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1號
KMDV,109,訴,101,2024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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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經查,依被告甲○○出租機車時現場影印留存之駕照影本(本 院卷一第335頁)觀之,其上並無任何「註銷」之註記,且 顯示其持照條件為「正常」。經本院函詢其駕照狀態,高雄 市政府交通局(下稱交通局)答覆略以:張君於106年12月2 5日6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須吊扣機車駕照1 個月,因「駕駛執照未繳送」,本局「逕予註銷」,並變更 機車狀態為「易處逕註」(本院卷二第55頁)。再細繹所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為「一、吊扣駕駛 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駕駛執照限於107 年8月2日前繳送…二、駕駛執照逾期不繳送者:㈠自107年8月 3日起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限於107年8月17日前繳送…㈡10 7年8月17日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107年8月18日起吊銷並 逕行註銷駕駛執照…」(本院卷二第57頁)。 3.由上可知,被告甲○○之機車狀態之所以為「易處逕註」,實 係其未依該裁決書主文所示,遵期將駕照繳送交通局,致逾 107年8月2日、同年月17日兩度期限,交通局遂不再要求繳 送駕駛執照,而「逕」將其機車駕照註銷。益徵被告甲○○向 被告固業公司租車之際,所出示之機車駕照確如被告固業公 司所提影本所示,其上無任何註銷字樣且載持照條件正常。 4.原告雖以事後於監理服務網可查得被告甲○○之駕照狀態為易 處逕註乙節(本院卷一第431頁),認被告固業公司未窮盡 一切查證途徑,已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等語。暫不論該網頁 是否每日更新,抑或被告固業公司出租之際是否已即時顯示 被告甲○○之機車駕照已遭易處逕註。回歸租車當下判斷,被 告甲○○已提出形式有效之機車駕照向被告固業公司承租機車 ,被告固業公司亦已於機車租賃契約書(本院卷一第295頁 )上明顯標示租車者應出示駕照,並於檢驗後影印留存,確 認該駕照之外觀、形式為合法有效。輔以交通局係依職掌而 逕予註銷該駕照,而被告固業公司乃私法人,不具公權力, 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強調個資維護下,不易探知租車者駕照實 情。綜合以觀,被告固業公司既已明確提醒租車者,並已實 際檢核租車者所提形式有效之證件,雖未另尋其他可能之查 證管道,然已可合理信賴該外觀有效之證件,當已盡租車業 者之查證義務。就此判斷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 所金門監理站與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各自審查後, 亦持相同論點(本院卷一第301至311頁),併供參照。 5.遑論,在相當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 通常即足生此損害」之判斷上,被告固業公司不出租機車予 被告甲○○雖可避免本次車禍,然縱出租機車予被告甲○○,在 被告甲○○曾考取駕照,具駕駛能力,僅因違規過多、未繳送



駕照而遭註銷,及本次車禍係因被告甲○○與原告各有過失所 致下,能否逕指出租機車之被告固業公司與原告車禍受損害 間具有相關因果關係,明顯存疑。
 6.參核上情,尚難認被告固業公司應與被告甲○○就原告所受損 害連帶負責。
 ㈤綜上所述,被告甲○○就擴張前之請求,應賠償原告245萬6039 元,另就擴張請求部分,應賠償原告2萬9943元。按給付無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 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 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既經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上開金額而 未給付,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請求加付遲延利息。從而,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甲○○應給付248萬598 2元,及其中245萬6039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9年4月11日(109交附民4卷第9頁)起,其餘2萬 9943元自當庭催告之翌日即112年6月30日(本院卷四第213 頁)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四、就原告勝訴部分,原告與被告甲○○各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皆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 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 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為 12萬6908元(含移至民事庭後原告擴張聲明之裁判費7萬290 8元、勞動能力減損鑑定費2萬4000元、肇事原因鑑定費3萬 元,本院卷四第437、447至453頁),爰命原告及被告甲○○ 各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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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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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