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175號
TCEV,108,中簡,2175,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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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宜蓁 
訴訟代理人 魏宏丞 
被   告 弘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沂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4月18日簽訂經銷合約書( 下稱系爭合約),約定原告經銷期間為自106年4月18日起至 107年4月17日止,為期一年,簽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下稱系爭簽約金),保證金為10萬元(下稱系爭保證金 )。詎被告於106年9月1日無預警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停業 ,被告無故停業之行為,顯為違約,且原告已分別於105年 12月5日及105年12月23日分二次結清,被告並無給予價值10 萬元的貨品,亦無開立發票,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返 還上開簽約金及保證金,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債務不履行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 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合約係原告承續訴外人冠丞綠能實業公司, 系爭簽約金的功能是被告幫原告輔導宣傳,被告業已履行責 任,系爭保證金曾跟訴外人冠丞綠能實業公司表示用以抵銷 貨款,後改稱被告未向原告收取系爭簽約金及系爭保證金, 被告既未收受原告支付之系爭簽約金及系爭保證金,自無須 返還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4月18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原告經銷 期間為自106年4月18日起至107年4月17日止,為期一年,系 爭簽約金為10萬元,系爭保證金為10萬元,被告於10 6年9



月1日無預警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停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經銷合約書、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存證信函等件為 證,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堪信為真。
㈡原告主張被告返還系爭簽約金及系爭保證金等語,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 ,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原告於起訴原 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 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 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亦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 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前抗辯稱系爭簽 約金的功能是被告幫原告輔導宣傳,被告業已履行責任,而 系爭保證金曾跟訴外人冠丞綠能實業公司表示用以抵銷貨款 等語,後改稱未收受原告支付之系爭簽約金及系爭保證金, 是被告就有無收受系爭簽約金及系爭保證金部分,前後陳述 不一,顯生疑義,況兩造簽立系爭合約,既約定原告需給付 系爭簽約金及系爭保證金,被告提供相關服務等情,顯需原 告先行給付系爭簽約金及保證金,始符常情,被告此部分所 辯,顯不符常理,尚難採認;另被告抗辯稱系爭保證金曾跟 訴外人冠丞綠能實業公司表示用以抵銷貨款云云,惟被告僅 為空言抗辯,並無提出證據證明其與訴外人冠丞綠能實業公 司達成抵銷合意;又被告抗辯系爭簽約金部分被告業已履行 責任云云,然被告依約應於上開經銷期間均應提供原告服務 ,然被告卻於上開經銷契約期間未屆滿前即已停業,難謂被 告業已履行契約義務,是被告上開所辯,均屬無據,自難憑 採。
2.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 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 契約,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於 106年4月18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原告經銷期間為自106年4 月18日起至107年4月17日止,且被告於上開經銷期間中業已 停業,已於實際上無能力提供原告兩造約定之服務內容,故 被告確有可歸責而給付不能之情事,是原告自得依民法第 256條規定解除系爭合約,請求返還系爭簽約金及系爭保證 金,洵屬有據,自應准許。
㈢從而,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20萬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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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成安居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