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2172號
PCEV,103,板簡,2172,2016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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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應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被告因施工造成原告之損害,業已回復原狀, 其餘如天花板裂痕、磁磚損壞、受損衣物等損害皆無具體 事證得證明係因被告施工所致,又未能舉證證明該等權利 或其他人格法益之損害與被告整修工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 ,是以,原告之請求應無理由。
(八)茲就原告聲請 鈞院委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出具之 104 年 11 月 3 日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 ,提出答辯理由如下:
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現場鑑識人員僅有勞委會技能檢 定執照(一)本件兩造於 104 年 3 月 23 日言詞辯論期 日原係合意選任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為本件鑑定人,被告 尤表明應以公會或基金會等具公信力之機構為鑑定人。嗣 因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初勘後認「本案爭議性很大;須多 方面作檢測勘查」而報鑑定費用 35 萬餘元( 104 年 7 月 1 日北土技字 00000000000 號函、104 年 8 月 28 日北土技字第 00000000000 函),原告乃片面變更選任 鑑定人,將本件逕送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 ⑵然查,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並非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 所同意之「公會或基金會」,亦未如原告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陳述意見狀所稱列名於司法院「鑑定機關參考 名冊」,該會派任本件之現場鑑識人員更僅具勞委會技能 檢定執照資格,而無考選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證照 。系爭鑑定報告之公信力乃顯屬可疑。
(九)系爭鑑定報告未適當說明本件損害因果關係及責任範圍因 果關係
⑴按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 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損害賠償之債,以有 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 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 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 法院19年上字第363號、48年臺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參照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 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 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 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 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 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最高 法院79台上字第540號判例參照)。
⑵系爭鑑定報告僅以儀器測得之三定點放水前後含水率,得



出以下推論:
1.損害因果關係部分:以高週波水分測試儀放水測試前後 之數據顯示,客廳、後陽台無滲漏現象,僅主臥廁所天 花板見結構滲漏水現象(系爭既定報告第 3 頁第 6 點 ),並依該測試結果認定漏水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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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情形 │原因 │
