博物館整體開發方案及財務計畫等資料予參加 人,參加人旋於93年2月4日轉呈和美鎮公所所提資料予被 告審議。
6.和美鎮公所更於93年2月6日召開和美鎮都委會第75次會議



,臨時動議決議將該批發市場用地0.96公頃變更為博物館 用地,並於93年3月10日補提陳情案(變更和美都市計畫 批發市場用地為博物館用地)相關資料逕送被告審議。 7.後「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提送被告 都委會,和美鎮公所依旨向被告都委會提變更案「原計畫 批發市場用地變更為博物館用地」;被告都委會於93年4 月13日第583次會議決議原則同意採納修正為博物館用地 ,並決議補辦公開展覽。
8.參加人依照被告都委會第583次會議於93年6月14日至93年 7月14日補辦公開展覽並於93年6月28日舉辦公開說明會, 並無陳情意見。
9.被告都委會於94年6月21日第611次會議核定通過「變更和 美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參加人方於94年11 月17日以府城計字第0940219748A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 和美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
㈡本件系爭土地原計畫變更為博物館用地之程序並無違失: 1.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原計畫變更為「住宅區」,竟在報請被 告審議後,在未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情況下, 遭參加人以一紙函文逕行變更為「博物館用地」,被告竟 違背都市計畫法之法定程序,同意修正要求補辦公開展覽 ,於法顯屬無據云云。
2.然按「都市計畫由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 左列之規定擬定之:一、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擬定, 鎮○○○市○○○○街計畫分別由鎮、縣轄市、鄉公所擬 定,必要時得由縣(局)政府擬定之。」都市計畫法第13 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既為和美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 則由擬定機關和美鎮公所依核定機關即被告指示擬具紡織 博物館整體開發方案及財務計畫報參加人轉呈被告審議, 並無何程序上之違失。
3.此外,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1項「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 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經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 規定乃為確保人民權益而設。本案已依法規定辦理公開展 覽及說明會,惟都市計畫變更係為三級三審制,嗣被告都 委會決議與彰化縣都委會審議結果不同,若變更內容過大 ,為兼顧人民權益,被告都委會將請縣市政府補辦公開展 覽及說明會,若有陳情案件,則需再提被告都委會討論, 否則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實務上各縣 市政府都市計畫案件皆以此種方式辦理,概皆已成被告行 政慣例。本案經被告都委會93年4月13日第583次會議決議 退請縣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則本件參加人及和美鎮



公所依被告指示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無獲陳情意見 ,旋依被告指示「公展期間倘無陳情意見者則報部逕予核 定,免再提內政部都委會審議」辦理,程序上亦無何瑕疵 。
4.系爭和美都市計畫批發市場用地於59年發布實施,當時規 劃提供和美鎮農會徵購做為農產品之批發集散中心。原告 等3人於和美鎮公所辦理「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2次通盤 檢討)案」期間,陳情變更批發市場為住宅區,惟臺灣省 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未便採納」,理由為:變更後土地 增值不合利益分享之公平性及合理性。
5.和美鎮公所於辦理「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 )案」期間,將批發市場用地未開發利用之議題納入,並 考量第2次通盤檢討案臺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中關於 變更後之公平性問題,提案將批發市場變更為住宅區附帶 條件三之土地,即規定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 劃方式開發,回饋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後,其住宅區始得 發照建築。此提案經和美鎮都委會第72、73次會議及參加 人都委會第140、149、150、151次會議審議通過。 6.由參加人函送上開提案予被告審議,被告都委會依慣例, 遴選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實質審查「變更和美都市計 畫(第3次通盤檢討)案」,並於92年10月28日召開第1次 審查會議,於會議前幾日,適逢彰化縣建縣280週年,彰 化縣文化局於和美鎮舉辦「和美織傘文化節」活動,活動 相當踴躍,為逐漸沒落的紡織、洋傘等和美鎮地方產業, 注入一股新生命,並在活動籌設與展出期間,相關產業紛 紛希望能成立「織傘博物館」,以凝聚及振興地方產業, 故被告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中和美鎮公所列席 人員向委員說明,為振興地方產業,考量交通、區位及都 市計畫變更等因素,希望能於原批發市場用地籌設織傘博 物館,經被告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為:「建議縣政府 擬具具體可行之整體開發方案及財務計畫提下次會繼續討 論。」
7.和美鎮公所考量和美鎮及參加人都委會上開審議通過「變 更原批發市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三」精神之因素,於變更 主要計畫中進一步擬具細部計畫(含住宅區、文教用地、 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等),乃變更主要計畫附帶擬定細 部計畫之方式,清楚說明日後住宅區與公共設施用地位置 與面積(簡稱方案一),並以93年1月29日和鎮建字第093 0001612號函,以補正資料方式函送參加人核轉被告在案 。




