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二局我加入比較早,我有領到點數,我在榮騰二局106 年10月開賣時就買了,在107 年2 月就滿局,那就是四個月 ,每個月5,500 元,就是22,000元,滿局可以領回10萬點, 以90%計算,可兌換9 萬元等語(見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 第7 號卷㈢第293 至295 頁)。
⑷證人李秉鴻於偵訊時證稱:榮騰公司的會員要簽署入會申請 書、選定欲購買的產品、付款4,200 元,就可以成為榮騰公 司的正式會員。加入榮騰公司的會員每月至少都要有一次的 消費,重銷的意思就是會員為了要保有分紅資格,每月要消 費一次,該次消費一次就要4,200 元。每顆重銷子球及母球 上面都會有序號,序號就可以排隊領錢,排隊領錢的方式是 按照公球重銷計算裝置的矩陣內排隊領錢。公球重銷計算裝 置的矩陣總共分六層,第1 層領300 元、第2 層領1,800 元 、第3 層領2,700 元、第4 層8,100 元,第5 層24,300元, 第6 層就是12萬減掉前述5 層加總起來的獎金,一顆球最高 分層可以領12萬,領完12萬這顆球就失效了。會員只要推薦 新會員加入榮騰一局,且新會員每月都有持續重銷,榮騰公 司就會每月給該會員推薦獎金800 元。榮騰二局是在106 年 12月17日推出的方案,新加入的會員每月繳5,500 元的廣告 費才可以在該平台上打廣告,榮騰公司也會額外給會員一顆 球分潤,每顆球的利潤是10萬元,一樣是分6 層領取,第1 層領900 元、第2 層領5,400元、第3 層領5,400元、第4 層 8,100 元、第5 層2 萬4,300 元、第6 層就是5 萬5,900 元 ,合計6 層共10萬元,每球最多只能領到10萬元,領到之後 該顆球就會失效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5 年度他字第6653卷 ㈣第88-90 頁)。
⑸由上可知,被告榮騰公司之會員支付4,200 元(榮騰一局) 或5,500 元(榮騰二局)加入後,即可獲得一母球,隨著其 他會員加入及重銷,每個會員之母球及子球均會排入被告榮 騰公司之三角模型中,待自己母球或子球次一階層排列完成 後,即可分層領取獎金。換言之,會員重銷4,200 元或5,50 0 元所獲得之每一顆球,在階層排列完成而滿足條件後,均 可領取將金,最多可領取12萬元(榮騰一局)或10萬元(榮 騰二局)。
⑹再參被告黃麟鈞前述內容,以及證人陳梅香於偵訊時證稱: 一開始我買1球,我繳納3,200元部分的第1 顆球在加入2 年 半就拿到12萬,第2 顆球在3 年2 月時拿到12萬,第3 顆球 在106 年底時拿到12萬,後來制度改為每月繳納4,200 元, 我陸續買6 顆母球,我之所以會繼續加入是因為我已經拿到 錢,我覺得獲利很好,1 顆球的成本是4,200 元,經過一段
時間,就可以領到12萬,時間無法固定,要看當時流量,以 我經驗,可能在2 年半就可以拿到。我有加入榮騰二局,於 106 年10月12日一開始招攬我就加入,我買1 顆母球,後來 陸續買20幾顆母球,第1 顆母球已經於107 年2 月初領到10 萬點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卷㈢第81 -82頁)。證人李明貞於偵訊時證稱:我於106 年10月12日 先買1 顆母球,於同年11月又再加買2 顆母球,榮騰二局是 要繳納5,500 元買母球,每月要重銷5, 500元取得1 個序號 ,榮騰公司會再加送1 個序號,印象中加送序號只有1 次, 但陳為榮會再送空球到矩陣內衝流量,讓會員領錢速度變快 ,我第1 顆母球在第4 個月就不用再繳重銷費用,且我第1 顆球於107 年4 月就拿到滿局的10萬點等語(見桃園地檢署 107 年度偵字第11468 號卷㈢第101 頁背面至第102 頁)。 可證早期會員加入榮騰一局或榮騰二局後,每投入4,200 元 或5,500 元,可於短時間內領回12萬元或10萬元等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
⒊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榮騰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陳為榮、 陳宥騏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應屬有據。 ㈣被告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3 項之行為? 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並非被告陳為榮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2條第1 項、第3 項之行為之被害人,不得以此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如前述。故本院自無庸審酌被告陳 為榮有無違反上開規定之事實。
㈤原告以被告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銀行法、及證券交 易法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損害,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數人共 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又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茍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 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 權行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57 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 )。
