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9年度,620號
SYEV,109,營小,620,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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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62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瓊玉 
      鐘育敏 
被   告 林君憶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62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7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5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 付新臺幣72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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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