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09年度,742號
TPAA,109,上,742,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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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是可由中功率或小功率電臺組成全區網等語,係不顧電臺 類型及距離的頻率分配等相關法令規範之推估構想;以及上 訴人以高雄89.7、90.1、90.5頻率發射站可由「高雄85大樓 」共塔作為釋照規劃之舉例,何以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 定,分別予以指駁甚明,經核與卷內證據尚無不符,亦無上 訴人所指未依職權調查證據;暨認定事實違反論理法則、經 驗法則、證據法則或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情事,原判 決據以認定原處分附加系爭附款,核無違法,而駁回原審備 位聲明確認原處分違法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即無不合 。上訴意旨復援引上情,就原審已詳為論斷之事項,再執其 主觀意見為爭議,指摘原判決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違反證 據法則及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2項、第3項、第133條 及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亦無可採。(五)又查,原判決已論明:行政院93年9月6日函核定同意終止「 遏制匪播」政策,已就因政策終止而受影響之公、民營電臺 處理方式,分別為不同之處理規劃;被上訴人於96年1月 11 日第135次委員會議、96年2月16日第145次委員會議作成之 決議,亦是配合行政院上述決策,將屬於民營電臺之系爭頻 率收回後釋出,將公營電臺之頻率朝轉型為公廣集團方向推 動(即調整他用);此外,由於被上訴人釋照規劃,原本即是 採取分階段、分梯次逐一辦理方式,因此,被上訴人基於其 裁量權之正當行使,自可以決定先收回民營電臺之頻率予以 釋出,再循序處理公營電臺頻率之轉型,而原處分於理由欄 七內容載明對上訴人以外之其餘電臺部分,將稟持配合行政 院政策規劃及整理頻率使用之考量,持續進行檢討,並未違 背行政院上述政策決定及「分階段」、「分梯次」、「分民 營、公營電臺」依序處理之原則等語,經核與卷內證據尚無 不符。另原審認被上訴人審酌其餘電臺在「遏制匪播」政策 終止後,尚有其他公共性或公益性之特定政策目的,繼續使 用頻率均具有正當性及必要性,因此於作成不同的換照處分 時,採取與上訴人不同之差別待遇,並未違反實質平等原則 ,核無不合,亦經本院論述如前。上訴意旨主張被上訴人係 在原處分作成後,始於105年11月3日邀集其餘電臺召開「『 遏制匪播』任務終止後,案涉廣播電頻率收回後續處理方式 」會議,並請各電臺自行說明渠等經營之公益性、任務及續 存之必要性等語,執以指摘原判決竟認被上訴人於處分時已 審酌其餘電臺使用獲配頻率之正當性及必要性後,而於不同 換照處分採取不同差別待遇,顯未依證據認定事實,而有認 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云云,即無可採。至上訴意旨其餘訴 稱各節,無非以其主觀之見解,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



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 使事項為爭議,執以指摘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 當或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均無足取。丙、綜上所述,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維持,而駁回上 訴人在原審先、備位聲明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 詞,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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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