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9年度,752號
SYEV,109,營簡調,752,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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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75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0樓、000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怡惠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
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09年12月21(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被繼承人王國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其中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 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 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就被繼承人王國和生前所遺留之臺南市○○ 區○○○段0000000地號之遺產,請求撤銷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 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 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 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 ,是原告應將王國和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 格。惟本件原告起訴列王怡惠、王○○為被告,是否已列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尚屬不明,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 期命補正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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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