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1055號
TYEV,102,桃簡,1055,2013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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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被   告 李盈潔
      李廖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李盈潔已依執行程序取得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被告李盈潔尚應清償本金新臺幣( 下同)179,538 元及自民國99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詎原告於101 年6 月9 日調閱 被告李盈潔財產資料,始知被告李盈潔為躲避追償,於97 年9 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 )贈與被告李廖惠美,並於97年10月23日辦理移轉登記,有 害及原告債權。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一 )被告李盈潔李廖惠美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7年9 月26 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97年10月23日所為移轉所有權登記 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二)被告李廖惠美應將附表所 示不動產於97年10月23日以贈與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李盈潔所有。
二、被告則以: 原告就相同理由,已於101 年間對被告提起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經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937 號判決 確定,本件訴訟已屬重覆起訴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 駁回。
三、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 既判力;起訴違背第31條之1 第2 項、第253 條、第263 條 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前段、第24 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亦曾以相同 理由,對被告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並經本院以10 1 年度桃簡字第937 號判決駁回,惟原告未依法提起上訴, 該判決已於102 年1 月2 日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案件卷宗核閱無誤,則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案屬同 一事件,原告自應受前開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其提起本 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附表:
┌────────────────────────┬─┬─────┬───────┐
│土地坐落 │地│面積 │權利範圍 │
├─────┬────┬──────┬──────┤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桃園縣 │大溪鎮 │田心子段下田│0000-0000 │建│1,678 │10000 分之70 │
│ │ │子小段 │ │ │ │ │
└─────┴────┴──────┴──────┴─┴─────┴───────┘
┌─────┬─────┬───────┬─────────┬──────────────┬────┐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建材及層次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00000-000 │田心子段下│桃園縣大溪鎮慈│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84.51 │陽台8.49 │全部 │
│ │田心子小段│湖路89號7樓之2│ │ │ │ │
│ │0000-0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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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