⒉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立法目的,除維護交易市場秩 序之社會法益,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 屬於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 5 年度台上字第246 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另銀行法第29 條、第29條之1 規定除了保障金融秩序外,亦兼有保障社會
大眾、存款人及投資人權益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1221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應認亦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就違反上開規定者,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29條、銀行法第125 條分別設有刑事處罰規定。 ⒊本件被告榮騰公司有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銀行法 第29條、第29條之1 規定之情形。被告陳為榮為被告榮騰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宥騏則擔任被告榮騰公司之總監兼 任監察人,負責處理被告榮騰公司之人事任用與管理、員工 訓練及公司財務審核權等事務;被告巫政陞、被告黃麟鈞及 被告黃唯品均係被告榮騰公司之主要講師,負責在說明會招 攬不特定民眾加入、講解獎金制度或提供公司訊息,為被告 陳為榮諮詢被告榮騰公司營運方針及決策之主要營運中心負 責人,均共同參與被告榮騰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銀 行法之行為,彼此分工。顯係共同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 法,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故原告依前 開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應屬有據。 ⒋又原告加入被告榮騰公司成為會員,分別投入如附表三所示 之金額並獲取所示之獎金,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應認原告因 被告共同違法行為,而損失如附表三「損失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是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該金額,為有理由。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 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 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3 月 30日起(原告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均於108 年3 月29日 送達各被告,詳參各附民卷送達回證),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請求如主文第1 項至 第4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表一:
㈠榮騰一局:
┌────────────────────────┬──────────┐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制度變更部分 │
├────────────────────────┼──────────┤
│一、資格認定: │㈠102年10月起至103年│
│ 填寫入會申請契約書,支付新臺幣(下同)4,200元│ 間某時止,此期間之│
│ 購買1單位(稱為母球)即可取得會員(經銷商)資│ 入會費為1,000元, │
│ 格,並可在官網重銷商品區,選購商品1項(每項商│ 重銷費為3,200元, │
│ 品售價4200元,榮騰公司實際進貨成本為490元)。│ 此期間之後,原會員│
│ 成為會員後,每單每月需再花費4,200元購買子球(│ 可選擇仍以3200元在│
│ 稱為重銷,若不持續購球,則喪失會員資格,亦不 │ 重銷B區選購商品, │
│ 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並可在官網重銷區點選 │ 或以4200元在重銷A │
│ 商品1項,或可暫不點選商品,而轉化成累積點數,│ 區選購商品。 │
│ 再於官網點數商品區,以累積點數選購商品,每點 │㈡106年1月31日前,以│
│ 為1元(每項商品點數均為4200之倍數,每4200點之│ 4200元重銷之會員,│
│ 實際進貨成本仍為490元)。 │ 每重銷1次,加贈1顆│
│ │ 公球。 │
│ │㈢實際進貨成本自102 │
│ │ 年10月起最初為800 │
│ │ 元,嗣降低為700、 │
