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請求承攬契約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3號
KMDV,111,訴,23,202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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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全部解除契約,其得依系爭 契約第11條第3項第4款之約定,不發還被告所繳納之履約保 證金一節,業據原告於起訴狀內自承,為被告所不爭執,應 堪信為真正。依上述說明,原告雖可不發還履約保證金,惟 僅得於被告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之範圍內,以履約保證金扣抵 或抵償,而非一方面主張不予發還,另一方面又請求以契約 價金總額20%計算之違約金。故被告雖未主張抵銷,惟如同 意原告所述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又同意原告請求以契約價 金總額20%計算之違約金,確已超過原來兩造所約定20%違約 金之上限,而有違約金過高之情形,故本院認原告於本件得 請求被告給付之違約金,自應扣除上開被告已交信託讓與  原告之394,500元無誤。
 ㈥末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負解除係爭契 約後所生之逾期違約金與重新招標之價差,係屬給付無確定 期限之金錢債權,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6月21日送達被告( 見本院卷第117頁),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 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 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契約業於110年9月8日經原告合法解除,原 告依據系爭契約第14條第1款之約定,可向被告請求賠償之 金額為1,578,000元,扣除原告沒收之被告履約保證金394,5 00元後,被告應給付原告餘款1,183,500元,及自111年6月2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本 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被告敗訴部分,經核 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被告聲請, 諭知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 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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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