8.和美鎮都委會於93年2月6日召開和美鎮都委會第75次會議 ,委員會以臨時動議方式建議將該批發市場用地0.96公頃 變更為博物館用地(是為方案二),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建議案並獲通過。
9.被告都委會專案小組於93年3月2日召開第2次審查會議, 參加人列席人員向小組委員轉呈提報和美鎮都委會第75次 會議臨時動議之建議案(方案二),經小組委員審議決議 原則同意採納「批發市場用地0.96公頃變更為博物館用地 」(方案二),但需請和美鎮公所以補陳情之方式,提送 被告都委會大會審議,並另請參加人重新辦理公開展覽程 序。和美鎮公所配合辦理,以93年3月10日和鎮建字第093 0004353號函送被告營建署補提陳情案(方案二),並副 本函送參加人知悉。
⒑和美鎮公所補提陳情案(方案二),經被告以「逕向本部 陳情意見編號4案」,於93年4月13日被告都委會第583次 會議審議通過,決議為:「本案准照本案專案小組審查意 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戊○○○○依照修正計畫書、 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並決議補 辦公開展覽。
⒒前開被告都委會第583次會議審議通過所指本案專案小組 審查意見為:「依據戊○○○○93年2月4日府城計字第09 30018107號函稱略以:和美鎮公所為振興地方產業,促進 傳統產業升級,將於本地籌設紡織博物館。故原則同意採 納戊○○○○所提意見修正為博物館用地,並增訂土地使 用管制:『博物館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 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 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惟應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 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 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上開內容分三段說明如下: ⑴第1段:「依據戊○○○○93年2月4日府城計字第09300 18107號函稱略以:和美鎮公所為振興地方產業,促進 傳統產業升級,將於本地籌設紡織博物館。」本段內容 乃專案小組敘明籌設博物館之緣由係依據參加人93年2 月4日府城計字第0930018107號函所述,並於該段句尾 以句號結束此段。
⑵第2段:「故原則同意採納戊○○○○所提意見修正為 博物館用地,並增訂土地使用管制:『博物館用地之建 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 築』。」本段內容為被告都委會專案小組同意採納參加



