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通念,原告因不能居住所受之損害應為相當於其房屋出 租時租金之損害,原告主張所受損害為每月租金2,6000元 ,雖據其提出591房屋交易網頁為證,惟經被告所否認, 是原告僅空言泛稱有租賃之事實,並未就租賃契約存在之 事實舉證以實其說,是認原告請求按月2,6000元計算相當 於租金之損害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 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 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 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其他 人格法益,自包含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在內。又民法第19 5條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之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撫金是否 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斟酌 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最高 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 參照)。經查,系爭被告5樓房屋自103年5月27日開始進 行裝修工程,致系爭原告4樓房屋多處天花板龜裂、油漆 嚴重剝落、漏水、發霉、粉塵掉落滿地、磁磚破裂且變形 之情形,已如前述,而被告至今尚未修復完畢,已影響原 告之生活居住品質,造成日常生活不便品質,對原告住權 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侵害情節應屬重大,是原告自得依 上開規定請求其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相當之金額。爰審酌系 爭4樓、5樓房屋之屋齡已20餘年,再斟酌兩造之經濟、社 會身分、地位狀況,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及原告精神上受損 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核 屬過高,應為2萬元始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 據,不應准許。
(七)至於被告質疑鑑定報告部分:
⑴被告抗辯系爭鑑定報告之公信力顯屬可疑乙節,查本件鑑 定單位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係屬社團法人,非營利單 位,窺諸其成立章程第五條第五款規定,該協會之任務係 建立營建防水技術資料諮詢中心,提供營建業者或消費者 參考與諮詢或接受防水工程等之規劃、設計、監造與漏水 原因鑑定之委託,其目前接受各級法院囑託辦理漏水原因 之鑑定事項業務,又到場鑑識人員楊敏楠係由該協會指派
至現場負責勘察現況及實施滲漏水儀器檢測,其又具有「 中華民國營建丙級技術士證(填縫系防水施工、薄片 pvc 系防水施工、瀝青油毛氈系防水施工、水泥系防水施工、 塗膜系防水施工、烘烤系防水施工)證照」等防水相關證 照,被告徒以到場鑑識人員楊敏楠僅具中華民國營建防水 丙級技術士證照質疑系爭鑑定報告之公信力及專業性,洵 無足採。
⑵被告抗辯系爭鑑定報告未適當說明本件損害因果關係及責 任範圍因果關係乙節,顯屬誤鑿:查
