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9年度,613號
SYEV,109,營小,613,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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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營小字第61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蔡蕙朱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營小字第61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黃玉真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43元,及其中新臺幣75,543元, 自民國97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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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