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應分配131,723元予徐金福,竟基於 │ 100,018)-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 10,000=90,018。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證之犯意,於後之同月某日,在其金門縣│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金湖鎮○○○○路00號,先影印上開統一│ 131,723-90,018=│ │
│ │ │發票,填載不實之「發票日98年12月18日│ 41,705。 │ │
│ │ │、運輸油品數量208,371公升×0.96」、 │ │ │
│ │ │銷售額合計「200,036元」等內容,加之 │ │ │
│ │ │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 │ │
│ │ │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 │ │
│ │ │額為90,018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 │ │
│ │ │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0,018│ │ │
│ │ │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 │ │
│ │ │其分配金額為90,018元而收受之,盧志吉│ │ │
│ │ │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41,705元之│ │ │
│ │ │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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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99年1月 │盧志吉於99年1月12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二│19日 │運公司日期99年1月11日、內容為「買受 │ (370,660÷2= │計法第71條第1 │
│ │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185,33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用油海上運輸98年12月份、386,104公升 │ 10,000=175,330。│,處有期徒刑柒│
│ │ │,銷售額合計370,660元」之字匭KU16963│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4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 (200,020÷2= │臺幣玖萬元,罰│
│ │ │領取98年12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100,01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175,330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90,01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於同月19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興│ 175,330-90,010=│ │
│ │ │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實│ 85,320。 │ │
│ │ │之「發票日99年1月19日、運輸油品數量 │ │ │
│ │ │208,354公升×0.96、銷售額合計200,020│ │ │
│ │ │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 │ │
│ │ │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 │ │
│ │ │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0元,而於1、2│ │ │
│ │ │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 │ │
│ │ │票及現金90,01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 │ │
│ │ │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90,010元而│ │ │
│ │ │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 │ │
│ │ │金福85,32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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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99年2月 │盧志吉於99年2月8,持開立之青發航運公│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三│10日 │司日期99年2月8日、內容為「買受人台電│ (283,446÷2= │計法第71條第1 │
│ │ │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41,723)-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運輸1月份,295,256公升×0.96,銷售│ 10,000=131,723。│,處有期徒刑柒│
│ │ │額合計283,446元」之字匭KU00000000號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取 │ (194,002÷2= │臺幣伍萬元,罰│
│ │ │99年1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31, │ 97,001)-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723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 10,000=87,001。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月10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興路39│ 131,723-87,001=│ │
│ │ │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 44,722。 │ │
│ │ │之字匭K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 │ │
│ │ │之「日期99年2月10日,買受人台電金門 │ │ │
│ │ │區營業處,運輸油品數量202,086公升× │ │ │
│ │ │0.96,銷售額合計194,002元」等內容後 │ │ │
│ │ │,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 │ │
│ │ │,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 │ │
│ │ │得金額為87,001元,而於1、2日後,在金│ │ │
│ │ │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 │ │ │
│ │ │87,001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 │ │
│ │ │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7,001元而收受之,│ │ │
│ │ │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 │ │ │
│ │ │44,722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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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99年4月 │盧志吉於99年4月19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四│13日 │運公司日期99年4月12日、內容為「買受 │ (370,660÷2= │計法第71條第1 │
│ │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185,33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用油海上運輸叁月份,386,104公升×0.9│ 10,000=175,330。│,處有期徒刑柒│
│ │ │6,銷售額合計370,660元」之字匭LU1704│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335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 │ (191,000÷2= │臺幣玖萬元,罰│
│ │ │處領取99年3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 │ 95,5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配175,330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 │ 10,000=85,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於同月13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 175,330-85,500=│ │
│ │ │興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 89,830。 │ │
│ │ │容不詳之字匭L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 │ │
│ │ │載不實之「日期99年4月13日,運輸油品 │ │ │
│ │ │數量198,958公升×0.96,銷售額合計191│ │ │
│ │ │,00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 │ │
│ │ │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5,500元,而│ │ │
│ │ │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 │ │
│ │ │統一發票及現金85,500交付徐金福,致徐│ │ │
│ │ │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5,5│ │ │
