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9年度,162號
SDEM,109,沙簡,162,202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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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仕正
被   告 劉真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真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劉真儒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有供其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衡以該物品之價 值甚微,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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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