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保險簡字,108年度,4號
TCEV,108,中保險簡,4,20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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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冠錞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309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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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