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板橋簡易庭(民事),司板簡調字,104年度,270號
PCEV,104,司板簡調,270,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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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簡調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羅友智
相 對 人 趙敏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友智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羅友智趙敏秀間於民國 (下同)86年7月11日就相對人羅友智所有座落於板橋區光 華段1854-2地號及板橋區光華段4742建號之不動產,經新北 市板橋地政事務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塗銷(收件字號:86年 板登字第050719號),依其原因事實認定,其訴訟標的為撤 銷相對人所為上開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權。核其法律關係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 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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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