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5年度,691號
TPAA,105,判,691,2016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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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廖梓晴廖振傑廖御睿等,該3人與庚○○是 否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事實,亦足以影響本件 出租人所有收益是否足以維持一家生活之判斷,原審法院 對此事實,亦應一併予以瞭解。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沈 應 南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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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