①系爭鑑定報告係先於系爭 5 樓房屋客廳廁所、主臥室 廁所及後陽台三處地坪施以放水及排水測試,並以高週 波水份測試儀器測試系爭房屋客廳廁所、主臥室廁所及 後陽台三處放水前後之含水率,認定系爭房屋主臥室廁 所天花板有結構性漏水之問題,系爭房屋客廳廁所及後 陽台無滲漏現象,故建議改善方案為:A 將系爭 5 樓 房屋主臥室廁所地坪、立面打除至結構體 (或加強磚造 體 ) ,B 粉刷水泥砂漿,素地面整理乾淨及整平。給 水管安裝配置。C 防水膜之防水材料施作高度 220 公 分以上 (建議水和凝固型塗膜防水材 )。D 試水測試 72 小時。E 保護層回復 (磁磚 )。F 水管修復照明設 備安裝。G 排水管、口,加強疏通。H 環境整理、廢棄 物運棄等,並依此計算出所須費用為 69,894 元。 ②系爭鑑定報告認為系爭 5 樓房屋整建時因人工使用電 動打石機所產生之震動,造成系爭房屋樓板層(天花板 )產生龜裂損害及粉塵掉落之現象,又系爭 5 樓房屋 因舖設地磚時之撒水濕潤及攪拌水泥砂漿使用之水份與 人為用水,水源沿樓地板裂縫滲透至結構體造成系爭房 屋全屋天花板滲漏水造成油漆剝落。又因水份沿至系爭 房屋主臥廁所磁磚內部混凝土層含水量增加,混凝土粉 刷貼附層受水源、溫度、濕度變化造成乾縮裂隆起及龜 裂,立面牆磁磚又受地心引力牽動造成掉落等節,顯見 原告所主張天花板龜裂、油漆剝落、粉塵掉落、磁磚破 裂及漏水等之損害結果,確係被告於施做系爭 5 樓房 屋整修工程所致,故被告抗辯系爭鑑定報告僅以儀器測 得之三定點放水前後含水量率,遽為推論上開結論,顯 有誤會。
③被告抗辯系爭鑑定報告未控制其他可能致生損害之變因 ,檢測結果顯欠缺有效性等語云云,然查,本件鑑定單 位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指派現場勘察人員楊敏楠至 系爭房屋勘查天花板受損龜裂部位及廁所 2 間、前後
陽台地坪,拍攝並填寫現況調查表,復於同年 11 月 3 日亦指派現場勘察人員楊敏楠至系爭房屋主臥廁所、客 廳廁所、後陽台天花板受損位置頂板定位,並以高週波 水份測試儀測量放水前數據、業經放水及排水 1 小時 後再以高週波水份測試儀測量放水後數據,丈量系爭房 屋內頂板尺寸,故系爭鑑定報告已充分就系爭房屋之現 況為完整記錄,並無被告所辯系爭鑑定報告未將自然老 化因素加以控制並排除而欠缺有效性之情形,又被告抗 辯系爭房屋主臥廁所放水後測得之含水率為 3.8%,較 客廳廁所及後陽台放水前所測得之含水率 4.1%、4.2% 更低,為何認定主臥廁所漏水等語云云,惟查,系爭鑑 定報告係以同一地點放水前後含水率之變化作為判斷有 無結構滲漏水之依據。
④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後陽台亦有「天花板龜裂、油漆剝落 、粉塵掉落、磁磚破裂」等情,既無漏水情形之後陽台 出現與系爭房屋他處相同之損害,則何以認為該等損害 係系爭 5 樓施工致系爭房屋頂板漏水造成等語云云, 惟查,系爭鑑定報告已說明系爭 5 樓房屋整建時因人 工使用電動打石機所產生之震動,造成系爭房屋樓板層 ( 天花板 )產生龜裂損害及粉塵掉落之現象,又系爭 5 樓房屋因舖設地磚時之撒水濕潤及攪拌水泥砂漿使用之 水份與人為用水,水源沿樓地板裂縫滲透至結構體造成 系爭房屋全屋天花板滲漏水造成油漆剝落。而被告另抗 辯依水流擴散原理及經驗法則,愈近水源處濕度愈高, 為何系爭房屋主臥廁所更近水源之處無磁磚掉落之情形 等語,然查,系爭鑑定報告認為因水份沿至系爭房屋主 臥廁所磁磚內部混凝土層含水量增加,混凝土粉刷貼附 層受水源、溫度、濕度變化造成乾縮裂隆起及龜裂,立 面牆磁磚又受地心引力牽動造成掉落,並無所謂愈近水 源處濕度愈高,愈容易造成磁磚掉落之理論,至於被告 另援引被證 2 之照片,主張所有 5 樓房屋主臥廁所整 修前亦有磁磚隆起掉落之情形,並據以推論系爭房屋主 臥廁所立面磁磚掉落純係本身老化所致,而非被告施工 所致,洵無足採。
⑤被告抗辯系爭 5 樓房屋鋪設地磚工作採取乾式施工法 ,未如系爭鑑定報告所言有灑水或使用攪伴水泥砂漿等 情事,故系爭鑑定報告對個案事實多所臆測,顯非所妥 適乙節,然查,何謂乾式施工法,被告並未詳為說明, 其主張鋪設地磚工作完全不用水分顯與一般經驗常理有 違,況且系爭 5 樓房屋地磚鋪設工作是否確為乾式施
工法,尚難僅憑被告片面提出之被證 1 照片予以認定 ,且被證一之照片亦可看出還是將砂石加水,故被告所 辯洵無足採。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92,1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則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