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勞簡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岳華展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
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於開庭時提出原告使用被告公司何種產品製作何種樣品,將被告公司那些
客戶移轉至寶鎮公司,如何利用被告公司現有資源協助成立同質新公司,及被告
公司受有何種程度損害等相關說明及證據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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