├──────┼───────────────────┤
│1. 樓板層龜 │5 樓整建時使用電動打石機致 4 樓樓板層 │
│裂損壞、粉塵│震動(系爭既定報告第3頁 │
│掉落 │第8點(1)) │
├──────┼───────────────────┤
│2. 全屋天花 │鋪設地磚時灑水濕潤及攪拌水泥石漿之水分│
│板油漆剝落 │沿樓板裂縫滲透至4樓天花板(系爭既定報 │
│ │告第3頁第8點(1)) │
├──────┼───────────────────┤
│3. 主臥室廁 │水分沿主臥廁磁磚流下,粉刷貼附層因混凝│
│立面牆磁磚掉│土含水量增加,在水源、溫度、濕度變化下│
│落 │乾裂隆起,立面牆磁磚受地心引力牽動而掉│
│ │落(系爭既定報告第 4 頁第 8 點 (1));│
│ │5 樓施工用水滲透至 4 樓磚造頂板,滲透 │
│ │至約 1 至 1.3 米而造成磁磚掉落(系爭既│
│ │定報告第 4 頁第 8 點 (2)) │
├──────┼───────────────────┤
│4. 地板磁磚 │與五樓工程無因果關係(系爭既定報告第 4│
│龜裂、破損隆│頁第8點(3)) │
│起 │ │
└──────┴───────────────────┘
2.責任範圍因果關係部分:回復原狀之修復工程須從5樓主 臥廁地坪牆面及排水系統、4樓全區頂板與主臥廁磁磚及 防水層修繕,方可恢復原狀。(系爭鑑定報告第4頁第9點 )並估4樓全區天花板油漆鼓起、剝落、壁癌修復方式及 計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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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步驟 │ 工作項目 │計價 │ 金額 │
├─┼─────┼──────┼──────┼─────┤
│頂│天花板卸除│1. 表面粗清 │4工*1600 │6400 │
│板│、房間牆壁├──────┼──────┼─────┤
│ │油漆鼓起、│2. 舊有油漆 │82m2*350 │28700 │
│ │ │刮除 │ │ │




│ │剝落、壁癌├──────┼──────┼─────┤
│ │部分刮除至│3.素面整理 │82m2*280 │22960 │
│ │水泥砂砂面│ │ │ │
│ │層,刮除後│ │ │ │
│ │之素面整理│ │ │ │
│ │乾淨 │ │ │ │
│ ├─────┼──────┼──────┼─────┤
│ │塗佈矽酸質│4. 塗佈矽酸 │82m2*550 │45100 │
│ │係防水材 (│質係防水材 │ │ │
│ │一底四道,│ │ │ │
│ │1.5kh/m2) │ │ │ │
│ ├─────┼──────┼──────┼─────┤
│ │批土、水泥│6. 批土、油 │82m2*270 │22140 │
│ │漆一底一面│漆 │ │ │
│ │ │ │ │ │
│ ├─────┼──────┼──────┼─────┤
│ │頂板、照明│7. 照明設備 │1式*3800 │3800 │
│ │設備復原 (│復原 │ │ │
│ │若無則免) │ │ │ │
│ ├─────┼──────┼──────┼─────┤
│ │廢棄物運棄│8. 廢棄物運 │1車*3500 │3500 │
│ │ │棄 │ │ │
├─┼─────┼──────┼──────┼─────┤
│立│主臥廁磁磚│5. 主臥廁磁 │1式*12000 │12000 │
│面│復原 │磚復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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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料、材料│ │1-9項5% │7230 │
│其│搬運、施工│ │ │ │
│他│架 │ │ │ │
│ ├─────┼──────┼──────┼─────┤
│ │管理費 │ │1-10 項工程 │ 12146 │
│ │ │ │所得8% │ │
│ ├─────┼──────┼──────┼─────┤
│ │營業稅 │ │1-11項5% │8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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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損害因果關係
1.系爭鑑定報告未控制其他可能致生損害之變因,檢測結 果顯欠缺有效性依經驗法則,老舊建築之牆面、油漆等 出現老化破損、裂縫、粉塵化等情事甚為平常,故認定 老舊建築之損害與鄰房施工有無因果關係時,必然須排



除鑑定標的本身老化破損之因素,始足允洽。本件鑑定 標的係 74 年建成之三十年屋齡老舊公寓,被告所有之 五樓主臥廁所於整修前,即因房屋老舊而存有與四樓相 同之磁磚隆起、掉落情形,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初勘結 果亦認本件爭議極大,須多方檢測觀察方能認定損害成 因,則本件四樓現存破損情形與五樓工程間有無因果關 係,自須賴專業鑑定機構以其專業技術將自然老化等變 因加以控制並予排除,其科學認定結果方具有效性而足 資為證。然遍查系爭鑑定報告,對施測結果何以分辨係 受工程因素影響、抑或係自然老化因素使然未置一詞, 有效性顯有欠缺,對於本件爭點亦無從釐清。
