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安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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