│ │ 600元、520元,106 │
│ │ 年12月25日後統一為│
│ │ 490元。 │
├────────────────────────┼──────────┤
│二、代數(分紅)獎金: │㈠102年10月起至105年│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1月31日前,係分為7│
│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層領取12萬元,第1 │
│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 層領取300元、第2層│
│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 可領取900元、第3層│
│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消費回流、銷售獎勵所贈│ 可領取2,700元、第4│
│ 送之公球,每球滿局共可領取6萬元),分為6層領取│ 層可領取8,100元、 │
│ ,第1層可領取300元、第2層可領取1,800元、第3層 │ 第5層可領取2萬4,30│
│ 可領取2,700 元、第4 層可領取8,100 元、第5 層可│ 0元、第6層可領取7 │
│ 領取2 萬4,300 元,第6 層可領取8 萬2,800 元,即│ 萬2,900元、第7層可│
│ 滿局領到12萬元。 │ 領取1 萬0800 元。 │
│ │㈡消費回流、銷售獎勵│
│ │ 所贈送之公球,於10│
│ │ 6年1月31日前,每球│
│ │ 滿局共可領取12萬元│
│ │ 。 │
├────────────────────────┼──────────┤
│三、商品推薦獎金: │ │
│ 每推薦1單位,該新單每月重銷,則推薦者每月可取 │ │
│ 得獎金800元。 │ │
├────────────────────────┼──────────┤
│四、推薦公球獎勵: │ │
│ 每推薦2單位,即贈送1顆公球,先完成推薦2單位者 │ │
│ 先取得。 │ │
├────────────────────────┼──────────┤
│五、消費回流/特惠商品: │ │
│ 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示獲得相對│ │
│ 公球數目。購買官網消費回流區商品,即可依網頁所│ │
│ 示獲得相對公球數目。亦即當會員每繳費4,200 元購│ │
│ 買母或子球時,均會另外獲得700 元商品消費額度,│ │
│ 金額可累積消費,供會員在榮騰公司網頁選購商品,│ │
│ 而陳為榮並向會員宣稱當消費額度超過商品成本單 │ │
│ 2,000 元以上時,配合廠商即會讓利,榮騰公司再將│ │
│ 該等利潤轉換成公球,贈送予會員,會員選購該商品│ │
│ 時即可獲得依網頁所示相對公球數目。 │ │
├────────────────────────┼──────────┤
│六、銷售獎勵: │104年7月1日至105年3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月31日期間,贈送公球│
│ 銷售獎勵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上限為10球。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七、績效商品: │ │
│ 推薦1單位,該新單並完成重銷1次後,推薦者可購買│ │
│ 績效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同公球數│ │
│ ,惟上限為5顆公球。 │ │
├────────────────────────┼──────────┤
│八、加購商品: │ │
│ 購買官網加購商品區商品,依不同商品價格獲贈送不│ │
│ 同公球數。 │ │
├────────────────────────┼──────────┤
│九、超級銷售員獎勵(KEY單、收件中心獎金): │ │
│ 銷售20單位,且團隊銷售達100單位者,經受訓考試 │ │
│ 通過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可領取新單每單 │ │
│ 300元、重銷單每單30元、消費回流單每單搭配公球 │ │
│ 數每個30元、績效商品單每單30元、加購商品單每單│ │
│ 30元、代收以上現金車馬補助費2%。 │ │
├────────────────────────┼──────────┤
│十、營業補助費: │105年8月31日前晉升為│
│ 成為超級銷售員之收件中心,並完成銷售99單以上者│營運中心者,領取之營│
│ ,須成立公司型態運作服務團隊進行銷售,專職定期│業補助費:團隊銷售10│
│ 舉辦說明會,即可晉升為營運中心而領取營業補助費│0至199單,每件20元,│
│ :團隊銷售300至4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新單│每月需推廣新單2單; │
│ 4單;團隊銷售500至999單,每件60元,每月需推廣 │團隊銷售200至499單,│
│ 新單6單;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每件80元,每月 │每件40元,每月需推廣│
│ 需推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2000單以上,每件100元,│新單4單;團隊銷售500│
│ 每月需推廣新單10單 │至999單,每件60元, │
│ │每月需推廣新單6單; │
│ │團隊銷售1000至1999單│
│ │,每件80元,每月需推│
│ │廣新單8單;團隊銷售 │
│ │2000單以上,每件100 │