2.系爭鑑定報告並未說明所採鑑識方法
①依系爭鑑定報告第 5 點所示,主臥廁所壁面在放水 後測得之含水率為 3.8%,甚且較客廳廁所及後陽台 放水前所測得之含水量 4. 1%、4.2% 更低,既客廳 廁所及後陽台 4.1%、4.2% 之含水率尚不足認為漏水 ,則何以認定主臥廁所為漏水?正常氣候下一般壁面 含水量多少為合理?逾何範圍屬異常?系爭鑑定報告 並無引據說明其鑑識方法及可能誤差等事項,以利於 法院判斷其可信度。
②自放水前測得之含水率以觀,更彰本件鑑定標的四樓 頂板於一般晴日狀態下即附有水氣,長此以往,無論 工程進行與否自均易生頂板龜裂、剝落、粉塵化等損 害。再觀系爭鑑定報告指四樓後陽台並無漏水情形, 然原告起訴狀第 2 頁所列損害表、原證 3 第 12 頁 照片均指四樓後陽台亦有「天花板龜裂、油漆嚴重剝 落、粉塵掉落、磁磚毀損」等情,既無漏水情形之後 陽台出現與四樓他處相同之損害,則何以認為該等損 害係五樓施工致四樓頂板漏水造成,系爭鑑定報告亦 未見任何說明。
③系爭鑑定報告第 8 點 (2) 並稱四樓主臥廁所磁磚掉 落係五樓用水滲透 1-1.3 米所致云云。然依水流擴 散原理及經驗法則,愈近水源處濕度愈高,倘若系 爭鑑定報告之認定屬實,何以四樓主臥廁所更近水源 之 0-1 米處無磁磚掉落情形?被告所有之五樓主臥 廁所於整修前亦有磁磚隆起、掉落情形,足徵該類損 害係房屋老舊所致。系爭鑑定報告就鑑定標的本身老 化之變因隻字未提,自無足證明四樓主臥廁磁磚隆起 、掉落係被告工程所致,洵非可信。
3.系爭鑑定報告對個案事實多所臆測,顯非妥適



系爭鑑定報告第 8 點 (1) 稱「滲水係因鋪設地磚時之 灑水濕潤及攪拌水泥砂漿使用之水分與人為用水,水源 沿樓板裂縫滲透至結構體」致四樓全屋天花板油漆剝落 云云,然五樓鋪設地磚工作採取乾式施工法,未如系爭 鑑定報告所言有灑水或使用攪拌水泥砂漿等情事,此有 被證 1 五樓地磚鋪設情形照片可資為證。系爭鑑定報 告對於損害成因之推論顯屬臆測,與鑑定報告應就個案 事實加以確認俾利釐清案情之本旨背道而馳,更使本件 委託鑑定之實益蕩然無存。
⑷責任範圍因果關係
1.系爭鑑定報告第 7 頁所載「主臥房間廁所(頂板)」 面積,依系爭鑑定報告測得之長寬計算結果實應為1.98 75 平方公尺 (1.59m × 1.25m);各項目四捨五入前之 面積總合應為 79.9997 平方公尺,合先敘明。 2.系爭鑑定報告就本件損害因果關係並無妥適就個案進行 認定,退步言之,縱認系爭鑑定報告僅以水份測試儀放 水前後數據為斷之檢驗方式,已足認定本件四樓之損害 非因自然老化破損、而係五樓工程所致,系爭鑑定報告 就損害範圍之說明、鑑定標的應回復之原狀亦無合理說 明。
3.依系爭鑑定報告之認定,本件四樓僅主臥廁所有所謂漏 水現象,客廳廁所、後陽台並無漏水情形,然系爭鑑定 報告第 30 頁乃以四樓全區 82 平方公尺計算修復費用 。系爭鑑定報告雖稱係被告五樓鋪設地磚時灑水濕潤與 攪拌水泥砂漿所用水分滲透,致四樓全區天花板油漆剝 落,然五樓乃採乾式施工法、無系爭鑑定報告所揣測之 大量用水情形已如前述,而系爭鑑定報告既認四樓主臥 廁所磁磚掉落係五樓漏水向下滲透達 1-1.3 米所致, 則該處滲漏之水分如何在已朝下流洩之同時,自位於四 樓臨街面一隅之主臥廁所,向平面擴散至四樓房屋全區 而造成 80 平方公尺之損害?就主臥室廁所單點漏水情 形如何造成四樓全區損害,並未見系爭鑑定報告為合 理技術說明,系爭鑑定報告以與樓全區面積計算修復費 用並非妥適。
┌──────┬───────────────────┐
│損害情形 │答辯理由 │
├──────┼──────────────┬────┤
│1. 樓板層龜 │ 被告基於敦親睦鄰於 103 年 6│系爭鑑定│
│裂損壞、粉塵│月 10 日施工人員偕同施工人員│報告就鑑│
│掉落 │、清潔人員清潔油漆粉塵並填補│定標的老│




│ │天花板之裂痕,縱有損害亦已回│化破損之│
│ │復原狀,重複請求金錢上損害賠│變因未置│
│ │償無理由 │一詞 │
├──────┼──────────────┤ │
│2. 全屋天花 │五樓鋪設地磚工作採取乾式施工│ │
│板油漆剝落 │法,未有灑水或使用攪拌水泥砂│ │
│ │漿等情事 (被證 1 五樓地磚鋪 │ │
│ │設情形照片 );亦未見爭鑑定報│ │
│ │告說明主臥室廁所之單點漏水如│ │
│ │何造成四樓全區損害 │ │
├──────┼──────────────┤ │
│3. 主臥室廁 │五樓主臥廁所於整修前亦因房屋│ │
│立面牆磁磚掉│老舊而有相同之磁磚隆起、掉落│ │
│落 │情形(被證 2 五樓主臥廁所整 │ │
│ │修前照片);若係五樓漏水所致│ │
│ │,何以四樓主臥廁所更近水源之│ │
│ │0-1米處無磁磚掉落情形? │ │
├──────┼──────────────┴────┤
│4. 地板磁磚 │與五樓工程無因果關係 │
│龜裂、破損隆│ │
│起 │ │
└──────┴───────────────────┘
(十)系爭鑑定報告所認定之修復費用非以「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為計算