│ │ │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 │ │
│ │ │支付徐金福89,83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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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99年6月 │盧志吉於99年6月28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五│28日後某│運公司日期99年6月28日、內容為「買受 │ (327,053÷2= │計法第71條第1 │
│ │日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發電廠海│ 163,526)-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柴油運輸、5月份340,680公升×0.96,│ 10,000=153,526。│,處有期徒刑柒│
│ │ │銷售額合計327,053元」之字匭MU0000000│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2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 (191,000÷2= │臺幣柒萬元,罰│
│ │ │取99年5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 95,5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153,526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85,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於後之同月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 153,526-85,500=│ │
│ │ │中興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 68,026。 │ │
│ │ │不實之「發票日99年6月18日、運輸油品 │ │ │
│ │ │數量198,958公升×0.96、銷售額合計191│ │ │
│ │ │,000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 │ │
│ │ │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5,500元,而於│ │ │
│ │ │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 │ │
│ │ │一發票及現金85,50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 │ │
│ │ │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5,500│ │ │
│ │ │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 │ │
│ │ │付徐金福68,026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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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99年6月 │盧志吉於99年7月12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六│30日 │運公司日期99年6月30日、內容為「買受 │ (288,897÷2= │計法第71條第1 │
│ │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144,448)-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用油海上運輸6月份,300,934公升×0.96│ 10,000=134,448。│,處有期徒刑柒│
│ │ │,銷售額合計288,897元」之字匭MU16937│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154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 (230,060÷2= │臺幣叁萬元,罰│
│ │ │領取99年6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 115,03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134,448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105,030。│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於99年6月30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 │ 134,448-105,030 │ │
│ │ │中興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 =29,418。 │ │
│ │ │不實之「運輸油品數量239,646公升×0.9│ │ │
│ │ │6、銷售額合計「230,060元」等內容,加│ │ │
│ │ │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 │ │
│ │ │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 │ │
│ │ │額為105,03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 │ │ │
│ │ │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105,│ │ │
│ │ │03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 │ │ │
│ │ │以為其分配金額為105,030元而收受之, │ │ │
│ │ │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29,4│ │ │
│ │ │18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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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99年8月 │盧志吉於99年8月10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七│20日 │運公司日期99年8月9日、內容為「買受人│ (408,816÷2= │計法第71條第1 │
│ │ │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 204,408)-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油海上運輸柒月份,425,850公升×0.96 │ 10,000=194,408。│,處有期徒刑柒│
│ │ │,銷售額合計408,816元」之字匭NU16886│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95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 (234,010÷2= │臺幣玖萬元,罰│
│ │ │領取99年7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 117,005)-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194,408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107,005。│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於同月20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興│ 194,408-107,005 │ │
│ │ │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 =87,403。 │ │
│ │ │不詳之字匭N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 │ │
│ │ │不實之「日期99年8月20日,運輸油品數 │ │ │
│ │ │量243,760公升×0.96,銷售額合計234,0│ │ │
│ │ │1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 │ │
│ │ │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107,005元,而 │ │ │
│ │ │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 │ │
│ │ │統一發票及現金107,005元交付徐金福, │ │ │
│ │ │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 │ │
│ │ │107,005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 │ │ │
│ │ │得免除支付徐金福87,403元之財產上不法│ │ │
│ │ │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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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99年11月│盧志吉於99年11月5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八│5日後某 │運公司日期99年10月29日、內容為「買受│ (490,579÷2= │計法第71條第1 │
│ │日 │人台電金門區營業處,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245,28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用油海上運輸8月份,銷售額合計490,579│ 10,000=235,289。│,處有期徒刑捌│
│ │ │元」之字匭PU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領取99年8月份運輸 │ (231,080÷2= │臺幣壹拾叁萬元│
│ │ │油品款項,原應分配235,289元予徐金福 │ 115,54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 10,000=105,540。│役,以新臺幣壹│
│ │ │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之後某日,在其金│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 │門縣金湖鎮○○○○路00號,先影印青發│ 235,289-105,540 │ │
