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0年度,73號
PCEM,110,板秩,7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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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7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丁聖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2月17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378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聖維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0年2月2日19時35分許起至23時21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6樓。(三)行為: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關係人鄭淑勤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照片4張。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 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 2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 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所生之 危害暨其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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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