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9年度,494號
TYEV,109,桃小,494,20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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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學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子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1日109 年度桃小字第494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法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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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