│ │ │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PU170124│ =129,749。 │ │
│ │ │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日期99年9 │ │ │
│ │ │月17日,運輸油品數量240,708公升×0.9│ │ │
│ │ │6,銷售額合計231,080元」等內容後,加│ │ │
│ │ │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 │ │
│ │ │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 │ │
│ │ │額為105,540元,並載明扣除徐金福 應負│ │ │
│ │ │擔之青發航運公司所屬大洋壹號船舶98年│ │ │
│ │ │99年保險費158,975元之二分之一79,487 │ │ │
│ │ │元後之金額為26,053元,而於1、2日後,│ │ │
│ │ │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 │ │
│ │ │金26,053元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 │ │
│ │ │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105,540元而收 │ │ │
│ │ │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 │ │
│ │ │福129,74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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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99年11月│盧志吉於99年11月25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九│25日後某│運公司日期99年11月25日、內容為「買受│ (373,612÷2= │計法第71條第1 │
│ │日 │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塔山發電廠(以│ 186,806)-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下簡稱塔山發電場),品名麒麟分廠發電│ 10,000=176,806。│,處有期徒刑柒│
│ │ │用油海上運輸9月份,397,460公升×0.94│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銷售額合計373,612元」之字匭QU17133│ (226,040÷2= │臺幣捌萬元,罰│
│ │ │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99│ 113,02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年9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76,806│ 10,000=103,020。│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該日後│ 176,806-103,020 │ │
│ │ │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路00號│ =73,786。 │ │
│ │ │,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 │ │
│ │ │字匭P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 │ │
│ │ │「日期99年10月19日,買受人台電金門區│ │ │
│ │ │營業處,運輸油品數量240,468公升×0.9│ │ │
│ │ │4,銷售額合計226,040元」等內容後,加│ │ │
│ │ │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 │ │
│ │ │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 │ │
│ │ │額為103,02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 │ │ │
│ │ │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103,│ │ │
│ │ │02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 │ │ │
│ │ │以為其分配金額為103,020元而收受之, │ │ │
│ │ │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73,7│ │ │
│ │ │86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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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9年12月│盧志吉於99年12月8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8日後某 │運公司日期99年11月30日、內容為「買受│ (400,299÷2= │計法第71條第1 │
│ │日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用油海上運│ 200,14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輸10月份,425,850公升×0.94,銷售額 │ 10,000=190,149。│,處有期徒刑捌│
│ │ │合計400,299元」之字匭QU00000000號統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99年10月 │ (200,040÷2= │臺幣壹拾壹萬元│
│ │ │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90,149元予 │ 100,02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 │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 10,000=90,020。 │役,以新臺幣壹│
│ │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之後某日,│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 │在其金門縣金湖鎮○○○○路00號,先影│ 190,149-90,020= │ │
│ │ │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發票日99│ 100,129。 │ │
│ │ │年11月19日」、運輸油品數量0.94×212,│ │ │
│ │ │809公升、銷售額合計200,040元」等內容│ │ │
│ │ │,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 │ │
│ │ │,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 │ │
│ │ │得金額為90,020元,而於1、2日後,在金│ │ │
│ │ │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0│ │ │
│ │ │,02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 │ │
│ │ │以為其分配金額為90,020元而收受之,盧│ │ │
│ │ │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100,12│ │ │
│ │ │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二│99年12月│盧志吉於99年12月14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17日 │運公司日期99年12月13日、內容為「買受│ (277,541÷2= │計法第71條第1 │
│一│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38,77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運輸11月份,0.94×295,256公升,銷 │ 10,000=128,770。│,處有期徒刑柒│
│ │ │售額合計277,541元」之字匭QU00000000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99年 │ (200,036÷2= │臺幣肆萬元,罰│
│ │ │11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28,770 │ 100,018)-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10,000=90,018。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月17│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路00號,│ 128,770-90,018=│ │
│ │ │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字│ 38,752。 │ │
│ │ │匭QU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 │ │
│ │ │日期99年12月17日,運輸油品數量0.94×│ │ │
│ │ │212,804公升,銷售額合計200,036元」等│ │ │
│ │ │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 │ │
│ │ │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 │ │
│ │ │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8元,而於1、2日後│ │ │
│ │ │,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 │ │
│ │ │現金90,018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 │ │
│ │ │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90,018元而收受│ │ │
│ │ │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 │ │ │ │38,752元,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 │ │
