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8年度,2832號
TYEV,108,桃小,2832,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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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832號
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訴訟代理人 邱顯鎮 
被   告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名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 「花蓮縣花蓮市」,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 個資卷),原告起訴狀雖載被告公司地址位在「桃園市桃園 區」,然查無被告另設事務所或營業所於該處,亦有經濟部 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被告分公司資料附卷可憑,是堪認 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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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