│ │元,每月需推新單10單│
│ │ │
└────────────────────────┴──────────┘
㈡榮騰二局:
┌────────────────────────┐
│現行制度主要內容 │
├────────────────────────┤
│一、資格認定: │
│ 填寫廣告商申請契約書,支付5,500元承租廣告刊登 │
│ 平台空間1單位,即可取得會員(廣告商)資格及取 │
│ 得母球1顆。廣告商每月須重銷繳付5,500元,用以續│
│ 租廣告刊登空間並取得子球1顆,否則喪失廣告商資 │
│ 格,亦不得支領累積或後續紅利。會員所購得母球、│
│ 子球均按序號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之三角矩陣,依排│
│ 序領取紅利,惟紅利非如榮騰一發放現金,而是給付│
│ 點數。 │
├────────────────────────┤
│二、分紅點數: │
│ 會員取得之母球、子球、公球均排入被告陳為榮設計│
│ 之三角矩陣(為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當新增│
│ 球號排滿某會員所屬球號之下層時(每顆球的下1層 │
│ 需排滿3顆球),該會員即可領取該層之代數獎金, │
│ 每球滿局共可領取10萬元,惟並非直接發放現金,而│
│ 是給付10萬點數,每球可分6層領取紅利,每層紅利 │
│ 分別為:900 點、5,400 點、5,400 點、8,100 點、│
│ 2 萬4,300 點、5 萬5,900 點。 │
├────────────────────────┤
│三、推薦點數: │
│ 推薦1單(即邀請新廣告商加入)並完成付費,可獲 │
│ 600點獎勵,該新單每月續租廣告(即重銷)時,推 │
│ 薦者皆可按月取得600點。 │
├────────────────────────┤
│四、招商公球回饋點數 │
│ 成功推薦2單經審核通過後,由榮騰公司產生一個序 │
│ 號又稱公球)贈送推薦者。該公球亦可投入三角矩陣│
│ 之排列順序,分6層領回饋點數至領滿10萬點。若推 │
│ 薦之其中1單沒有重銷,則該序號之回饋點數領到1萬│
│ 點時終止;若推之2單均未重銷,則該序號之回饋點 │
│ 數立即終止。 │
├────────────────────────┤
│五、審核員點數(類似榮騰一之收件獎金): │
│ 廣告商銷售50單位,經審核晉升為審核員者,新單每│
│ 單領取180點,續租單每單可領取30點。 │
├────────────────────────┤
│六、輔導員點數(類似榮騰一之營業補助費): │
│ 成為審核員後推薦5個廣告商成為審核員,且轄下區 │
│ 域有400單有效訂單,或者成為審核員後推薦3個廣告│
│ 商成為審核員,且轄下區域有500單有效訂單者,能 │
│ 提供適當地點召開說明會,經審核成為輔導員,每月│
│ 可領取輔導點數: │
│ 當月400至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50點 │
│ 當月1000至1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60點 │
│ 當月2000至4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70點 │
│ 當月5000至9999單,每單可額外領取80點 │
│ 當月1萬單以上,可額外領取每單90點 │
├────────────────────────┤
│七、點數領取及兌換: │
│ 會員領取前述點數時,榮騰公司會代扣徵10%執行業 │
│ 務所得稅,要將點數兌換為現金時,榮騰公司再扣取│
│ 10%稱充作加速流量使用。點數可使用於購買榮騰公 │
│ 司網頁之產品,或按1:1比例向收件中心或營運中心│
│ 兌換現金,亦可使用該點數支付後續重銷費用。 │
└────────────────────────┘
附表二:榮騰公司就榮騰一局、榮騰二局每年發放獎金比例一、榮騰一局:
┌───┬───────┬──────┬───┬───────┬───┬─────┬───┬─────┬───┬────┐
│年度 │總投資金額 │推薦獎金總額│ 比例 │分紅獎金總額 │比例 │收件獎金總│比例 │營業補助費│比例 │發放獎金│
│ │(新臺幣) │ │ │ │ │額 │ │ │ │總比例 │
├───┼───────┼──────┼───┼───────┼───┼─────┼───┼─────┼───┼────┤
│102年 │ 9,712,200元 │2,384,100元 │24.55%│2,857,100元 │29.42%│ 0元 │ 0% │ 0元 │0% │53.97% │
│(10至│ │ │ │ │ │ │ │ │ │ │
│12月 │ │ │ │ │ │ │ │ │ │ │
├───┼───────┼──────┼───┼───────┼───┼─────┼───┼─────┼───┼────┤
│103年 │144,950,895元 │24,232,600元│16.72%│57,860,300元 │39.92%│2,147,207 │1.48% │202,020元 │0.14% │58.26% │
│ │ │ │ │ │ │ │ │ │ │ │
├───┼───────┼──────┼───┼───────┼───┼─────┼───┼─────┼───┼────┤
│104年 │403,579,041元 │55,125,600元│13.66%│178,720,900元 │44.28%│7,381,520 │1.83% │3,503,100 │0.87% │60.64% │
│ │ │ │ │ │ │ │ │元 │ │ │
├───┼───────┼──────┼───┼───────┼───┼─────┼───┼─────┼───┼────┤
