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211號
TPSV,104,台聲,211,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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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一一號
上 訴 人 周清坡即正大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姵君律師
      徐漢堂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
第一八四號),被上訴人國防部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廣圻為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國防部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一○四年一月三十日由嚴明變更為高廣圻,有總統府秘書長錄令通知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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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