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9年度,204號
SDEM,109,沙簡,204,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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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文傑
被   告 張志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志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具體上 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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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