│ │ │38,752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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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1月│盧志吉於100年1月11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17日 │運公司日期99年12月31日、內容為「買受│ (362,938÷2= │計法第71條第1 │
│二│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81,46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運輸99年12月份,0.94×386,104公升 │ 10,000=171,469。│,處有期徒刑柒│
│ │ │,銷售額合計362,938元」之字匭QU17133│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005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區營業處│ (200,020÷2= │臺幣玖萬元,罰│
│ │ │領取99年12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 100,01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171,46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 │ 10,000=90,01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於100年1月17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 171,469-90,010=│ │
│ │ │中興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 81,459。 │ │
│ │ │內容不詳之字匭RU00000000號統一發票,│ │ │
│ │ │填載不實之「日期100年1月17日,運輸油│ │ │
│ │ │品數量212,787公升×0.94,銷售額合計 │ │ │
│ │ │200,02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 │ │ │
│ │ │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 │ │
│ │ │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0元│ │ │
│ │ │,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 │ │
│ │ │變造後之統一發票及現金90,010交付徐金│ │ │
│ │ │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 │ │
│ │ │額為90,01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 │ │
│ │ │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81,459元之財產上不│ │ │
│ │ │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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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2月│盧志吉於100年2月15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15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2月11日、內容為「買受│ (277,541÷2= │計法第71條第1 │
│三│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38,77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運輸,295,256公升×0.94,銷售額合 │ 10,000=128,770。│,處有期徒刑柒│
│ │ │計277,541元」之字匭RU00000000號統一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100年1月份 │ (191,000÷2= │臺幣伍萬元,罰│
│ │ │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28,770元予徐 │ 95,5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 10,000=85,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月15日,在│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其金門縣金湖鎮○○○○路00號,先影印│ 128,770-85,500=│ │
│ │ │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RU17│ 43,270。 │ │
│ │ │238652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日期10│ │ │
│ │ │0年2月15日,運輸油品數量203,191公升 │ │ │
│ │ │×0.94,銷售額合計191,000元」等內容 │ │ │
│ │ │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 │ │
│ │ │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 │ │
│ │ │分得金額為85,500元,而於1、2日後,在│ │ │
│ │ │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 │ │
│ │ │85,50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 │ │
│ │ │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5,500元而收受之,│ │ │
│ │ │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43,2│ │ │
│ │ │7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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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3月│盧志吉於100年3月4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11日 │運公司100年2月28日、內容為「買受人塔│ (240,179÷2= │計法第71條第1 │
│四│ │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上運│ 120,08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輸,銷售額合計240,179元」之字匭RU172│ 10,000=110,089。│,處有期徒刑柒│
│ │ │38652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100年2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10,│ (181,000-扣貼 │臺幣叁萬元,罰│
│ │ │08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 10,000=171,000÷│金如易服勞役,│
│ │ │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 2=85,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年3月11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興 │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 110,089-85,500=│ │
│ │ │不詳之字匭SY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 24,589。 │ │
│ │ │不實之「日期100年3月11日,運輸油品數│ │ │
│ │ │量192,553公升×0.94,銷售額合計181,0│ │ │
│ │ │0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 │ │
│ │ │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 │ │
│ │ │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5,500元,而於│ │ │
│ │ │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 │ │
│ │ │一發票及現金85,500元交付徐金福,致徐│ │ │
│ │ │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5,5│ │ │
│ │ │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 │ │
│ │ │支付徐金福24,58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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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4月│盧志吉於100年4月8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18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4月8日、內容為「買受 │ (362,938÷2= │計法第71條第1 │
│五│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81,46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運輸,銷售額合計362,938元」之字匭 │ 10,000=171,469。│,處有期徒刑柒│
│ │ │SY0 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廠領取100年3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 (185,000÷2= │臺幣玖萬元,罰│
│ │ │配17 1,46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 92,5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10,000=82,5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於同月18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興路39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 171,469-82,500=│ │
