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0年度,86號
PCEM,110,板秩,86,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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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楊佑豪
      張信全
      周鈺堂
      楊子明
      卓奕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0年3月3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 110383736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佑豪張信全周鈺堂楊子明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卓奕翔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楊佑豪張信全周鈺堂楊子明卓奕翔於下列 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2月27日5時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同學匯KTV)。(三)行為:被移送人等於上開時間、地點,因不滿移送機關後埔 派出所員警依法執行職務,而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 ,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等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執行管束通知書。(三)現場翻拍暨關係人受傷照片12張。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 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 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5條第 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等所為,係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 度之非行;而被移送人卓奕翔為92年 6月生,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行為時為17歲,係14歲以上未滿 18歲之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減輕 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等為警查獲後坦承被移送行為,態度 尚佳,以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 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處罰,以資



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本件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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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