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139號
TYEV,109,桃小,139,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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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學儒(原名:陳
玫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6,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家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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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