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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以被告癸○○、午○○、未○○、子○○、戊○○罪證 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雖於理由欄內有 論述渠等基於妨害投票正確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年十二 月一日第三屆縣長、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及於九十一 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三屆縣議員選舉投票日,前往其 在之各個投票所投票,惟於主文中卻未為連續犯之諭知,致 主文與理由矛盾,自屬違誤。被告癸○○、午○○、未○○ 、子○○、戊○○提起上訴,否認犯罪,雖不足採,然原判 決關於被告癸○○、午○○、未○○、子○○、戊○○部分 既有前揭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 告癸○○、午○○、未○○、子○○、戊○○刻意曲解遷徙 自由之內涵,以出生於馬祖為藉口,企圖影響選舉結果,不 尊重當地住民參與政治事務決定之權利,視選舉制度所憑藉 之民主精神為無物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癸○○、午○○、未○○、 子○○、戊○○因係犯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均宣告褫奪公 權三年。又被告癸○○、午○○、未○○、子○○、戊○○ 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一卷),僅因一時失慮 ,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二年 ,用啟自新。
五、被告乙○○、寅○○、庚○○、壬○○、辰○○、酉○○、 丑○○、戌○○、亥○○、甲○○、丙○○、丁○○、己○ ○、辛○○、申○○、卯○○上訴駁回部分:
原審認:⒈被告乙○○、寅○○、庚○○、壬○○、辰○○ 、酉○○、丑○○、戌○○、亥○○、甲○○、丙○○、丁 ○○、己○○、辛○○、申○○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一百 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⒉被告卯○○罪證明確,適用刑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並審酌被告渠等刻意曲解遷徙自由之內涵,以出生於馬祖為 藉口,企圖影響選舉結果,不尊重當地住民參與政治事務決 定之權利,視選舉制度所憑藉之民主精神為無物等一切情狀 ,論處被告乙○○、寅○○、庚○○、壬○○、辰○○、酉
○○、丑○○、戌○○、亥○○、甲○○、丙○○、丁○○ 、己○○、辛○○、申○○有期徒刑五月,被告卯○○有期 徒刑六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均宣告褫奪公 權三年,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乙○○ 、寅○○、庚○○、壬○○、辰○○、酉○○、丑○○、戌 ○○、亥○○、卯○○、甲○○、丙○○、丁○○、己○○ 、辛○○、申○○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 判決不當,惟被告乙○○、寅○○、庚○○、壬○○、辰○ ○、酉○○、丑○○、戌○○、亥○○、卯○○、甲○○、 丙○○、丁○○、己○○、辛○○、申○○所辯各詞,均不 足採信,已詳如前述,渠等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被告乙○○、寅○○、庚○○、壬○○、辰○○、酉○○ 、丑○○、戌○○、亥○○、甲○○、丙○○、丁○○、己 ○○、辛○○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一卷), 僅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 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 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至被告申○○於九十二年間因傷 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三一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不符合本件諭知緩刑 之要件,併予敘明。
六、被告己○○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爰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洪曉能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張淑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6條 (妨害投票正確罪)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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