⑴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 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 213 條第 1 項、第 215 算,而非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 修復費用認定,與民法第 213 條意旨顯有出入;原告亦 未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有何難以回復原狀之障礙,而有以 金錢賠償之必要,與民法第 215 條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 為原則、給付金錢為例外之意旨亦有違背,原告之主張洵 非可採。
⑵查,本件房屋係 74 年建成之三十年屋齡老舊公寓,系爭 鑑定報告尤已載明四樓房屋為「原始建造未變更」(系爭 鑑定報告第 3 頁複勘結果 3.),故縱認原告所有四樓房 屋之損害係被告所有五樓工程所致(假設語氣,絕非自認 ),被告所負損害賠償義務應係將四樓房屋回復至 103 年 5 月下旬整修工程開工前之狀態。惟查,系爭鑑定報 告就四樓房屋於施工前之原狀未置一詞,逕以老屋翻新為



修復費用之計算,而非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修 復費用認定,與民法第 213 條意旨顯有出入;原告亦未 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有何難以回復原狀之障礙,而有以金 錢賠償之必要,與民法第 215 條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 原則、給付金錢為例外之意旨亦有違背,原告之主張洵非 可採。
⑶復查,系爭鑑定報告第30頁以四樓全區82平方公尺計算壁 癌
刮除、塗布防水材等修復費用,惟系爭鑑定報告第 2-3頁 所載初勘及複勘結果並未見關於壁癌之描述。被告於 103 年 5 月 30 日拆除地磚當日與原告進入四樓室內,斯時 四樓天花板油漆即已因年久失修而有諸多油漆剝落、粉塵 化現象,並非壁癌。系爭鑑定報告所稱應刮除之壁癌位置 、範圍大小均不得而知,尚難採信。又四樓全區刮除塗布 防水材之狀態亦形同老屋翻修,亦與損害賠償以修補損害 為限之意旨相違。
(十一)原告就修補費用外之損害賠償請求,仍未舉證以實其說 ⑴租金損害 26,000 元部分
原告 104 年 9 月 21 日言詞辯論期日自陳伊在被告施 工期間,每日返家均會就本案拍照存證,顯見施工期間 原告仍住居於四樓房屋,四樓房屋之使用收益於施工期 間並未受妨礙,原告更無另行租屋之實。原告起訴稱施 工期間伊勢必不能住居於四樓房屋,故請求被告給付租 金損害 26000 元云云,顯屬無稽。
⑵精神慰撫金100,000元部分
原告 104 年 9 月 21 日言詞辯論期日稱其直至開庭前 數日仍聽見被告整修工程之敲打聲響,起訴狀並稱其於 工程期間有家歸不得而蒙受精神上痛苦云云。惟被告整 修工程早已完工,施工期間經環保局稽查復無噪音過劇 之違規情事,而原告於施工期間亦無另行租屋之實,原 告所言顯與事實不符,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權利或其他人 格法益之損害與被告整修工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尚難 使原告因被告整修工程而受有人格法益情節重大之侵害 等情形成確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應無理由。(十二)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報告之公信力及專業性顯 有不足
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104 年 11 月 3 日鑑定報告 就本件侵權行為損害因果關係及損害範圍均無適當說明 ,已如被告 104 年民事答辯 (四 )狀所述,原告民事 準備(二)狀就系爭鑑定報告之意見均僅係系爭鑑定報



告內容之重申,未就系爭鑑定報告論據方法之明顯疏漏 補充論證,尚難認為系爭鑑定報告之疏漏得以覆誦治癒 。
⑵查近年固偶有法院囑託該協會辦理鑑定業務,惟均僅以 該協進會鑑定意見作技師公會鑑定意見之加強、補充, 未以該協進會之鑑定意見為認定事實之唯一證據。原告 亦不爭執該協進會未如原告 104 年 8 月 24 日民事陳 述意見狀所稱名列司法院鑑定機關參考名冊,該協進會 之公信力、專業性未獲司法院及本件當事人肯認,僅因 鑑定費用低廉而獲原告青睞,原告徒以該協進會之章程 文字辯稱該協進會鑑定報告具公信力及專業性,非有理 由。
(十三)「 5 樓主臥廁所」修繕費用 69,894 元顯已逾原告起 訴請求範圍
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判決除別有規 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查,本件原告乃 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起訴請求原告賠償原告所 有之四樓房屋損害,系爭房屋五樓並非原告所有,系爭 鑑定報告第 13 頁所載「 5 樓主臥廁所」修繕費用69, 894 元顯已逾原告請求範圍,原告民事縮減聲明暨準備 (三)狀驟然請求被告給付「 5 樓主臥廁所」修繕費 用 69,894 元,顯屬無稽。
