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9年度,340號
TPAA,99,判,340,20100401,1

2/2頁 上一頁


,而非單純平均計算,自應適用,原審漏未審酌云云,指 摘原判決違法,要非可採。又上訴人並未證明因信賴更正 前之公告現值有何信賴表現而受損害,其執信賴保護原則 為爭議,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判決維持系爭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系爭處分 部分,並對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據取捨等 ,均已詳為論斷,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並無判決不 適用法規、適用不當或不備理由、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 事,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 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 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