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廖梓晴、廖振傑、廖御睿等,該3人與庚○○是 否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事實,亦足以影響本件 出租人所有收益是否足以維持一家生活之判斷,原審法院 對此事實,亦應一併予以瞭解。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