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0年度,58號
PCEM,110,板秩,58,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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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5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林松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 年1 月2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3365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松霖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0 年1 月16日上午4 時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 號211包廂。(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間、地點,因飲有酒精成分之酒 類,而於警方前往查看時,辱罵及挑釁執勤員警。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二)執行管束通知書及酒精測試值單。
(三)現場蒐證光碟1 片。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下同 )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定有明 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 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語或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為 警查獲後坦承被移送行為,態度尚佳,以及違反本法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 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5條第1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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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