⑵再查,原告於 104 年 9 月 21 日庭期中稱其逐日自行 記錄系爭房屋四樓滴漏水情形,並明確指稱房屋四樓自 103 年 7 月 22 日起即已不再有滴漏水情事,104 年 12 月 22 日庭期中承審法官就原告前開陳述再為確認 ,原告雖隨即改口稱房屋四樓仍有滴漏水情形云云,卻 竟又於民事縮減聲明暨準備(三)狀再度改稱已無滲漏 水。原告之陳述多所反覆,已殊難採信,原告民事縮減 聲明暨準備(三)狀復辯稱伊有再次承受系爭房屋主臥 廁所天花板滲漏水損害及痛苦之可能云云,預以將來可 能發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就非原告 所有之 5 樓房屋主臥廁所給付原告修繕費用 69,864 元,顯屬謬論。
(十四)茲就系爭鑑定報告及原告民事準備 (二 )狀提出補充意 見:
⑴本件受勘測標的四樓天花板並無施作輕鋼架天花板,如 需刮除天花板粉刷層,顯無需經拆除天花板之步驟。系 爭鑑定報告第 23 頁就本件回復原狀方法所載「天花板 拆卸、房間牆壁」等語,顯係針對具輕鋼架天花板之他



案勘測標的所作意見,足見系爭鑑定報告並非審就本件 事實所作成,殊難據以為本件侵權行為損害因果關係及 回復原狀數額之證據方法。
⑵系爭勘測標的係三十年屋齡老舊公寓,四樓並為未曾翻 新之原始建造狀態(系爭鑑定報告第 3 頁),倘以新 品替代舊品修繕,容有不當得利之虞。是以縱認本件原 告對被告確得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惟被告否 認之)請求被告回復四樓為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回復原 狀之必要費用計算亦應扣除系爭勘測標的之折舊,方符 民法第 213 條損害賠償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之意旨。
⑶原告就系爭鑑定報告未有壁癌之認定,即不應於修復費 用中計算壁癌修復費用,並無爭執,僅以民事準備 (二 )狀聲稱系爭鑑定報告第 30 頁所列「修復費用並無壁 癌乙項,反係舊有油漆刮除至粉刷層 2-3mm 及塗布矽 酸值系防水材料」云云。惟查,系爭鑑定報告第 23 頁 「修復方式」 a.、c. 項即已說明刮除至水泥砂漿面層 及塗佈矽酸質系防水材等工作係就壁癌部位施作甚明, 原告稱系爭鑑定報告未計入壁癌修復費用,顯屬誤鑿。(十五)綜上所述,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方法欠缺有效性,殊難 據以認定本件損害及損害範圍之因果關係與修復費用, 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該等權利或其他人格法益之損害與 被告整修工程間具相當因果關係,是以,原告之請求應 無理由等語置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系爭5樓房屋之房屋電線、水管、排水 管等管線老舊之問題,所進行之管線更換、地面防水、木工 等之住宅整修工程造成原告所有系爭4樓房屋全室多處天花 板龜裂、油漆嚴重剝落、漏水、發霉、粉塵掉落滿地、磁磚 破裂且變形等損害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4、5樓房屋建物謄 本2份、住宅整修公告、照片96張、調解筆錄、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2050號、96年度台上489號、95年度台上310號判決 、報價單、591房屋交易網網頁、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章程、系爭房屋受損照片為證,而被告則以前詞置辯,並提 出五樓地磚鋪設乾式施工照片、五樓主臥廁所整修前磁磚隆 起掉落照片為證。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原告所有系爭 4 樓 天花板龜裂、油漆嚴重剝落、漏水、發霉、粉塵掉落滿地、 磁磚破裂且變形之原因為何?原告請求被告修復其所有系爭 4 樓及被告所有系爭 5 樓房屋之漏水有無理由?原告請求 被告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經查:
(一)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 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 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 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 此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 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 狀。」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請求就系爭4樓房屋天花板龜裂、油漆剝落、 粉塵掉落、磁磚破裂及漏水原因為鑑定,經本院囑託台灣 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而依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 鑑定報告書十二、初勘結果:「
