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3429號
TCEV,106,中簡,3429,20181219,1

2/2頁 上一頁


爭房屋之鑰匙,並經被告交付予王永柳返還原告等情,為 兩造所不爭,則堪認被告交付系爭房屋鑰匙後,即自該時 起已無法再進場施作,是兩造顯係合意終止系爭房屋之裝 潢工程合約,而非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終止,亦堪認 定。而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 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務人不為給付或不為完全之給付 者,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 條固定有明文。然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金錢賠償為例外,故損害發生之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 ,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金錢賠償(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35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裝 潢工程合約既經兩造合意終止,又原告已給付10萬元之報 酬予被告,被告已完成如附表編號1、3工項之報酬應為4 萬8000元,另被告尚未完成如附表編號5之工項、如附表 編號1至5工項每項總價為2萬4000元,並按各該工項施工 比例為計算,另如附表編號2、4及5之工項則係原告事後 委由晨星公司施作,工程金額為6萬元,既經本院審認如 前,則依證人即晨星公司負責人蔡孟德上開所為證述,既 可見其施作部分為「壁紙重貼1、2F、地磚重貼1、2F、陽 台電燈、插座開關更新、扶手油漆」等項,經核證人蔡孟 德施作部分與如附表編號2、4及5之工項大致重覆相符, 而該等項目確均為被告尚未施作而不得為請求之項目,是 佐以兩造就附表編號2、4及5之工項原估價金額合計應為7 萬2000元(2萬4000元×3項項目),而原告另覓晨星公司 施作該等項目之花費為6萬元以觀,足見原告就原委由被 告施作之該等項目,其後顯屬因選擇改貼壁紙等施作方式 之差異而減少支出1萬2000元(7萬2000元扣減6萬元), 從而,自難認原告委由晨星公司接續完成被告尚未施作部 分,究受有何等損失之可言。是以,當認原告主張被告應 賠償該6萬元之損失云云,尚嫌無據;然原告主張被告應 歸還伊前已交付10萬元報酬經扣除被告已施作可得工程款 4萬8000元後之5萬2000元等語,當屬有據,應為准許;至 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2)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維修冷氣及另行購買冷氣機、電視費 用共2萬4900元部分: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48年 台上字第48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



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申言之 ,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有舉證責 任;反之,主張權利不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 權利消滅事實及權利排除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原告 主張被告於裝潢過程中,將原告所有之分離式冷氣機內部 零件拆卸、電視機1台任意堆放於大樓1樓之雜物間致故障 須維修,而依兩造約定之承攬內容應包含被告需再添購1 台冷氣機,被告未施作給付,原告另行支出維修舊冷氣零 件及添購新冷氣機1台費用19,000元(維修舊冷氣5,500元 、添購冷氣1萬3500元),及購買電視1台費用5,900元, 共計24,900元等情,固提出喬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 、統一發票及電視機購買收據(見本院卷第5至7頁)為證 ,惟經被告否認。而按兩造間施作之內容係以如附表所示 編號1至5工項為依據,並未約定有被告應為原告施作及加 裝流理台、鏡台、加裝2台分離式冷氣機,業如前述,則 原告固提出上開單據為證,然原告就伊所指之冷氣機及電 視損害究與被告之何等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可言,自始既 未曾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徒僅空言指陳係遭被告任意堆 放並拆卸內部零件所致,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當無 從憑信。況被告辯稱系爭房屋原留有洗衣機、冷氣、電視 、冰箱、沙發等物,係經原告同意始拆除或丟棄,且衡情 ,倘若原告未予同意,被告應無可能自行為處理而負擔遭 求償風險之餘地,是堪見原告主張被告未返還冷氣機、電 視並遭致損害云云,難認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此部分之損失,要無可採。
(3)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租金損失4萬5500元部分:按民法第216 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 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 ,視為所失利益。該條所稱之「所失利益」,固非以現實 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 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有客觀之確定性始得稱之( 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2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 雖主張系爭房屋至106年6月6日修繕完畢,致原告自105年 12月起至106年6月15日止,共計有6.5個月無法出租,受 有每個月租金7,000元,共計4萬5500元之利益損失等情, 惟承前所述,兩造就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並未簽訂書面契 約,亦未就施工期限為明確之約定,與民法第502條第1項



