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88年度,1470號
TPSV,88,台上,1470,199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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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號
  上 訴 人 台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明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南海遊艇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根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重上字第四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領取提存款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因訴外人台灣省公路局辦理西部濱海公路台二線道路改善工程,徵收伊所有門牌台北縣三芝鄉後厝村五十五之二號廠房之一部及其基地,為免拆除一部廠房危及全棟廠房之結構安全,乃就上開廠房全部予以查估補償,核定補償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零六萬五千六百九十九元。伊認上訴人短估補償金額而未領取,上訴人即以伊拒領為由,於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將上開補償費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提存所辦理提存(八十年度存北字第三六七二號)。伊不得已,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備齊證明文件,申請上訴人同意伊領取系爭提存款,詎上訴人竟拒不核發同意書等情。本於兩造之協議及土地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提存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同意伊領取系爭提存款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僅拆除系爭廠房之一部面積二一○‧八四平方公尺,並未將全棟廠房拆除,應按實際拆除面積查估補償費及自動拆除奬勵金,經扣除提存規費、郵費後,核計為一百六十四萬零七百三十六元,伊已通知被上訴人領取。其餘部分之提存款,被上訴人無權請求伊同意其領取等語,資為抗辯。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此部分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如其聲明,係以:上訴人因台灣省公路局辦理西部濱海公路台二線道路改善工程,徵收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廠房面積一七六九‧五五平方公尺中之一部面積二一○‧八四平方公尺,為免拆除一部廠房危及全棟廠房之結構安全,就系爭廠房全部予以查估補償,核定補償費共計一千一百零六萬五千八百十五元,通知被上訴人領取。被上訴人認有短估而未予領取,上訴人即以被上訴人拒領為由,於八十年九月二十五日,將上開補償費向板橋地院提存所以八十年度存北字第三六七二號提存事件為被上訴人辦理提存(按扣除郵資五十六元、規費六十元後,實際提存金額為一千一百零六萬五千六百九十九元),為兩造所不爭,並有房屋價格調查表、用地內建築物查估清冊及提存通知書可稽,自屬真實。該提存通知書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條件欄載明:受取人(即被上訴人)應向本府(即上訴人)繳銷被徵收建築物之所有權狀,並經鄉鎮市公所認定為合法房屋,取得本府之證明後,始得領取提存物等語。係以被上訴人繳銷系爭廠房之所有權狀為領取補償款之條件,被上訴人已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檢附系爭廠房之所有權狀向上訴人申請領取提存款,有申請書及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可憑,並為上訴人



所不爭,足證系爭廠房係合法房屋。上訴人係為清償而提存系爭補償費,其提存未經撤銷,被上訴人業已履行對待給付之條件,自得請求領取系爭提存款。至於上訴人有否超額提存,及被上訴人領取未實際拆除部分之補償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為另一問題,與本件無涉,上訴人執此拒不同意被上訴人領取系爭提存款,難認有據。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同意其領取系爭提存款,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提存出於錯誤或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之情形者,依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規定,既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則受取人自無受取該提存物之權利。上訴人抗辯:伊係徵收系爭廠房之一部,被上訴人實際亦僅拆除部分廠房,依法祗能領取該拆除部分廠房之補償費,經伊重新查估核定後通知被上訴人領取,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等語,已據提出上訴人所發八二北府地四字第四六○○六七號、八四北府地四字第三四六三九九號函及台灣省政府訴願決定書、內政部訴願決定書為證(見第一審卷二四頁背面、二五頁、四八至五三頁、原審卷六四頁背面、六五頁)。上訴人上開重新核定發給補償費數額之行政處分如已確定,則系爭提存款超過該數額之部分,其提存之原因似已消滅,被上訴人對之有否受取之權利,自滋疑義。原審就此未詳加調查審認,遽以上開理由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殊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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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海遊艇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