1.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會同原告及訴訟代理人進入,新 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屋,查看全屋天花板 及磁磚龜裂破損位置。
2.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屋、查看全屋天花 板均有龜裂現象及漏水痕跡,主臥廁所磁磚明顯破裂見 磚、後陽台地板磁磚有破裂及隆起現象。
3.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房屋,經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表示屋主不在家無法進入查看,經兩造協調 複勘復本會人員訂於11月3日可配合檢測。
4.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及5樓房屋,填寫於 現況調查表。(詳如附件一:現況調查表)第6~7頁。 5.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現況位置。(詳如附 件二:現況位置意示圖)第8頁。
6.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屋,綜上細述位置 說明(詳如附件三:初勘現況照片1~6)第9~11頁。」 十三、複勘結果:「
1.民國104年11月3日勘驗,經複勘檢測結果如下細述。 2.會同兩造訴訟代理人等進入新北市○○區○○路000巷 00號4樓及5樓房屋,經檢測人員說明測試步驟及原因經 兩造同意後無異執行。
3.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房屋,測試位置主臥 室廁所、客廳廁所、後陽台頂板為原始建造無變更。 4.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房屋,變更隔局地板 磁磚全面更新設置。
5.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房屋,客廳廁所、主



臥廁所、後陽台地坪放水及排水測試。結果如下表所示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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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 置 │ 客廳廁所 │ 主臥廁所 │ 後陽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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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前數據 │4.1%含水率 │ 3.%含水率 │4.2%含水 │
│ │ │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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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後數據 │4.2%含水率 │ 3.8%含水率 │4.3%含水 │
│ │ │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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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試結果 │無漏水現象 │ ±值/正0.7 │無漏水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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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摟房屋,業經放水測試 前、後數據皆客廳及後陽台為無滲漏現象,主臥廁所經 高週波水份測試儀數據顯示,有結構滲漏水至4樓主臥 廁所天花板現象。
7.綜上細述位置說明(詳如附件四:複勘檢測數據照片1~ 15)第12~20頁。
8.綜上測試結果漏水原因為:
