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訴字,108年度,1號
TCEV,108,中訴,1,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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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土地,且無證據證明拆除後對被告有何重大不利影響。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分別就如主文 第1項至第12項所示地上物各自拆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請求被告回復建物牆面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雖為原告一部敗訴判決,然僅係原告請求回復牆面部分 為部分敗訴,就原告請求被告請求拆除地上物部分,仍為原 告全部勝訴判決,故仍諭知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之全部。七 、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金額准許之。至 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79條但書、第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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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