│ │ │容不詳之字匭SY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 88,969。 │ │
│ │ │載不實之「日期100年4月18日,運輸油品│ │ │
│ │ │數量196,809×0.94,銷售額合計185,000│ │ │
│ │ │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 │ │
│ │ │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 │ │
│ │ │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2,500元,而於1 │ │ │
│ │ │、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 │ │ │
│ │ │一發票及現金82,500交付徐金福,致徐金│ │ │
│ │ │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82,500│ │ │
│ │ │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 │ │
│ │ │付徐金福88,96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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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5月│盧志吉於100年5月13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16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5月13日、內容為「買受│ (240,179÷2= │計法第71條第1 │
│六│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20,08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運輸肆月份,255,510公升×0.94,銷 │ 10,000=110,089。│,處有期徒刑柒│
│ │ │售額合計240,179元」之字匭UC00000000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電廠領取100年│ (194,000÷2= │臺幣叁萬元,罰│
│ │ │4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分配110,089元│ 97,0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10,000=87,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同月16日│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在其金門縣金湖鎮○○○○路00號,先│ 110,089-87,000=│ │
│ │ │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 23,089。 │ │
│ │ │UC00000000號統一發票,填載不實之「日│ │ │
│ │ │期100年5月16日,運輸油品數量206,383 │ │ │
│ │ │公升×0.94,銷售額合計194,000元」等 │ │ │
│ │ │內容後,加蓋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 │ │
│ │ │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 │ │
│ │ │福應分得金額為87,000元,而於1、2日後│ │ │
│ │ │,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交│ │ │
│ │ │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 │ │
│ │ │分配金額為87,000元,並在其上記明扣除│ │ │
│ │ │其應負擔之青發航運公司所屬大洋壹號船│ │ │
│ │ │舶定泊費1,914元及清潔費8,572元後之金│ │ │
│ │ │額為76,514元,而收受盧志吉交付之76,5│ │ │
│ │ │14元,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 │ │
│ │ │福23,089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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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6月│盧志吉於100年6月8日,持開立之青發航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16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6月8日、內容為「買受 │ (357,600÷2= │計法第71條第1 │
│七│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178,80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運輸伍月份,銷售額合計357,600元」 │ 10,000=168,800。│,處有期徒刑柒│
│ │ │之字匭UC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山發電廠領取100年5月份運輸油品款項,│ (194,400÷2= │臺幣玖萬元,罰│
│ │ │原應分配168,800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 │ 97,2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10,000=87,2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之犯意,於同月16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路00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 168,800-87,200=│ │
│ │ │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UC00000000號統一發│ 81,600。 │ │
│ │ │票,填載不實之「日期100年6月16日,運│ │ │
│ │ │輸油品數量206,809公升×0.94,銷售額 │ │ │
│ │ │合計194,40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 │ │ │
│ │ │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 │ │
│ │ │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87,2│ │ │
│ │ │0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 │ │
│ │ │,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87,200交付徐金│ │ │
│ │ │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 │ │
│ │ │額為87,2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 │ │
│ │ │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81,600元之財產上不│ │ │
│ │ │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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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7月│盧志吉於100年7月11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15日 │運公司日期100年7月11日,內容為「買受│ (389,624÷2= │計法第71條第1 │
│八│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用油海上運│ 194,812)-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輸6月份,銷售額合計389,624元」之字匭│ 10,000=184,812。│,處有期徒刑柒│
│ │ │VG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台電金門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區營業處領領100年6月份運輸油品款項,│ (200,020÷2= │臺幣壹拾萬元,│
│ │ │原應分配184,812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 │ 100,01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10,000=90,010。 │,以新臺幣壹仟│
│ │ │之犯意,於同月15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元折算壹日。 │
│ │ │○○○○路00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 184,812-90,010=│ │
│ │ │填載不實之「發票日100年7月15日、運輸│ 94,802。 │ │
│ │ │油品數量212,787公升×0.94、銷售額合 │ │ │
│ │ │計200,020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 │ │ │
│ │ │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 │ │
│ │ │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0,010元│ │ │
│ │ │,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 │ │
│ │ │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0,010交付徐金福,│ │ │
│ │ │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 │ │
│ │ │90,01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 │ │
│ │ │免除支付徐金福94,802元之財產上不法之│ │ │