⑴5樓房屋整建時因人工使用電動打石機其影響之震動4 樓樓板層造成龜裂損壞及粉塵掉落,至於滲水係因鋪 設地磚時之撒水濕潤及攪拌水泥砂漿使用之水份與人 為用水,水源沿樓板裂縫滲透至結構體造成4樓全屋 天花板滲透水造成油漆剝落,又因水份沿至4樓主臥 廁所磁磚內部混凝土層含水量增加,混凝土粉刷貼附 層受水源、溫度、濕度變化造成乾縮裂隆起及龜裂, 立面牆磁磚又受地心引力牽動造成掉落。
⑵4樓地板磁磚龜裂及破損隆起,係因5樓打石或施工中 滲透水其傳遞至4樓地板,造成地磚隆起破損之可能 性低於百分之1%,其原因為5樓施工中所須之用水量 再多僅次於滲透至4樓加強磚造沿頂板牆而下,1至1. 3米左右才至於造成4樓主臥廁所磁磚掉落。
⑶造成4樓地磚隆起破損龜裂之可能,除非5樓必須採用 大型機具打除甚有可能性使4樓的天花板混凝土掉落 至地板損壞磁磚,依現況全屋天花板查看僅為龜裂並 無鋼筋外露及混凝土裸露之情形,經研判係因5樓滲 透水使4樓地板磁磚破裂或隆起龜裂暫查無直接因果 關係。
9.排除侵害及回復原狀之修復工程,主要須從5樓主臥廁



所地土牆面及排水系統進行修繕及從4棲室內全區頂板 施工與主臥廁所磁磚及防水層修繕,方可回復原狀。 10.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及5樓房屋,修復方 式與計價概估。(詳如附件五)第23~38頁。 11.4樓內部之修繕建議費用為:172,175元整。第30頁。 12.5樓內部之修繕建議費用為:69,894元整。第37頁。」(三)是依前開鑑定結論:
漏水原因為:
⑴5樓房屋整建時因人工使用電動打石機其影響之震動4 樓樓板層造成龜裂損壞及粉塵掉落,至於滲水係因鋪 設地磚時之撒水濕潤及攪拌水泥砂漿使用之水份與人 為用水,水源沿樓板裂縫滲透至結構體造成4樓全屋 天花板滲透水造成油漆剝落,又因水份沿至4樓主臥 廁所磁磚內部混凝土層含水量增加,混凝土粉刷貼附 層受水源、溫度、濕度變化造成乾縮裂隆起及龜裂, 立面牆磁磚又受地心引力牽動造成掉落。
⑵4樓地板磁磚龜裂及破損隆起,係因5樓打石或施工中 滲透水其傳遞至4樓地板,造成地磚隆起破損之可能 性低於百分之1%,其原因為5樓施工中所須之用水量 再多僅次於滲透至4樓加強磚造沿頂板牆而下,1至1. 3米左右才至於造成4樓主臥廁所磁磚掉落。
⑶造成4樓地磚隆起破損龜裂之可能,除非5樓必須採用 大型機具打除甚有可能性使4樓的天花板混凝土掉落 至地板損壞磁磚,依現況全屋天花板查看僅為龜裂並 無鋼筋外露及混凝土裸露之情形,經研判係因5樓滲 透水使4樓地板磁磚破裂或隆起龜裂暫查無直接因果 關係。
(四)系爭4、5樓修復方法及所需費用為若干?” ⑴ 4樓內部(全區)頂板之修繕建議費用為:172,175元 整。(如鑑定報告書第30頁所示)。
⑵ 5樓內部(即主臥廁所)之修繕建議費用為:69,894元 整。(如鑑定報告書第37頁所示)。
(五)查本件被告所有之系爭5樓房屋之房屋電線、水管、排水 管等管線老舊之問題,所進行之管線更換、地面防水、木 工等之住宅整修工程造成原告所有系爭4樓房屋全室多處 天花板龜裂、油漆嚴重剝落、漏水、發霉、粉塵掉落滿地 、磁磚破裂且變形等損害,依上開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 之規定,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至損害賠償之數 額,原告主張修復系爭房屋必須支出修復費用172,175元 ,此有前開鑑定報告書可稽,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172,175元,自 屬有據。又原告另主張被告尚應支付修復69,894元,此部 分,乃為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系爭5樓房屋之主臥 廁所,使其不再漏水至系爭4樓房屋所需費用,原告據此 主張此部分亦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範圍,則屬無據,應予 駁回。
(六)另查原告主張因被告支系爭5樓修復工程歷時約10個工作 天,且不包含週六、周日,又如連續下雨尚需依進度延長 工期,是以,上開修復工程至少需歷時半個月,而於此段 修復期間,原告勢必不能居住於4樓房屋,而有另行租屋 居住之必要,則原告對4樓房屋之使用收益權利,於該修 復期間,無法行使,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該修復期間之 使用收益損害,尤甚者,該所謂另行租屋之租金亦屬因此 所致之損害云云;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 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 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 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所受損害之數額,衡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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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