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6年度,860號
TPAA,96,判,860,20070517,1

2/2頁 上一頁


銷售量統計表及雜誌宣傳等均不足以證明據以異議商標屬著 名商標,又據以異議商標商品從來不曾,將來也不可能在我 國使用據以異議商標或販售該商標之商品,上訴人申請註冊 系爭商標,自不會對國內既存消費市場之公平競爭或消費者 對兩商標間之認知產生任何影響,尚無致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原判決對上訴人於原審所為此等主張,或恝置不論,或未 載明何以不足採之理由,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原判 決未慮及我國商標法所保護之對象僅限於我國人之公共利益 ,而不及於日本之消費者,原判決逕行適用我國商標法而為 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適用法律不當之違法云云;惟查本 院另案關於商標案件之裁判,其事實與本件不儘相同,自難 援引適用於本件商標異議事件,次查原審依上訴人與參加人 所提證據資料並經兩造辯論後審酌認定據以異議商標所表彰 之商譽於系爭聯合商標註冊前,應已為背包、手提袋等商品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之程度,原判決除說 明其認定之理由外,並說明上訴人主張據以異議商標非著名 商標何以不足採之理由,復查原審又以上訴人於其商品之宣 傳廣告中,一再強調「PORTER」品牌源自日本、原宿地區等 ,自足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 銷主體為參加人之虞,末查保護著名商標或標章,為世界貿 易組織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與巴黎公約所揭示之原則而為世 界各國趨勢,是上訴意旨指我國商標法保護之對象以本國人 民為限,自亦無足取;綜上所述,原判決既無判決理由矛盾 ,亦無判決不備理由,更無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各點均無可採,其據以聲明廢棄原判決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吳 東 都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戴 見 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日商‧吉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