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1942號
TCEV,103,中簡,1942,201608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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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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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