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保險簡字,105年度,2號
TCEV,105,中保險簡,2,2017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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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保險契約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25萬 元,及均自10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0 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予 敘明。
六、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免為假執行,於法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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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人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