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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