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9年度,526號
SYEV,109,營小,526,2020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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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52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黃宇蓮 
被   告 鄭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52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6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62元,及其中新臺幣49,527元, 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80元,及其中新臺幣29,832元, 自民國94年6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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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