所謂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係 指當事人就須於一定期限完成或交付之一點,於契約中加 以特別規定者不同,是系爭房屋非所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 完成或交付為要素,且兩造係合意終止系爭裝潢工程合約 ,而非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終止,已如前述,是縱認 系爭房屋遲至106年6月6日修繕完畢,致原告受有上開期 間租金損失係屬真實,原告亦應證明伊所失利益有客觀之 確定性,而原告就此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依上 開說明,當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嫌無據,不應准許。 (4)綜上所述,原告因系爭裝潢工程合約可得請求被告返還或 賠償之金額,當以被告已收取而未施作工項費用之返還即 5萬2000元為是。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對被告上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 之給付,是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 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加計給付自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07年3月22日起(本件民事擴 張聲明暨準備狀繕本於107年3月21日合法送達被告,見本 院卷第5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 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5萬2000元,及自10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肆、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聲請供擔保 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 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金額准 許之。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命由被告 負擔百分之20,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附表(工程費用估算表):
┌──┬────┬────┬───────────┬───┬─────┐
│編號│施工總項│連工帶料│ 施 工 細 項 │ 施工 │依比例計算│
│ │ │ 費用 │ │ 比例 │ 之 金 額 │
├──┼────┼────┼───────────┼───┼─────┤
│ │ │ │陽台外推(施作為和室)│ 35% │ 8,400 │
│ │ │ ├───────────┼───┼─────┤
│ │ │ │鋁窗 │ 35% │ 8,400 │
│ │ │ ├───────────┼───┼─────┤
│1 │ 一樓 │24,000 │沙窗 │ 10% │ 2,400 │
│ │ │ ├───────────┼───┼─────┤
│ │ │ │遮雨棚 │ 20% │ 4,800 │
│ │ │ ├───────────┼───┼─────┤
│ │ │ │清運廢料 │ 0% │ 0 │
├──┼────┼────┼───────────┼───┼─────┤
│ │ │ │左右封板 │ 40% │ 9,600 │
│ │ │ ├───────────┼───┼─────┤
│ │ │ │地板舖美耐地板 │ 40% │ 9,600 │
│ │ │ ├───────────┼───┼─────┤
│ │一樓 │ │排水管配管 │ 5% │ 1,200 │
│ │封板、 │ ├───────────┼───┼─────┤
│2 │地板、 │24,000 │水電配管 │ 5% │ 1,200 │
│ │配管、 │ ├───────────┼───┼─────┤
│ │附件 │ │電燈開關、電線拉線 │ 5% │ 1,200 │
│ │ │ ├───────────┼───┼─────┤
│ │ │ │吸頂燈一個 │ 5% │ 1,200 │
│ │ │ ├───────────┼───┼─────┤




│ │ │ │清運廢料 │ 0% │ 0 │
├──┼────┼────┼───────────┼───┼─────┤
│ │ │ │陽台外推(施作為和室)│ 35% │ 8,400 │
│ │ │ ├───────────┼───┼─────┤
│ │ │ │鋁窗 │ 35% │ 8,400 │
│ │ │ ├───────────┼───┼─────┤
│3 │二樓 │24,000 │沙窗 │ 10% │ 2,400 │
│ │ │ ├───────────┼───┼─────┤
│ │ │ │遮雨棚花架 │ 20% │ 4,800 │
│ │ │ ├───────────┼───┼─────┤
│ │ │ │清運廢料 │ 0% │ 0 │
├──┼────┼────┼───────────┼───┼─────┤
│ │ │ │左右封板 │ 45% │ 10,800 │
│ │ │ ├───────────┼───┼─────┤
│ │二樓 │ │地板舖美耐地板 │ 45% │ 10,800 │
│ │封板、 │ ├───────────┼───┼─────┤
│4 │地板、 │24,000 │排水管配管 │ 5% │ 1,200 │
│ │配管 │ ├───────────┼───┼─────┤
│ │ │ │水電配管 │ 5% │ 1,200 │
│ │ │ ├───────────┼───┼─────┤
│ │ │ │清運廢料 │ 0% │ 0 │
├──┼────┼────┼───────────┼───┼─────┤
│ │ │ │全間批土、油漆 │ 80% │ 19,200 │
│ │ │ ├───────────┼───┼─────┤
│ │油漆、 │ │牆壁(電視牆)美化 │ 10% │ 2,400 │
│5 │雜項 │24,000 ├───────────┼───┼─────┤
│ │ │ │吊衣桿 │ 10% │ 2,400 │
│ │ │ ├───────────┼───┼─────┤
│ │ │ │清運廢料 │ 0% │ 0 │
├──┴────┴────┴───────────┼───┼─────┤
│ 合計 │ │ 120,000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喬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