│105年 │1,071,317,318 │149,681,600 │13.97%│481,313,600元 │44.93%│21,165,156│1.98% │14,142,420│1.32% │62.2% │
│ │元 │元 │ │ │ │ │ │元 │ │ │
├───┼───────┼──────┼───┼───────┼───┼─────┼───┼─────┼───┼────┤
│106年 │2,078,949,966 │302,032,000 │14.53%│1,073,906,900 │51.66%│42,359,870│2.04% │32,347,300│1.56% │69.79% │
│ │元 │元 │ │元 │ │ │ │元 │ │ │
├───┼───────┼──────┼───┼───────┼───┼─────┼───┼─────┼───┼────┤
│107年 │288,923,352元 │50,387,200 │17.44%│158,261,500元 │54.78%│5,164,375 │1.79% │6,103,220 │2.11% │76.12% │
│(1月 │ │元 │ │ │ │ │ │元 │ │ │
│至4月 │ │ │ │ │ │ │ │ │ │ │
│17 ) │ │ │ │ │ │ │ │ │ │ │
├───┼───────┼──────┼───┼───────┼───┼─────┼───┼─────┼───┼────┤
│總計 │39億9743萬2772│5億8384萬 │ │19億5292萬300 │ │7821萬8128│ │5629萬8060│ │ │
│ │元 │3100元 │ │元 │ │元 │ │元 │ │ │
└───┴───────┴──────┴───┴───────┴───┴─────┴───┴─────┴───┴────┘
二、榮騰二局:
┌───┬───────┬──────┬───┬───────┬───┬─────┬───┬─────┬───┬────┐
│年度 │總投資金額 │推薦獎金總額│比例 │分紅獎金總額 │比例 │收件獎金總│比例 │營業補助費│比例 │發放獎金│
│ │ │ │ │ │ │額 │ │ │ │總比例 │
├───┼───────┼──────┼───┼───────┼───┼─────┼───┼─────┼───┼────┤
│106年 │398,738,500元 │46,678,800元│11.71%│264,404,960元 │66.31%│10,919,850│2.74% │3,554,485 │0.89% │81.65% │
│(10至│ │ │ │ │ │元 │ │元 │ │ │
│12月 │ │ │ │ │ │ │ │ │ │ │
├───┼───────┼──────┼───┼───────┼───┼─────┼───┼─────┼───┼────┤
│107年 │481,914,500元 │55,272,000元│11.47%│336,743,310元 │69.88%│5,008,140 │1.04% │6,075,060 │1.26% │83.65% │
│(1月 │ │ │ │ │ │元 │ │元 │ │ │
│至4月 │ │ │ │ │ │ │ │ │ │ │
│17日 │ │ │ │ │ │ │ │ │ │ │
├───┼───────┼──────┼───┼───────┼───┼─────┼───┼─────┼───┼────┤
│總計 │8億8065萬3000 │1億195萬800 │ │6億114萬8270元│ │1592萬7990│ │962萬9545 │ │ │
│ │元 │元 │ │ │ │元 │ │元 │ │ │
└───┴───────┴──────┴───┴───────┴───┴─────┴───┴─────┴───┴────┘
附表三
┌──┬───┬───────────┬─────┬─────┬─────┐
│編號│原 告│投資期間 │投資金額 │獎金金額 │損失金額 │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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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堯今│106 年3 月至107 年4 月│138,600元 │0元 │13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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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蕭輔元│106 年2 月至107 年3 月│138,600元 │7,200元 │13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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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莊翼羊│106 年8 月至107 年4 月│340,200元 │10,080元 │330,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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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雪霞│105 年11月至107 年3 月│108,800元 │4,800元 │10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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