│ │ │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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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0年8月│盧志吉於100年8月16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16日後某│運公司日期100年8月16日,內容為「買受│ (437,660÷2= │計法第71條第1 │
│九│日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油海│ 218,830)-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運輸七月份,銷售額合計437,660元」 │ 10,000=208,830。│,處有期徒刑柒│
│ │ │之字匭VG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山發電廠領取100年7月份運輸油品款項,│ (210,200÷2= │臺幣壹拾萬元,│
│ │ │原應分配208,830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 │ 105,10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10,000=95,100。 │,以新臺幣壹仟│
│ │ │之犯意,於同月15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元折算壹日。 │
│ │ │○○○○路00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 208,830-95,100=│ │
│ │ │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VG00000000號統一發│ 113,730。 │ │
│ │ │票,填載不實之「日期100年8月15日,運│ │ │
│ │ │輸油品數量223,617公升×0.94,銷售額 │ │ │
│ │ │合計210,200元」等內容後,加蓋青發航 │ │ │
│ │ │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 │ │
│ │ │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 │ │ │
│ │ │95,10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 │ │
│ │ │碼頭,將變造後之統一發票及現金95,100│ │ │
│ │ │交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 │ │
│ │ │其分配金額為95,1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 │ │
│ │ │以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113,730元 │ │ │
│ │ │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
│三│100年9月│盧志吉於100年9月23日,持開立之青發航│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22日後某│運公司日期100年9月22日、內容為「買受│ (480,359÷2= │計法第71條第1 │
│ │日 │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用油海上運│ 240,17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輸捌月份,銷售額合計480,359元」之字 │ 10,000=230,179。│,處有期徒刑捌│
│ │ │匭WL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發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電廠領取100年8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應│ (204,200÷2= │臺幣壹拾肆萬元│
│ │ │分配230,17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為 │ 102,10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 │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 10,000=92,100。 │役,以新臺幣壹│
│ │ │意,於後之同月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 │○○○○路00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 230,179-92,100=│ │
│ │ │填載不實之「發票日100年9月14日、運輸│ 138,079。 │ │
│ │ │油品數量217,234公升×0.94、銷售額合 │ │ │
│ │ │計204,200元」等內容,加蓋青發航運公 │ │ │
│ │ │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本上記載拆│ │ │
│ │ │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為92,100元│ │ │
│ │ │,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頭碼頭,將│ │ │
│ │ │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2,100交付徐金福,│ │ │
│ │ │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分配金額為│ │ │
│ │ │92,1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此詐術取得│ │ │
│ │ │免除支付徐金福138,079元之財產上不法 │ │ │
│ │ │之利益。 │ │ │
├─┼────┼──────────────────┼──────────┼───────┤
│三│100年10 │盧志吉於100年10月19日、持開立之青發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月18日 │航運公司日期100年10月18日、內容為「 │ (400,299÷2= │計法第71條第1 │
│一│ │買受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用油海│ 200,14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上運輸9月份,銷售額合計400,299元」之│ 10,000=190,149。│,處有期徒刑捌│
│ │ │字匭WL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發電廠請領100年9月份運輸油品款項,原│ (201,000÷2= │臺幣壹拾壹萬元│
│ │ │應分配190,14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圖 │ 100,500)-扣貼 │,罰金如易服勞│
│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10,000=90,500。 │役,以新臺幣壹│
│ │ │犯意,於同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下庄中│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仟元折算壹日。│
│ │ │興路39號,先影印上開統一發票,填載不│ 190,149-90,500=│ │
│ │ │實之「運輸油品數量213,830公升×0.94 │ 99,649。 │ │
│ │ │、銷售額合計201,000元」等內容,加蓋 │ │ │
│ │ │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 │ │
│ │ │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 │ │
│ │ │為90,50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 │ │
│ │ │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90,500交│ │ │
│ │ │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 │ │
│ │ │分配金額為90,5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 │ │
│ │ │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99,649元之財│ │ │
│ │ │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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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00年11 │盧志吉於100年11月22日、持開立之青發 │㈠原應分配金額: │盧志吉犯商業會│
│十│月22日後│航運公司日期100年11月22日、內容為「 │ (320,239÷2= │計法第71條第1 │
│二│某日 │買受人塔山發電廠,品名麒麟分廠發電用│ 160,119)-扣貼 │款之填製不實罪│
│ │ │油海上運輸,銷售額合計320,239元」之 │ 10,000=150,119。│,處有期徒刑柒│
│ │ │字匭XQ00000000號統一發票1紙,向塔山 │㈡填製不實分配金額:│月,併科罰金新│
│ │ │發電廠領取100年10月份運輸油品款項, │ (198,000÷2= │臺幣柒萬元,罰│
│ │ │原應分配150,119元予徐金福,竟基於意 │ 99,000)-扣貼 │金如易服勞役,│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10,000=89,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之犯意,於之後某日,在其金門縣金湖鎮│㈢詐得不法之利益: │折算壹日。 │
│ │ │○○○○路00號,先影印青發航運公司原│ 150,119-89,000=│ │
│ │ │登載內容不詳之字匭XQ00000000號統一發│ 61,119。 │ │
│ │ │票,填載不實之「日期100年11月16日, │ │ │
│ │ │銷售額合計198,000元」等內容後,加蓋 │ │ │
│ │ │青發航運公司大、小章後予以影印,在影│ │ │
│ │ │本上記載拆帳計算式及徐金福應分得金額│ │ │
│ │ │為89,000元,而於1、2日後,在金門縣水│ │ │
│ │ │頭碼頭,將該紙統一發票及現金89,000交│ │ │
│ │ │付徐金福,致徐金福陷於錯誤,誤以為其│ │ │
│ │ │分配金額為89,000元而收受之,盧志吉以│ │ │
│ │ │此詐術取得免除支付徐金福61,119元之財│ │ │
│ │ │產上不法之利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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