人列席人員所提「批發市場用地0.96公頃變更為博物館 用地」(方案二),並明訂博物館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 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將來申請 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等土地使用 管制要點。
⑶第3段:「惟應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 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 提會討論。」本段內容為被告小組委員考量「方案一」 與「方案二」差距甚大,規定參加人應針對方案二補辦 公開展覽;由此得知93年3月2日第2次審查會議中委員 已建議以「方案二」替代「方案一」,和美鎮公所93年 3月10日和鎮建字第0930004353號函送被告營建署補提 陳情案,僅係依被告之要求完成程序。
⒓綜上所述,可知和美鎮公所提方案一博物館基地需求為0. 14公頃已遭被告專案小組否決而不採,專案小組審查後係 改採博物館基地需求為整體之0.96公頃(方案二),並且 經大會通過,故針對方案二並無庸提出細部計畫(蓋附帶 條件三所指須擬定細部計畫之前提為涉住宅區之計畫內容 ),此觀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書94年10 月版第53頁、第77頁所載即明。是以原告認被告審查意見 通過者為0.14公頃乙案,甚或被告未就0.96公頃乙案審查 細部計畫逕予通過云云,實為誤解。
⒔本案和美鎮公所所提「方案一」,係依據和美鎮與參加人 都委會決議:「變更原批發市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三」後 續擬定之細部計畫,並由該範圍內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 以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回饋方式後,始得於市地重劃 分配之住宅區發照建築,故「方案一」中記載博物館用地 之土地取得方式為「無償提供」,本無不妥。
㈢另就原告質疑被告第611次會議紀錄,並無就變更內容明細 表編號七有關系爭土地變更為博物館用地一事為審議部分, 細觀被告該次會議決議,其乃指除附錄一等案外,准予核定 ,是以該「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明細表 編號七乙案(博物館用地)確實經被告都委會於94年6月21 日第611次會議核定通過,應無疑義。
㈣至原告爭執和美鎮公所無提案權部分,按都市計畫法第26條 第1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 擬定計畫之機關每3年內或5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 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第27條 第1項:「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 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互核該前後條文之文意,可 得知其乃因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即生一定之效力,基於行 政權中法安定性之考量,並兼顧行政權為人民服務之彈性, 方有「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以及「『應』視實際 情況『迅行變更』」之規範,亦即上揭第26條規定所規範者 實乃明揭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仍得變更之旨,而就其變更 權設限以防浮濫而已;另上揭第27條規定所規範者則為於特 殊情況下該都市計畫既已不敷實際情況所需,故規定行政權 「應」迅行介入變更以符實際情況,並非指僅於該特殊情況 下方得變更。是原告主張和美鎮公所並無何第27條第1項各 款之情形而無提案權,顯然誤解上開規定而不足採。 ㈤原告所提「文小3」、「文高」、「文中2」等土地,衡量其 面積、權責單位及使用現況等情,皆不宜作本件博物館用地 之使用,分述如下:
1.原告主張「文小3」、「文高」、「文中2」等為閒置土地 ,可供作博物館用地,實無徵收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之必要 云云。
2.經核原告所提「文小3」、「文高」、「文中2」等3處學 校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含有徵收私有之土地、教育部經管 土地及少部分之國有土地),雖其面積有本件系爭「和美 紡織博物館」土地2倍或4倍之多,惟需用地之大小,依其 各種目的事業之不同經濟規模而異,並非一律皆以越大越 好,否則可能造成土地割裂使用,反使經濟效應降低。而 本件系爭紡織博物館用地之最適經濟規模為1公頃,原告 所提「文小3」、「文高」、「文中2」等3處學校公共設 施用地並不適合供本件紡織博物館使用,先予敘明。 3.又該「文小3」之公設地,其中由和美國中代管者僅0.021 2公頃(和南段937-1地號),目前為一條溝渠,不利於開 發使用,而其中2.1747公頃之土地(和南段942地號)雖 為國有學產地,目前租借作為耕地使用,惟其管理機關為 教育部,就權屬而言自非得由參加人供作紡織博物館使用 。另該和南段937-1地號土地實已於93年12月簽准撤銷徵 收,並於94年1月17日函請和美鎮公所將和美文小3變更為 非學校用地列入和美鎮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惟當時和美鎮 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業已結束,未及列入通盤檢討議 案,於101年3月和美鎮都市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業已將和 美文小3學校用地變更案列入議案討論,以利用地整體規 劃。
4.另原告所提「文高」之公設地,其中1.1521公頃之土地( 竹營段409、649、650、708地號)則為國有學產地,惟其



管理機關為教育部,就權屬而言自非得由參加人使用。另 其中0.2181公頃之土地(竹營段642、645、648、651、70 1-1、706、709、710地號)亦為國有地,其管理機關則為 國有財產局,亦非得由參加人使用。而其中2.6431公頃之 土地(竹營段410、641、646、652、702、711、888地號 ,實際上為「文小4」)為徵收土地,並業已開發為和東 國小第二校區曲棍球場,依土地法第219條及都市計畫法 第83條等規定,若徵收後未依原計畫目的使用,原土地所 有權人可行使收回權及買回權,故亦非參加人可任意供作 紡織博物館使用。
5.至於該「文中2」之公設地,其中2.4505公頃之土地(和 東段214地號)為國有地,目前為和美國中第二校區規劃 網球、籃球、壘球、槌球場及夜間照明等設施,供附近居 民及社團使用,惟其管理機關為教育部,就權屬而言非得 由參加人使用。
6.綜上所述,原告所提「文小3」、「文高」、「文中2」等 土地,衡量其面積、權責單位及使用現況等情,皆不宜作 本件博物館用地之使用,原告主張本件實無徵收原告所有 系爭土地之必要云云,自不可採。
㈥關於本件需地機關變更程序部分,說明如下: 1.參加人於99年12月20日召開「本縣99年度推動『和美紡織 博物館現況與對策』會議」,會議決議由參加人自辦用地 徵收及後續興建,並請所屬建設處100年度辦理都市計畫 變更該博物館用地興辦事業機關為參加人。和美鎮公所更 於100年1月28日以和鎮建字第1000001939號函請參加人依 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逕為變更「變更和美 都市計畫(博物館用地開發單位變更)案」,並經參加人 以100年4月20日府建城字第1000100472號函同意。 2.嗣參加人以100年5月24日府建城字第1000131610A號公告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博物館用地開發單位變更)」案, 自100年5月30日起至100年6月29日止計30天辦理公開展覽 ,及於100年6月8日假和美鎮公所舉辦公開說明會。經李 秀珠等12人陳情,理由載:「本案請配合『變更和美都市 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一併考量,以符民意。一、依 據彰化縣府建城0000000000A號函陳情。二、本案採一般 徵收,嚴重損害地主權益,土地所有權人於和美鎮公所辦 理『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陳情擴大 博物館用地,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縣府可無償取得博物 館用地,地主則分回可建築用地。」陳情人並同時建議: 「一、博物館用地面積擴大至2公頃,符合相關公設需求



