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當然違背法令部分,亦屬就原審已 為論斷者,再予爭執,核屬法律見解歧異問題,難謂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亦與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不同。㈣、從而原審以被上訴人所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依法並無不合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而駁回上訴人原審之訴, 依上說明,應屬合法。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 棄,難認有理由。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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