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8年度,113號
PCEV,108,板簡調,113,201906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相 對 人 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鈺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兩造間所訂立之銷售合約書第10條約定:「因本合約書 遇有爭執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有上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