(綠地、停車場用地等)。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提 供縣政府建築博物館使用。三、陳情人相關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與縣政府簽署協議書。」
3.經參加人於100年7月8日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00次會議 ,就「變更和美都市計畫(博物館用地開發單位變更)」 案決議:「一、本案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二、人民 或團體陳情案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因涉及農業 區之檢討利用,且依行政院規定變更面積大於1公頃以上 者應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本案建議請和美鎮公所納入『 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4次通盤檢討)案』內研議。」 4.後被告於100年8月9日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1次會議, 就「變更和美都市計畫(博物館用地開發單位變更)」案 決議:「……准照戊○○○○核議意見通過,……將案名 修正為『變更和美都市計畫(修正博物館用地之事業及財 務計畫)』案。……」,並將核定結果函知參加人。參加 人旋於100年10月6日以府建城字第1000323885號公告發市 實施「變更和美都市計畫(修正博物館用地之事業及財務 計畫)」案。
㈦再者,本件系爭批發市場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供興建 公用事業設施即紡織博物館之用,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 10款及都市計畫法第48條等規定,其徵收自屬於法有據。另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6條規定重大公共建設徵收之部 分,則係立法者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所提供不同土地取 得管道其中之一種,並非謂不符合該條規定即不得徵收取得 土地,復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1月13日工程技字第 09300016260號函所明示。至本件參加人所援引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規定,係指紡織博物館此一文教設施之 開發方式,欲採取引進民間參與之方式進行,即由民間機構 投資興建並為營運之意,而與系爭土地之徵收取得無涉,併 予敘明。
㈧末按行為時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 1項第2款等規定,本件用地經參加人以100年5月24日府建城 字第1000131610A號公告變更和美都市計畫(博物館用地開 發單位變更)事業計畫概況,並以同日府建城字第10001316 10B號函送該公告,復將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及公開展 覽期間,張貼公告於參加人、和美鎮公所及其里辦公室之公 告處所及刊登新聞紙(聯合報100年5月30日、31日、6月1日 ),再於同年6月8日舉行說明會,於說明會時土地所有權人 及利害關係人並無任何人員出席,公告期間亦無人提出異議 。故本案用地既已依都市計畫法舉辦公開展覽或說明會,則



依首開規定,即屬「已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又參加人為 辦理取得系爭用地,前以100年8月31日府教社字第10002871 62號函雙掛號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100年9月14 日舉行協議價購會議(均合法送達),於會中與出席業主說 明協議價購事宜,對於部分未出席會議業主或協議價購不成 者,亦於會議中詳述其權利以「如對本協議價購不成或對往 後徵收有意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之規定,於100年 9月21日前以書面向該府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意見, 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等語,參加人 並以100年9月16日府教社字第1000306224號函寄予案內土地 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經本件原告於陳述意見之期限內提 出意見,建議併同毗鄰農業區之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整 體開發,並經參加人以100年10月12日府教社字第100031135 2號函復略以「前開博物館用地,按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 第761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變更和美都市計畫(修正博物館 用地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案』,用地取得方式都市計畫規定 以一般徵收取得,則無辦理市○○○○區段徵收之適用。」 等語,故有關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參加 人均逐一函復原告等,並於徵收土地計畫書內附其所有權人 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是本件協議價購程序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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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