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9年度,152號
SDEM,109,沙簡,152,202005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宏昌
被   告 KRAISOM THICHAPOL (泰國籍,中文名:李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KRAISOM THICHAPOL(中文名:李志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