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108年度,218號
TPAA,108,判,218,2019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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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改變,涉及必須改變樑或版,進而影響原規劃的空間布局 或隔間配置之施作,這也是系爭工程應該再次申請變更設計 的問題。原判決以系爭79處涉及樓地板變更,屬主要構造變 更,與101年3月19日核定之建築平面配置圖不符,肯認系爭 停工處分之合法性,並無違誤。其等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違反證據法則、經驗法則、依法行政及信賴保護原則、不備 理由,均無可採。
㈥、綜上,上訴人都發局所為之原處分,並無違誤,其中附表同 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之部分,因已准施工失其規制效力 ,此部分上訴人遠雄巨蛋公司、遠雄營造公司仍訴請撤銷, 欠缺訴之利益,原判決併予駁回其等在原審之訴,於法無誤 ,上訴人遠雄巨蛋公司、遠雄營造公司上訴意旨,求予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依前所述,因 該部分不在原處分的規制效力範圍,核係對上訴人遠雄巨蛋 公司、遠雄營造公司未聲明請求判決事項而判決,構成訴外 裁判之違法,上訴人都發局指摘此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 ,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併訴訟費用部分予以廢棄。七、結論,本件上訴人都發局之上訴為有理由;上訴人遠雄巨蛋 公司、遠雄營造公司之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56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 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蘇 嫊 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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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