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6年度,3094號
PCEV,106,板小,3094,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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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0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鄭勝憶
      鄭清澤
      鄭然升即邱素禎之繼承人
      鄭楚霖即邱素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鄭然升、鄭楚霖在繼承訴外人邱素禎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鄭清澤鄭勝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鄭然升、鄭楚霖在繼承訴外人邱素禎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鄭清澤鄭勝憶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附表:
┌─────┬─────────┬───────────┐
│ 金 額 │ 利息 │ 違約金 │
│(新臺幣)│ │ │
│ │ │ │
├─────┼─────────┼───────────┤
│ 11,886元 │106.02.01起至106. │106.03.01起至106.08.27│
│ │08.27止按年息1.15 │止,按年息0.115%計算 │




│ │%計算,106.08.28 │之違約金,106.08.28起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至106.08.31止,按年息 │
│ │4.17%計算 │0.417%計算之違約金, │
│ │ │106.09.01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0.834%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5,324元 │106.02.01起至106. │106.03.01起至106.08.27│
│ │08.27止按年息1.15 │止,按年息0.115%計算 │
│ │%計算,106.08.28 │之違約金,106.08.28起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至106.08.31止,按年息 │
│ │4.17%計算 │0.417%計算之違約金, │
│ │ │106.09.01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0.834%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 5,324元 │106.02.01起至106. │106.03.01起至106.08.27│
│ │08.27止按年息1.15 │止,按年息0.115%計算 │
│ │%計算,106.08.28 │之違約金,106.08.28起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至106.08.31止,按年息 │
│ │4.17%計算 │0.417%計算之違約金, │
│ │ │106.09.01起至清償日止 │
│ │ │,按年息0.834%計算之 │
│ │ │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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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