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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