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87號
TYEV,91,桃補,87,200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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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八七號
  原   告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貳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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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